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jia wrote:
只能說是笨蛋仲介被抓包 該再去學學
再者 有那種房屋成交仲介一毛都沒收?
屋主"不給"仲介費 仲介找買方要阿
這個情況下如果仲介與買方站在同一陣線
屋主就只能接受這個事實
若屋主與買方在同一陣線 那仲介光吃上背信這條就好玩了!
但是通常買方都跟仲介比較好啦
都幫你殺到見血了 服務費還低於兩趴(裝可憐一下)
這樣屋主只能認了!
此案例告訴我們兩件事情
買賣雙方要透過仲介 服務費也就乾脆點! 省事事省!
仲介功力要高一點 不然隨時等著被告 ! 得不償失!
仲介行事正當不要亂搞自然不用怕被告
仲介想聯合買方也是要讓利買方
不然買方要付仲介23萬沒打折還要自己犯罪去幫仲介cover罪行??
就算買方服務費全免再花錢收買買方,我看買方也是要考慮很久吧
那這樣還不如一開始就不要去騙那7萬塊
TONY-17 wrote:
1. 要約書內容通知方法不只一種,仲介現在未必肯給,他們可以用當場告知來完成通知
就先發存証信索取應給的要約書,省得仲介又推說屋主沒跟他要
仲介現在不肯給到時上法院也是請法官下命令交出來
仲介懂法律的話最好是不要去碰那7萬否則得不償失
TONY-17 wrote:
2. 要是有你舉出的情形,屋主現在拿得到? 已經合意成交了,買方作證會說他原本願意給出更高金額嗎?
聽說有錄音存証買方斡旋單上有簽過1150萬及1168萬
而仲介騙賣方金額為1165萬
再騙買方金額為1172萬
只是先確認一下仲介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我想如果樓主想要由被噓被酸變成獲得掌聲
就主動把這筆$還給買方吧!
如果你願意代替房仲把他拿去的35K犧牲一點湊成7萬給買方
那我真的要給你一個大大的讚!功德無量阿!
因為...整個文爬完買方真的是佛心~來的!
買房還要算裝潢~

當初我買房賣方也要跟我計較裝潢
我知道他裝潢確實花了很多錢
但我就是踩死告訴他賣房子沒人在講裝潢
因為不見得合我的意
我還不是要花一筆錢重新整理?
(確實我後來整理也花了50幾萬)
買方火燒屁股只好讓步
當初用一坪不到10萬的價格入手
現在市價一坪16-17萬~

不過這數字只是看爽的~我也沒打算賣

caxman wrote:
沒錯,我要這7萬,如果買方也認同7萬含於成交價不是服務費,那就是我的,如果我要成到,買方要拿回去,我會給他(已講過)。
你是在大笑什麼啦!(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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