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沒甚麼用又要浪費社會資源了現在台北市即報即拆陽台露臺外推已經少之又少了有影響的是市內的違建1.現在公共設施的違建建商也都是取到使照後再施工的日後就算單一房屋買賣,建築師也不管公共設施的違建證明2.對於要過戶的賣方,就先拆掉或賣掉再拆就像你買挑高物件,裡面的夾層也是自己施工,建商不會幫你做的只是賣方無法把夾層加在房價上來賣自住的買方買來就自己動手再加上3.隔間牆的變更是否屬違建?材質如何認定?把這些責任往建築師身上推萬一沒有建築師肯簽證那公部門檢查跑都跑死
E.TTsai wrote:是啊!對某些人而言,守法好像比什麼都難...(恕刪) 這次條文中起碼有一項我完全無法認同欄柵式鐵窗這甚麼鬼??? 公寓敢不裝鐵窗的住家有多少?室內格局都是原始建造, 卻因為鐵窗被列為違建??????????
ebola01 wrote:臺北市遏止新增違章建...(恕刪) 等法條過了再說吧,這樣一搞下去搞不好連柯p自己家都會中了,光會說沒有用...過了就佩服你...立委現在電話應該接不完了。而且中央地方如果不同調...哈哈...就是更大的笑話。
這規定是台北市政府定出來的也就是說該規定只適用於台北市台北市大多數的建案都是所謂的集合住宅依規定會有一個管委會的東西外縣市我不曉得台北市有管委會的新建集合住宅想要違建還不是那麼容易的一件事 (連裝個無外推的鐵窗都不行了)台北市大部分的違建都是早期的老公寓及超過十五年的集合住宅該規定只針對新建案對於違建最多的老舊公寓卻無規定只能說這個規定真的後續效應應該不大另外補助條款中所補助的3000元為甚麼要拿我們的稅金去補貼私人買賣呢
這根本就看起來很猛,實際上無多大用處,用來表面吹捧某人棒好神的規定得檢附而非應檢附,得就是你要不要附都可,不附一樣可以過戶,才有第2項說沒附的地政機關要在過戶後通知都發局去查,至於怎麼查,給不給查就是另外一件事,你不給他進門也沒辦法查為何要用得而非應,一定要附呢,當然就是為了避免違法違憲,畢竟買賣房屋處分財產跟有無違建根本兩碼子事,怎可用有無違建來阻止人民自由買賣的權利呢
ytldylan wrote:為什麼不能加裝鐵窗很扯台北市新北市住了一輩子,家裡都沒裝過鐵窗為什麼一定要裝???? 你住幾樓?舊公寓都四樓五樓, 小偷都飛簷走壁啊...我家就被偷過, 雖然家徒四壁, 損失幾千, 鄰居還有被偷超過五次的可是心裡的擔憂政府賠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