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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跟仲介打交道?這裡告訴你!

toraman wrote:
請問仲介費用是何時支...(恕刪)

什麼時候支付服務費?付多少?都可以跟仲介協調,怎麼協調,稍稍堅持即可。
大部分來說,簽約時先給付1半or7成,剩下的交屋時付清。

qooto wrote:
問:事由:最近我買一...(恕刪)

1.只要有做履保買方就不用擔心,歸咎於賣方的問題無法完成交易,買方所繳至履保的錢,全額均可拿回,這就是履保的好處。
2.要動用履保專戶的價金時,需買賣雙方同意才可動用。(例如動用供賣方繳清信用卡款項),一但買方同意動用了
繳了卻依然無法塗銷債權,這時就比較麻煩了。
3.債務大於成交價,這種case常常遇到,所以必須做履保以防遇到屋主沒坦白所有債務,導致無法塗銷債權,這時做履保不但保障買方也保障仲介對買方的責任。
4.先過戶到你的名下只是一個代書流程,這裡不用擔心,無法完成交易時代書會幫你過戶回去。另外已付的仲介
費可要求退回。
5.遇到這樣的情況,仲介也很無奈,屋主如沒坦白,仲介也很難完全調查出(如一般債權的部份),所幸他有幫買方做履保,保障買方也保障自己,萬一出狀況也較好跟買方交代。我想承辦業務心裡也很難過吧。
綜合回答Ka大所提的問題:
1.隱匿房屋重大瑕疵(例如漏水、凶宅...等)買方有權要求解除契約or退回部分價金。怎麼認定?對照一下屋況說明書有否事先揭露。
2.話說法規這麼清楚,為何仲介喜歡違規>>>仲介有分好的、壞的、專業的、不專業的....我覺得法規雖然清楚,但目前的功能往往只限於糾紛發生後,作為裁判的依據而已,要減少糾紛,我認為政府單位有相當的責任,如果政府相關單位能負起督導的責任,平時就對這些業者嚴格查核,相信對於買賣糾紛的發生絕對可以改善,但目前的主管單位並沒有這樣做。
樓主回答:
1.隱匿房屋重大瑕疵(例如漏水、凶宅...等)買方有權要求解除契約or退回部分價金。怎麼認定?對照一下屋況說明書有否事先揭露。

反問:
買家若是沒看過不動產說明書就簽約,出問題後卻被要求看屋況說明書有否事先揭露,有點像是買空賣空
空空空

ps. 只是抱怨而已,不用回答
請刪文請刪文請刪文請刪文請刪文請刪文
kino1970 wrote:
房仲營業員上課30小...(恕刪)


如果大家願意就買賣房子所遇到的問題在此提問,本人非常願意就自己所知為各位說明,
甚至教你如何對付不肖仲介,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若只是想上來口水,我想大可不必。

法律是保障懂得人,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消保法很清楚定在那邊,但也要懂得用它才會發揮功效,
我想,在這裡討論怎麼用它應該比較實際些吧!!
請問樓主 房屋增建的部份

增建大都是違建,若是買屋之後發現增建部分早就被人檢舉,雖然工務局還未通知拆除,買方知道後該如何處理??
這可以分成交屋前、交屋後,而有不同吧?? 不懂中
kaireji wrote:
請問樓主 房屋增...(恕刪)


你買的房子理論上在簽約前就應該知道是否有沒增建,如果是跟仲介買,就又回到屋況說明書上有否註記,
若沒有(隱匿屋況重大資訊)>>萬一日後招檢舉拆除,你是有權利跟仲介要求損害賠償的(這個以往都有判決的案例)。問題是到時你必須舉證仲介並沒有據實告知,大部分消費者遇到的問題是舉證困難,所以從這裡可了解,整個交易的過程,消費者都有權利要求副本存底,若對方不肯,我們可強烈懷疑對方是否為正派經營的公司,既然如此,你安心他來幫你服務嗎?應該可選擇願意坦然面對你任何要求的業者吧。
剛剛花點時間看條例


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
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我簽名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上面有一行字
確認仲介公司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作買賣交易之解說無誤

這樣算是合乎法規??
kaireji wrote:
剛剛花點時間看條例第...(恕刪)

議價委託書上的這一行字在這邊沒有意義,比較重要的是你是否有無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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