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F302 wrote:
看來這次民進黨打房確(恕刪)
大同地震 董座林文淵被請辭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文淵昨(22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今天是在大同最後一天」,對於上任50天,突然遭到撤換,他不理解被撤換原因。(郭吉銓攝)
由於和大股東理念不合,遭到撤換,林文淵指出,許多經營理念與王光祥不合,主要因為王是房地產開發業者,對公司治理沒那麼清楚,他大概沒有辦法滿足他們想要的東西,因此也沒有再合作的必要。
民進黨打個屁??
表哥才正準備大展身手呢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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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本次修法在第47條新增主管機關查核權;據初審條文,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花敬群指出,本次修法有溯及既往,過去的門牌、地號也必須揭露。
在罰責方面,違法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兩次未改正者,可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此外,若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據初審條文,申報登錄價格不實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兩次仍未改正,可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抑止紅單炒作哄抬方面,條文明定,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數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銷售預售屋者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規定,可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花敬群強調,未來要賣預售屋前,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在收受紅單方面,紅單內容要寫明要賣哪一戶、賣多少錢,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因紅單算「小訂」,本次修法可以抑止建商賣紅單,屆時又不賣行為。
條文亦規定,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書面契據轉售給第三人,亦可處 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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