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9 wrote:
2014-10-06 17:40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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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來了,請大家細細看
第一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2,訴,2487
【裁判日期】 1021213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487號
原 告 遠東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碧霞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伶圭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原名「遠東世紀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於民國
102 年3月15日與被告簽訂不動產出售委託契約書,約定
由原告為其仲介銷售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號15樓之7及15樓之8等二戶房屋,併同地下層平
面式編號1036、1037等二停車位,連同坐落之土地,委託
銷售之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5,160萬元,且上開房地
經由原告售出後,被告應支付原告以售出總價款3%計算之
服務費。而原告接受上開委託後,即依約為被告尋訪買主
,於102年3月18日即有第三人高錦雯向願以5,170萬元購
買上開房地,同時提出面額150萬元之支票為保證,簽立
買賣議價委託書為證,當日即由被告確認,並在前開買賣
議價委託書末尾蓋章證明。又被告於透過原告與第三人進
行議約後,原告於完成議約時,亦同意仲介服務之佣金為
總價2%。茲以第三人高錦雯所為出價,既已高於被告委託
銷售之金額,並已經被告蓋章確認,被告與第三人高錦雯
間就前揭房地之買賣關係即應屬成立,被告自應依約支付
售出總價款5,170萬元之2%計算之服務費,即為1,034,00
0 元。惟嗣後被告屢屢藉詞推託,始終不願依議定之買賣
契約進行簽約,並依約支付服務費,爰據雙方間委託買賣
仲介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查被告並不否認其與第三人高錦雯間所約定簽約日期展延
至102 年3 月28日下午3 時之情事,惟當日第三人高錦雯
因陸上交通因素,致未能於約定時間抵達,然再三要原告
請被告人員稍候,惟第三人高錦雯於同日4點45分抵達原
告處所,被告人員均已離去,當時第三人高錦雯隨即以郵
局存證信函知會被告...(恕刪)
好一個特別的買方,約定下午三點見面卻不來,賣方走人,
買方竟然說4:45有來(當然這是仲介的說法)
而且買方竟隨即以存證信函知會被告
這是個什麼樣的仲介及買方,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