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問題的盲點在於,住公寓大樓你只會被樓上干擾,卻無法知道自己是否干擾到別人。我的經驗是,我的樓上鄰居全家都斯文客氣彬彬有禮,因為兩家相識已久,但我還是有時會聽到走路或椅子移動或物品掉下,以及趕著出門的聲音。在這種清況下我當然不會去按電鈴,因為這很明顯就是無法避免的事情。我家也是斯文人,但是只要風吹草動,走路稍微急促,樓下就會來抱怨。我只能感到無奈,因為我的樓下大概不知道,他的樓下同樣也會聽到一些聲音,只是不說罷了。
我以前在外面租房子,也有遇到這種情形說真的,這種事幾乎是無解尤其是小孩很失控的會更誇張,每天被吵就飽了如果又加上對方是恐龍父母,那就徹底和安靜無緣吧處理這種事不外乎就是先禮後兵...溝通不良之後,鄰居關係壞掉然後就是無止盡的戰爭了所以,就是無解以前我租房子在外面,還可以另外找房子就算了如果房子是買的,就真的很悲劇
列印後交給請轄區警察依法行政,幫忙處理依噪音管制法第六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目前較多屬於此類陳情案件為樓上小孩跑跳、居家飼養寵物、彈奏樂器、家庭式卡拉 OK 、房屋裝修及冷氣機滴水聲等類型。民眾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有上述之情事,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為馬達噪音擾鄰,可依《民法》七百九十三條「氣響侵入之禁止」規定,向法院 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要求對方遷走馬達或排除噪音干擾,但本條文規定,煤氣、蒸氣等氣體或震動、喧囂 ( 即噪音 ) 等侵入他人的土地,得以被禁止,但若情況輕微, 或是地形所導致,或是符合當地習慣的,則不在此限。除前述違反社會安寧規定加以處罰制止外,尚須由教育宣導,喚起民眾自我覺醒,約束製造噪音的行為,並隨時應注意個人作息之聲音,以維護環境安寧。http://ivy1.epa.gov.tw/noise/00/A3-1.htm
swcool wrote:在小孩子吵鬧的案例裡...(恕刪) 我跟你情況差不多.!!基本上.樓上走路.移桌子.掉東西.這都難免..我都無所謂.我最後無法忍受的是.3-4歲小孩.跑跳所造成的樓板低頻震動..然後小孩子跑來跑去.5-6小時..這震動就跟魔音傳腦一樣..我到樓上說..對方抓狂起來..一樣雙手一攤..小孩無法管.準備要對幹了..後來我是問他們.願不願意.屋子內鋪軟墊.小孩跑跳也安全..然後這費用我全額負擔.釋出善意.對方態度也軟化.把小孩給保母帶..偶爾才回來..算是歡喜收場..!!這種事.走法律徒徑.雙方曠日廢時.沒有人會是贏家..!!真的是最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