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真的有意思...
其實就是選自己有利的去做就是了,
買方, 請選擇內政部要約書, 這樣不會有錢拿不回來的問題.
賣方, 可以要求要有斡旋金, 這樣減少買方不肯認帳的問題.
然後, 市場決定一切...
話說回來, 現在的房子太小, 我想要換間大一點的房子, 從三
四年前一直跟單一仲介聯繫, 他也滿有趣的, 無論那個物件只
要我有興趣且價格差不多的, 從頭到尾都是給我寫內政部版,
搞到現在我都不清楚他們公司到底是否有斡旋金制度. 另外,
他也主動地幫我在要約書上, 將"買方需貸款xxx萬, 若貸不到
則買賣不成立" 的條件寫上去,看來我是遇到一位不錯的仲介
了. 
(不過, 其實有時候我希望用斡旋金來談阿...) 
另外, 不要以為用本票的斡旋金就是OK的了. 十年前父親欠債,
我家不得不賣房子時, 我遇到某位仲介跟我說, 買方很有誠意
要買, 只是錢不太夠, 希望我降價出售, 講的同時也把買方的
合約與本票給我看. 我看了之後笑笑跟他說,真的很不好意思,
這樣的價格真的沒辦法, 然後, 在他離開前跟他"提醒", "那位
在買賣合約書上的林惠美(此處為假名), 與本票上簽名的那位
林美惠是什麼關係?" 當場仲介臉色很難看...
(還有, 誰知道這本票是不是本人簽的?!拿著本票找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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