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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新聞王 輔大張姓房東和房客的爭執


perahia wrote:
最新消息今日被檢方...(恕刪)


檢方所查到的事情真相, 就如同我一開始所說的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小春大大請不要太忌...(恕刪)


這有什麼好忌妒呢?我大部份的時間也沒有開庭,都是檢察官在製作被告的筆錄。
只是這麼多人,檢察官製作筆錄的速度會這麼快真的很難想像,辦案品質要好,速度就不可能會快。
現在的法官基本上是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一切都必須由檢察官舉證。
檢察庭偵查詳細,證據齊全,法院就會很輕鬆,被告也無話可說,一切只能承認。

起訴書內容:
檢方整理張淑晶的9大坑殺手法,廉價裝潢、舊家具,卻刊登美照騙取高租金,口頭同意能分期繳錢,事後卻反悔,房客分期支付卻被控告違約,不合理要求,房客不接電話要沒收押金、租金,故意不在契約上蓋章,或不給影本、只給部分契約,事後對合約內容耍賴,房客表示想解約,張淑晶就開始不接電話,藉以逼走房客,再告對方違約,猶如惡性坑殺。

依我跟房仲訴訟三年多的經驗,這是民事糾紛,房仲絕不會怕這種案子,而法官也絕對不會認為房東提告是坑殺房客的行為。
房間照片拍好看一點吸引人家來租房,租金雙方約定好,事後房客說這是廉價裝潢,房東騙他用高價承租,這說得過去嗎?
口頭同意能分期繳錢,事後卻反悔。這有證據嗎?就算有,事後房東反悔也頂多是違約而已。
事後對合約內容耍賴,房客表示想解約,張淑晶就開始不接電話,藉以逼走房客,再告對方違約。這有犯罪嗎?犯什麼罪?

陳小春2525 wrote:
這有什麼好忌妒呢?...(恕刪)


如果這沒犯罪 (詐欺, 恐嚇....), 我相信很多人會照這模式下去玩

只要投資一兩間房子來出租, 一家人的生活費就不用愁了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phS00313 wrote:
如果這沒犯罪 (詐...(恕刪)


你可以去投資看看阿。
房東不能拍好看的照片吸引人來租房嗎?
一堆投資客都用廉價的密集板裝潢再賣高價,怎沒看到有人被告詐欺判刑呢?
再說,仲介根本不怕被起訴這種案件,還是會繼續提告撈錢啦。
小春大大 對社會矚目案件 地檢處投入的資源其實很難想像 就人海戰術

甚至像白領犯罪可以調度調查局的人力資源來查 一個案子有幾十人來查

加上這些執法人員可以調通聯記錄或是要求網路公司提供資料等等

調查或許不是問題 怎麼去找這位房東違法亂紀的事實與未來可以幫忙這些房客才是重點
陳小春2525 wrote:
你可以去投資看看阿...(恕刪)


只要惹到不該惹的人~~~你覺得法律會保障誰?
要整這種惡房東很簡單~~~走私法正義!!!
新北及高雄常常在上演~~~~

背後有黑道及黨證靠山的~~法官一樣乖乖聽話!!

phS00313 wrote:
如果這沒犯罪 (詐...(恕刪)

這類遊走法律邊緣的事,未必人人都能玩得起.....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小春大大 對社會矚...(恕刪)


根據我的經驗,這種案子不需要投入很多人力,媒體會一直報導主要是因為張二房東不是買賣房子的仲介。
檢察官會聲請羈押跟起訴應該只是要嚇嚇惡房東。
其實現在租房大都是價格至上,一分錢一分貨,房客會找不到好房有點稀奇,而房東又不是房仲,不可能房客付的錢多卻反而去幹提告這種事。
法官先前認定這是民事糾紛,張二房東是訴訟的老江湖,有可能會怕嗎?
只有屋主會怕上法院,難怪會被仲介跟弱勢買(租)方看不起。
這種案子法官會花很多時間勸雙方和解,但不能以正常人的心態去看仲介。

worldmanone wrote:
只要惹到不該惹的人...(恕刪)


假如黑道因為替人處理這件事而必須跑路,該由誰負責?

陳小春2525 wrote:
根據我的經驗,這種...(恕刪)


你的認知好像跟普羅大眾不大一樣
有認真關心整起事件嗎?
這是惡意詐欺,恐嚇取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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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宏松指揮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刑大、新北市海山分局,偵辦張淑晶案,日前部分偵查終結,對張淑晶與黃姓男子共犯詐欺、張淑晶犯誣告、恐嚇取財等罪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張淑晶與黃姓男子自民國102年起,以低價承租房屋後,再以低價材質裝潢隔間,隔成多間套房分租,先在出租網站上美化出租標的,或以較好的出租條件,誘使承租人出面看屋。

檢方表示,張淑晶帶人看屋時,會以簽定租金較低的A屋,入住時卻只有租金較高的B屋,以收取較高的租金,或是簽約時未言明不含店卡、鑰匙等押金或費用,等到簽約後再巧立各項名目要求收取各項物品費用,或隱藏契約中不利於承租人的條款。

檢方指出,簽約完成後,張淑晶還會藉故不交付契約書影本,或在訴訟擅自增加契約內容變造證據,且在簽約時還會謊稱「連帶保證人」欄位寫聯絡人資料,以提供聯絡之用,再憑此告承租人偽造文書、告聯絡人共同詐欺。

等到承租人發現租約或租屋處有問題,或是未入住想解約,都為時已晚。

檢方指出,張淑晶再故意製造違約事由,例如設備損壞不協助修繕、不理會承租人請求、故意不接電話等,讓承租人要求退租,並在退租或解約時不點交,事後再提告侵占及毀損,誣指物品遭毀損及鑰匙遭侵占等,還沒收定金、押金,再以興訟誣告為手段,迫使承租人支付不合理的違約金及賠償。

檢方調查發現,受害者多為學生或社會新鮮人,也有單親媽媽、香港交換學生,有多起還是付定金、沒入住,都被提告索賠,連受害者的父母親友都被告,經調查張淑晶共提告多達66人。
Leica M240,21/1.4,28/1.4,35/1.4,50/0.95,90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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