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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另人玩味...

一篇討論法律的文章錯字連篇
這結果才令人玩味.....XD
"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好大一個皮球 踢踢踢~~
(1)背後有建商的立委,訂了不合憲法的法律
(2)遵守法律的 建商 找到了肥肉 吃了
(3)郝郝拆 被吃飽的建商往前推 依法行政囉
(4)依惡法行政 拆囉
(5)鬧大了 才突然發現違憲囉 請大法官來幫忙一下
(6)大法官說 自己捅的婁子自己收 自己訂的法律自己修
(7)內政部說 新法律 不塑及既往
我說,立委,有膽量就修個法(得罪一堆建商),明訂可以救濟(溯及既往)的方法,
這個案子怎麼看都是違憲~~~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私人財產被搶奪~~
官員的皮球,受害的王家與其他同意戶,
抱歉了同意戶,雖然你們也是受害者,
但是,你們是既得利益者,
我必須站在弱方,學生加油啦~~
我挺你們~~居住正義~~

阿娘喂
太上大法官又跑出來釋憲囉
連大法官都沒說違憲的都市更新條例沒想到卻有一堆從石頭裡面蹦出來的太上大法官口口聲聲說都市更新條例違憲耶

王家怎麼看都不像是弱勢的一方,你應該站在36戶同意戶那一方吧,因為他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和弱勢
提醒你一下,36戶同意戶可是站在建商這一邊而與王家對立的

王家做人失敗到這種程度,連他多年的老鄰居都不挺他,這種人我還真是第一次看到
說到既得利益者.......王家那5戶5車位難道最後會不要?這個既得利益可是比36戶的任何一戶都高耶

挺居住正義?何不先讓那些同意戶的合法居住權益先得到法律的保障?犧牲掉其他人的權益來挺一個無恥釘子戶的私利,怎麼看都看不出來有哪裡正義
cazando wrote:
挺居住正義?何不先讓那些同意戶的合法居住權益先得到法律的保障?犧牲掉其他人的權益來挺一個無恥釘子戶的私利,怎麼看都看不出來有哪裡正義


有的好像太激動一點,但還是提醒一下:

所謂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實務上將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我國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可以反對王家,但請留口德!!
王牌大騙子 wrote:
有的好像太激動一點,...(恕刪)


謝謝你的好意,無恥釘子戶泛指所有只顧私利而罔顧公義的釘子戶,並不特指某人,而是指人的某種行為,只要那些人的行為符合以上定義,那他就是無恥釘子戶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王家的一舉一動網路上都有很多證據了啦,人家不去告他們就不錯了,還輪得到他們來告人?他們公然罵別人俗辣仔還罵得少啊?
而文林苑的36戶同意戶們都是活證人,隨時證明我說的句句是事實ok?
如果我說的不是事實,那我的確需要擔心,但我說的都是客觀事實,所以你不用為我擔心


就好像法律是拿來保護好人,但遇到壞人可就是用來懲罰他們的了,菩薩心腸也要有霹靂手段啊,沒有孫悟空的話光憑唐三藏是怎麼對付那些妖魔鬼怪去取西經,念經勸善對付妖魔鬼怪有用才怪
大家的法律規章已經念得夠多了,該勸的也勸了該說的也說了,現在是拿出霹靂手段的時候了

不如王牌大騙哥去跟你支持的王家談談,跟他們說說黑羊和白羊要過獨木橋的故事?兩隻羊現在要怎麼做才能夠安全過橋而不是都摔到水裡?以你的智慧應該不難理解
王家現在的所有行為除了徒增大家困擾,浪費社會資源之外,對於改變他們的處境是完全無濟於事的,誰也不可能獨佔所有好處,不如想個下台階爭取三贏而不是全輸,言盡於此,希望點了能懂,貪心不足是不會有好下場的

其實當初王家說出"美好的一仗已經打過"就是個很好的下台階,那個時候如果鬧劇結束,王家留下的會是個完美的下台背影,我是不懂那時不見好就收搞到現在歹戲拖棚的原因是什麼
王家只是拉不下來臉~撐在那撐著
其實現在案子反而不見得不好談因為負負得正!
建商意興闌珊...高價買入破公寓的投資客也急了
再加上現在只要你不同意也更好排除掉
也看過被排除後又後悔想加入的
而且講難聽一點以現在這種蓋滿的容積率
不跟旁邊一起都更以後也只是廢地一塊
基本權利有防禦權的功能,此為古典的基本權利功能。個人擁有基本權利,係為對抗國家所有公權力之不法侵害。(參見法治斌教授憲法學說精華(下):基本權利論)

釋字第五二三號王澤鑑、吳庚大法官指出:「就釋憲方法言,若無害於人民權益之保障,合憲性解釋應先行於違憲解釋。」

釋字第六八九號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錫堯: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保障,各基本權主體得以之對抗公權力之侵害。

王家和學生們充分實行憲法賦予的權利,到底是你們冷眼旁觀?還是王家和學生們是暴民?

還是你們根本不願意撼動你們的核心思想?
不管怎樣,至少現在的結論就是依現行法律做下去了,對吧
Arch.Gabriel wrote:
不管怎樣,至少現在的結論就是依現行法律做下去了,對吧


不是還在修法中?

依據我以上所言:

基本權利有防禦權的功能,此為古典的基本權利功能。個人擁有基本權利,係為對抗國家所有公權力之不法侵害。(參見法治斌教授憲法學說精華(下):基本權利論)

釋字第五二三號王澤鑑、吳庚大法官指出:「就釋憲方法言,若無害於人民權益之保障,合憲性解釋應先行於違憲解釋。」

釋字第六八九號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錫堯: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保障,各基本權主體得以之對抗公權力之侵害。

所以王家和學生抵制公權力是有所本的,政府和建商可以帶著鋼盔硬幹啊,我沒說不可以。

只是人民也有權利反抗而已,而且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事實上政府現在就是縮起來了、說要修法,只剩下建商繼續蠻幹而已。
隨便拿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拿這個來對抗公權力
別鬧了,且根本是侮辱林大法官認真寫的協同意見書
基本權利保障跟限制,學界就有很多見解
什麼是基本權利,這也是一大問題
現在把王家跟學生無限上網至基本權利,沒有限制對抗公權力
檢察官會認同這種說法?


另外釋字525是行政法規跟信賴保護問題
更是風馬牛
拿這個大法官解釋來對抗公權力
是要對抗刑法妨礙公務、還是強制罪?

當然啦,反正不是你被關,講話可以大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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