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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審閱期

lienly wrote:
但事實上卻沒有100...(恕刪)


98年上半年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成屋,經簽訂要約書後,發現業者未提契約審閱期時,接獲要約成立之存證信函,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並由消保官協助於期限內達成協議,雙方無條件解除要約契約。 仲介 彰化縣
98年上半年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10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及因家人反對購買該屋,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地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建商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建商退回新臺幣10萬元予消費者,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建商 臺中縣
98年上半年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代銷業者購買預售屋,經支付定金新臺幣25萬元,成立買賣契約,發現業者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遂請求定金返還及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業者於十五日內妥適處理逕復申訴人,俟經買賣雙方協商成立,本案結案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代銷業者退回新臺幣25萬元予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 代銷 桃園縣
98年上半年 契約審閱權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成屋,經成立委託銷售契約,發現未提供委託銷售契約審閱期,遂請解除契約遭拒,致生糾紛。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處逕復消費者,於期限內達成協議,仲介業者無條件解除委託銷售契約。 仲介 桃園縣



資料來源:http://ehouse.land.moi.gov.tw/A0/A12/A1209/A1209A.aspx
仲介的要約書、斡旋單、銷售委託書,都有審閱期。
是屋主跟買方的買賣契約沒有~
如何判斷有無契約審閱權?

主要是看契約的相對人是誰,A君透過B君的介紹向c君買東西,則A君與c君是買賣相對人,b君是居間。
買方的相對人是企業或公司則須提供契約審閱權,若是一般自然人(個人)則無需提供契約審閱權。

以買賣房子舉例
A君想賣房子,B公司為仲介公司,C君想買房子

1.若A君自行銷售,C君直接找A君買房子,則買賣契約不需契約審閱期。
2.若A君委託B仲介公司賣房子,則
A君與B公司需簽立委託銷售合約,此時即有契約審閱權。
C君經過B仲介公司介紹後想買這間房子,但是想殺一下價格,因此與B仲介簽立斡旋契約(或要約契約),此 時即有契約審閱權。
A君同意C君的要約契約條件,A君與C君雙方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此時不需契約審閱權。
3.若A君改成A公司,則C君直接找A公司買房子,此時即有契約審閱權。

不管是預售屋、新屋、中古屋都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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