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題目很簡單阿內政部建議使用要約書的原因不就是因為斡旋金有很多爭議既然斡旋金爭議多那何不用要約書對買賣及仲介三方都有公平的法律保障呢?我自己是兼差投資客買賣過很多間房屋我都是用要約書議價買賣價格談妥了就成交價格兜不攏就算了買方可以低價買賣方可以高價賣這樣不是很圓滿嗎?大家不要吵了有疑義就使用要約書畢竟那是內政部研擬出來的一定兼顧買賣及仲介的合法權益與義務的都親自簽名了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這已經不是有沒有誠意的問題是必須要負法律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