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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不拆? 對或錯? 人們總是習慣站在弱勢的一邊


laurakao wrote:
去看看判決書吧,多看...(恕刪)

不需要看啦!若真如電視所說,通知寄送地址是錯的,那麼判決書就是在這個錯誤
的基礎上做出來的,這種以錯誤為基礎所產生的東西看再多也增長不了見識,
因為比虎爛還不如。
建商好像早就知道一定會取得王家土地吧!
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遇到隔壁的郭家可以改圖,遇到王家就不能改....
是不是因為手骨咖大支扳不倒,所以柿子挑軟的吃!
如果王郭二家的地理位置對調不知道圖會怎麼改

sola1979 wrote:
當然立法解釋雖是一種法律解釋 不當然拘束法律適用
但是刻意忽略 套用在本件 其心可誅

閣下太看得起公務員了,
絕大多數司法人員以外的公務員都不是法律系出身,
能在「文義解釋」上不出錯便是萬幸了。


閣下不彷觀察一下公務員各類科的考試項目及工作內容未必相符;
僅管許多公務員要考「行政法」,
但熟練地操作「法學解釋方法」豈是一科「行政法」便得以成就?


不過,
「能熟練地操作法學解釋方法」也會有「目的論」的問題。

六羽 wrote:
不想參與要積極表態別...(恕刪)


建商是依法贏得法院勝訴
強姦犯強姦他人時是依哪條法律去強姦他人?
拿這強姦這套邏輯套在王家,我個人認為狀況完全不同
基本觀念

憲法15條的財產權。

物權之標的,乃「享受物之利益」,為財產權。
物權為支配權:直接支配標的物,有排他性,他人意思不得介入。
物權為絕對權:物權有「絕對性」,物權人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白話:我的土地是我的;我爽怎麼用怎麼用,別人管不著;別人不得侵犯我的土地。

憲法23條:除為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白話:要是為了公益我就可以拆你家。

都更條例號稱公共利益,所以要拆你家。但何謂公共利益?
是建商說了算?是市長說了算?是38戶說了算?還是王家說了算?

大法官400號意旨:不特定多數人之共同利益。(大法官解釋憲法,效力等同憲法)

到目前為止,拆屋徵地達成之利益只有:
1.建商 2.38拆遷戶 3.購買預售屋者

自然人加法人算一算估200人好了,並沒有達成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存在。
因為建案本身就不是供不特定多數人利用的物。

所以這案子,確實有違憲之虞。

但為何行政法院判輸呢?稍微看一下,我想重點有:
1.行政法院認為是王家不去公聽會表示意見,並不是沒通知。

當然這部分行政法院判決的理由,有些不合理。一方面說公
聽會不影響其重大權益,所以只要建商有通知就好,你有沒
收到不是重點。二方面又說公聽會是你自己不去表答意見,
造成你權益受損。

一下說不影響重大權益,一下又說影響權益...法官累了。

但依都更條例22條,法官確實沒有錯。因為這裡就是採多數
決制。所以公聽會,沒有法律效力。只要多數決了,就可以
被核定。

而最終核定更新範圍的權力,則在市政府身上。

2.沒有建築線,所以以後不能更新,畫進來一起都沒問題。

其實要王家以後要不要都,關你啥事?他50年以後不能都,
也不能建,是他自己選擇。把房子打掉種菜,野營搭帳蓬,
,就算他爽,在上面放2隻恐龍觀賞,也都是王家的權利。

不過法官認為「判斷餘地」上,專業應該要尊重。就讓王家
被畫進來並沒有「違法」。

看起來王家並沒有請律師,所以並沒有真正的打到本案重點,
也就是財產權、物權絕對性的問題。

爭議該不該被畫進去,還有「為什麼別人沒被畫進去」這種理
由,容易被法官打槍,只要有判斷餘地,勝算不高。

當然公聽會那個部份,個人是覺得法官邏輯有些說不通就是了。
----------------------------------------------
現在只有走向釋憲一途。個人是希望能夠成功。不過這次王家
先請個好律師吧,釋憲如果成功,功德無量,是真的對社會公
益的重大貢獻。可以使升斗小民免於無良建商的逼迫,還有可
憐的基層公務員。

只要了解都更條例,你會覺得好像發現了一座金庫...
現在詳細了解後悔以前沒加入房地產業...
明明就協議合建,還可以圈地,還可以投票,還可以叫政府代拆,超爽的。
bulltwn wrote:
蓋世太保執行殺害猶太人也說說依法行政
執行上級給我的命令

的確如此。

因此用到「自然法」。


bulltwn wrote:
你要告訴人政府沒有違法 表面看好像是這樣
並不能證明該法沒有違憲或須要修定

在大法官說違憲失效前,
它就是有效的法律,
不需要證明。

相反地,
必須提出它違憲的依據。


至少要丟出比例原則及密度理論等。



grubba0204 wrote:
到目前為止,拆屋徵地達成之利益只有:
1.建商 2.38拆遷戶 3.購買預售屋者

拆屋徵地達成之利益只有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第1項: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
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1.建商 2.38拆遷戶 3.購買預售屋者,
都是反射利益。

710382 wrote:
都是反射利益...(恕刪)


您說的沒錯。
但在都更條例中,如以保護規範理論來看,勉強說來參加都更戶有些法律上利益啦,至少36條可以讓「都更順利完成」,「大家有房子住」

不過這不是重點...

fanta3201 wrote:
但今天要是台北市政府以法理不外乎人情的理由拒拆王家,博取的人民的掌聲
改天某個釘子戶以此案為例,佔地不肯遷。其餘住戶有苦難言
甚至可能有人一輩子就等這個翻身的機會,也變成了泡影。


土地原本就是自己所有,何來佔地之說

這個案例個人的感覺是建商聯合其他住戶佔王家的地吧!(雖然有付一些錢,買賣還是應該要你情我願吧)

原本就住公寓的人可能會因為都更翻身,原本擁有透天的人就未必了!

再白話一點王家都更後分配的樓層和坪數,能否在相同地段再買相同坪數的透天厝呢?

如果樓主在士林擁有一棟透天厝的話,真的會想藉由都更案翻身嗎?

不過士林王家也算幸運了,如果這案子發生在信義大安區可能就不是被警察抬出去了

dd0921 wrote:
再白話一點王家都更後分配的樓層和坪數,能否在相同地段再買相同坪數的透天厝呢?...(恕刪)


你點到重點了, 王家要一樓的店面, 建商都賣光了, 只能給樓上住宅.
建商要給的七千萬現金, 在士林捷運站買不到

本來兩億可以解決買斷,建商想用七千萬打發. 現在王家找了律師, 告贏恐怕就遠遠超過兩億了
到時候建商要吐出更多錢出來賠
只能說先被拆的那30幾戶是你們被建商騙得天花亂醉,房子要拆之前也不先做功課先去了解整個程序都對了嗎?
在都更規劃區內的住戶都同意並簽名蓋章了嗎?哀~大家都被貪這個字給充昏了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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