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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價六折,媽的!原來買到了屋王!

me5888 wrote:
黑心投資客又有新故事(恕刪)


他已經比利用資訊不對等在賺錢的好很多了
太精采了
樓主的文章真的很棒 每一篇 都引人入勝
我本身是投資客,
也是念法律的
這個案子樓主估計可能無法全身而退
因為如果可以解約成功,那跟妹妹的1/2 也可以起訴比照辦理的話 對賣方似乎不公平

這個案子 法官可能會以減少價金的方式做判決
告葉哥哥會成功嗎?很懷疑,因為買下葉哥哥持分當下投資客本身也是1/2屋主,
告葉妹妹會成功嗎?感覺有機會


持分投資客終於踢到鐵板了,就算能全身而退,光是資金卡住的成本,和時間成本
都是損失.....


不過持分投資客若改做長線,搞不好會賺呢,現在政府公共建設徵收都改
市價徵收了,若拆遷規模大說不定還有安置宅呢,只是要等到哪一天誰知道!!

william.tsai007 wrote:
太精采了樓主的文章真(恕刪)
shappytimes wrote:
這個故事是這樣的.....(恕刪)


請問,土地所有權狀上的地目是什麼?
shappytimes wrote:
這個故事是這樣的..(恕刪)

自己都已經持有另1/2一陣子了還能用瑕疵擔保責任?
因為碰到機率超低自己沒弄清楚買下應該也有責任吧
shappytimes wrote:
這個故事是這樣的.....(恕刪)


物之瑕疵擔保簡介
依照民法第354條第1項[1],賣家對於買家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賣家須要向買家擔保,出賣物不會滅失或出賣物不會減少價值。而賣家所負擔的擔保責任只持續到危險移轉時,而危險移轉通常來說是指交付時[2]。所以,當交付後才產生瑕疵情形,賣家就不須要對該瑕疵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瑕疵擔保責任也不看瑕疵是否由賣家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只要交付前有瑕疵產生,賣家即應依照瑕疵擔保的規定負擔責任。

簡單的說,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存在於物的缺點,也就是物欠缺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決定,物欠缺應具備的價值、效用或品質,所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3]。


瑕疵的認定
依照民法第354條與360條[4],可以將瑕疵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物滅失:買賣物物理上毀滅消失。

物減少價值:買賣物缺少某些提件,致使該物於市場上的交換價值不如買賣契約所約定[5]。

物的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買賣物缺少一般交易觀念應有的功效[6]。若買賣物的數量缺少,而導致買賣物缺少通常效用,也屬於民法第354條的瑕疵[7]。所以,如果買賣房屋時,發現坪數短少而足以影響房屋價值與效用,也可認為構成瑕疵[8]。

欠缺契約預定的效用或保證之品質:賣家與買家透過契約約定,將標的物應具有的功效或品質明定於契約中。若欠缺該約定的功效或品質,則買賣物具有瑕疵[9]。
yurue wrote:
請問,土地所有權狀上(恕刪)


土地所有權狀上沒有地目這項標示;而謄本上面的地目標示則是顯示:(空白)。
shappytimes wrote:
土地所有權狀上沒有地...(恕刪)



正常(非道路用地)的房子,土地謄本跟權狀會寫什麼?
正常的是該啥地目就寫啥
都市計畫土地寫空白


yurue wrote:
正常(非道路用地)的(恕刪)
Tracy k wrote:
正常的是該啥地目就寫...(恕刪)


所以是樓主自己沒注意到房子的地目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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