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法規這樣寫20年,20年後,是怎樣的結果,誰都不知道,只是能不能穩穩站住腳,才是重點阿...
只是這樣的寫法,很難讓只擁有地上權的站得住腳,誰都不希望20年後就被迫搬家,明明房貸才剛繳完 (有的還不給貸呢)
再說,法規是個問題。
再來就是,屋齡跟屋價不成比例原則阿...
如果說地段好,再怎樣都比有土地持有的還貴?這是...哪招?
所以,很怪阿...超詭異的。
再者,新屋來說,都已經沒土地了,蛋黃區或者蛋白區,怎可能只便宜3-4成?怎算都不合理。
又不是那種嘉義南部地區,土地幾百坪才幾百萬,一坪一萬。這裡?一坪一兩百萬阿...
其實認真算一算就知道了,地上權?便宜三到四成?怎看都不合理...雖然也是要看啦,看當初建坪總計多少,距離容積率上限多少而定就是了~
無論如何...
這都坑爹阿XDDDD
housan wrote:
這位大大似乎比較關...(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