qooto wrote:問:事由:最近我買一...(恕刪) 1.只要有做履保買方就不用擔心,歸咎於賣方的問題無法完成交易,買方所繳至履保的錢,全額均可拿回,這就是履保的好處。2.要動用履保專戶的價金時,需買賣雙方同意才可動用。(例如動用供賣方繳清信用卡款項),一但買方同意動用了繳了卻依然無法塗銷債權,這時就比較麻煩了。3.債務大於成交價,這種case常常遇到,所以必須做履保以防遇到屋主沒坦白所有債務,導致無法塗銷債權,這時做履保不但保障買方也保障仲介對買方的責任。4.先過戶到你的名下只是一個代書流程,這裡不用擔心,無法完成交易時代書會幫你過戶回去。另外已付的仲介費可要求退回。5.遇到這樣的情況,仲介也很無奈,屋主如沒坦白,仲介也很難完全調查出(如一般債權的部份),所幸他有幫買方做履保,保障買方也保障自己,萬一出狀況也較好跟買方交代。我想承辦業務心裡也很難過吧。
綜合回答Ka大所提的問題:1.隱匿房屋重大瑕疵(例如漏水、凶宅...等)買方有權要求解除契約or退回部分價金。怎麼認定?對照一下屋況說明書有否事先揭露。2.話說法規這麼清楚,為何仲介喜歡違規>>>仲介有分好的、壞的、專業的、不專業的....我覺得法規雖然清楚,但目前的功能往往只限於糾紛發生後,作為裁判的依據而已,要減少糾紛,我認為政府單位有相當的責任,如果政府相關單位能負起督導的責任,平時就對這些業者嚴格查核,相信對於買賣糾紛的發生絕對可以改善,但目前的主管單位並沒有這樣做。
樓主回答:1.隱匿房屋重大瑕疵(例如漏水、凶宅...等)買方有權要求解除契約or退回部分價金。怎麼認定?對照一下屋況說明書有否事先揭露。反問:買家若是沒看過不動產說明書就簽約,出問題後卻被要求看屋況說明書有否事先揭露,有點像是買空賣空空空空ps. 只是抱怨而已,不用回答
kino1970 wrote:房仲營業員上課30小...(恕刪) 如果大家願意就買賣房子所遇到的問題在此提問,本人非常願意就自己所知為各位說明,甚至教你如何對付不肖仲介,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若只是想上來口水,我想大可不必。法律是保障懂得人,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消保法很清楚定在那邊,但也要懂得用它才會發揮功效,我想,在這裡討論怎麼用它應該比較實際些吧!!
kaireji wrote:請問樓主 房屋增...(恕刪) 你買的房子理論上在簽約前就應該知道是否有沒增建,如果是跟仲介買,就又回到屋況說明書上有否註記,若沒有(隱匿屋況重大資訊)>>萬一日後招檢舉拆除,你是有權利跟仲介要求損害賠償的(這個以往都有判決的案例)。問題是到時你必須舉證仲介並沒有據實告知,大部分消費者遇到的問題是舉證困難,所以從這裡可了解,整個交易的過程,消費者都有權利要求副本存底,若對方不肯,我們可強烈懷疑對方是否為正派經營的公司,既然如此,你安心他來幫你服務嗎?應該可選擇願意坦然面對你任何要求的業者吧。
剛剛花點時間看條例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我簽名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上面有一行字確認仲介公司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作買賣交易之解說無誤這樣算是合乎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