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 bear wrote:毛胚屋也是有使用執...(恕刪) 送審報建圖怎麼畫他就怎麼查.你當初要求建築師給個四牆一屋頂的設計, 最後就是拿到四牆一屋頂的圖去送審.當然後來來查就是依那個圖.. 哪裡有多的牆哪裡打掉..
不動產移轉登記的法規是依據土地登記規則,是屬於中央法規,所以買賣過戶程序中要增加檢附非違建證明,須由中央機關修正,是屬於全國適用,與台北市政府頒布的違建處理措施(地方自治法規)是不同層級的喔!!所以,中央機關要動起來才對。
gs50010002s wrote:如果只是取得證明文件的話....用錢就可以解決的..... 問題是這錢是誰要出? 是購買的消費者日後轉賣違建的時候要出.這一來就會增加銷售成本.這種房子本來就不好賣了, 利潤還要被這種鳥支出壓縮, 阿呆才會去碰這種房, 沒事找事做 XD
車是買來改的 wrote:如果依照字義上解釋...(恕刪)50%以上的房子也不能過戶買賣(光是陽台外推,陽台加裝鐵窗一定超過50%) 陽台加裝鐵窗這一條最扯, 全國治安, 或限縮地區, 台北市治安有好到不用鐵窗嗎?舊公寓 GG 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