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後有建商的立委,訂了不合憲法的法律
(2)遵守法律的 建商 找到了肥肉 吃了
(3)郝郝拆 被吃飽的建商往前推 依法行政囉
(4)依惡法行政 拆囉
(5)鬧大了 才突然發現違憲囉 請大法官來幫忙一下
(6)大法官說 自己捅的婁子自己收 自己訂的法律自己修
(7)內政部說 新法律 不塑及既往
我說,立委,有膽量就修個法(得罪一堆建商),明訂可以救濟(溯及既往)的方法,
這個案子怎麼看都是違憲~~~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私人財產被搶奪~~
官員的皮球,受害的王家與其他同意戶,
抱歉了同意戶,雖然你們也是受害者,
但是,你們是既得利益者,
我必須站在弱方,學生加油啦~~
我挺你們~~居住正義~~
cazando wrote:
挺居住正義?何不先讓那些同意戶的合法居住權益先得到法律的保障?犧牲掉其他人的權益來挺一個無恥釘子戶的私利,怎麼看都看不出來有哪裡正義
有的好像太激動一點,但還是提醒一下:
所謂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實務上將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我國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可以反對王家,但請留口德!!
王牌大騙子 wrote:
有的好像太激動一點,...(恕刪)
謝謝你的好意,無恥釘子戶泛指所有只顧私利而罔顧公義的釘子戶,並不特指某人,而是指人的某種行為,只要那些人的行為符合以上定義,那他就是無恥釘子戶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王家的一舉一動網路上都有很多證據了啦,人家不去告他們就不錯了,還輪得到他們來告人?他們公然罵別人俗辣仔還罵得少啊?
而文林苑的36戶同意戶們都是活證人,隨時證明我說的句句是事實ok?
如果我說的不是事實,那我的確需要擔心,但我說的都是客觀事實,所以你不用為我擔心
就好像法律是拿來保護好人,但遇到壞人可就是用來懲罰他們的了,菩薩心腸也要有霹靂手段啊,沒有孫悟空的話光憑唐三藏是怎麼對付那些妖魔鬼怪去取西經,念經勸善對付妖魔鬼怪有用才怪
大家的法律規章已經念得夠多了,該勸的也勸了該說的也說了,現在是拿出霹靂手段的時候了
不如王牌大騙哥去跟你支持的王家談談,跟他們說說黑羊和白羊要過獨木橋的故事?兩隻羊現在要怎麼做才能夠安全過橋而不是都摔到水裡?以你的智慧應該不難理解
王家現在的所有行為除了徒增大家困擾,浪費社會資源之外,對於改變他們的處境是完全無濟於事的,誰也不可能獨佔所有好處,不如想個下台階爭取三贏而不是全輸,言盡於此,希望點了能懂,貪心不足是不會有好下場的
其實當初王家說出"美好的一仗已經打過"就是個很好的下台階,那個時候如果鬧劇結束,王家留下的會是個完美的下台背影,我是不懂那時不見好就收搞到現在歹戲拖棚的原因是什麼
Arch.Gabriel wrote:
不管怎樣,至少現在的結論就是依現行法律做下去了,對吧
不是還在修法中?
依據我以上所言:
基本權利有防禦權的功能,此為古典的基本權利功能。個人擁有基本權利,係為對抗國家所有公權力之不法侵害。(參見法治斌教授憲法學說精華(下):基本權利論)
釋字第五二三號王澤鑑、吳庚大法官指出:「就釋憲方法言,若無害於人民權益之保障,合憲性解釋應先行於違憲解釋。」
釋字第六八九號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錫堯: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保障,各基本權主體得以之對抗公權力之侵害。
所以王家和學生抵制公權力是有所本的,政府和建商可以帶著鋼盔硬幹啊,我沒說不可以。
只是人民也有權利反抗而已,而且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事實上政府現在就是縮起來了、說要修法,只剩下建商繼續蠻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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