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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1589 wrote:
2014-10-06 17:40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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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來了,請大家細細看
第一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2,訴,2487
【裁判日期】 1021213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487號
原   告 遠東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碧霞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伶圭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原名「遠東世紀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於民國
102 年3月15日與被告簽訂不動產出售委託契約書,約定
由原告為其仲介銷售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號15樓之7及15樓之8等二戶房屋,併同地下層平
面式編號1036、1037等二停車位,連同坐落之土地,委託
銷售之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5,160萬元,且上開房地
經由原告售出後,被告應支付原告以售出總價款3%計算之
服務費。而原告接受上開委託後,即依約為被告尋訪買主
,於102年3月18日即有第三人高錦雯向願以5,170萬元購
買上開房地,同時提出面額150萬元之支票為保證,簽立
買賣議價委託書為證,當日即由被告確認,並在前開買賣
議價委託書末尾蓋章證明。又被告於透過原告與第三人進
行議約後,原告於完成議約時,亦同意仲介服務之佣金為
總價2%。茲以第三人高錦雯所為出價,既已高於被告委託
銷售之金額,並已經被告蓋章確認,被告與第三人高錦雯
間就前揭房地之買賣關係即應屬成立,被告自應依約支付
售出總價款5,170萬元之2%計算之服務費,即為1,034,00
0 元。惟嗣後被告屢屢藉詞推託,始終不願依議定之買賣
契約進行簽約,並依約支付服務費,爰據雙方間委託買賣
仲介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查被告並不否認其與第三人高錦雯間所約定簽約日期展延
至102 年3 月28日下午3 時之情事,惟當日第三人高錦雯
因陸上交通因素,致未能於約定時間抵達,然再三要原告
請被告人員稍候,惟第三人高錦雯於同日4點45分抵達原
告處所,被告人員均已離去,當時第三人高錦雯隨即以郵
局存證信函知會被告
...(恕刪)



好一個特別的買方,約定下午三點見面卻不來,賣方走人,
買方竟然說4:45有來(當然這是仲介的說法)
而且買方竟隨即以存證信函知會被告

這是個什麼樣的仲介及買方,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alexma wrote:
這樣的新聞只是斷章取義,請將判決書完整呈現後,再來討論。法律人看的是判決書不是新聞,台灣的新聞大家都知道只選他想報導的,若是大家只是想打屁就慢慢聊!


請看#116

rjchardljn wrote:
好一個特別的買方,約...(恕刪)


遲到 買方會電話先告知吧

既使當天沒簽成 也可以約改天

直接寄存證信函 一整個有鬼
不簽專任.只簽普通

只簽開價~不簽底價

雙方你來我往議價時.一定要在成交前與仲介商議服務費的金額.
並取得雙方認知的服務費確認單(需店章或店長與業務簽名)買賣雙方都需此流程



我沒有完整爬文完,但是以我曾經短暫從事房仲的經驗,以下這句:

很多中介就是利用這一條,當賣方表達不想賣房后,或委托即將到期,就找【假買方】來欺騙恐嚇賣主,真的很可惡。

是真的,很多時候當房仲將你的案子簽回去後,為了搞熱賣方的心態跟壓低售價,甚至是用自己公司的同仁變裝來假扮買方壓低售價的.....
別以為大公司就不會,就算是有信有義的也會來這套,正確來講是算房仲人員的"從業技巧",無關公司大小!

大公司只是保障了你不會在金錢與房屋交易過程中不會有閃失,卻不代表你的權益完全不會受損....
vincentcheng77 wrote:
你會把市價100元的...(恕刪)


這個比喻不恰當
房子跟股票完全是兩碼子事
股票可以查現值,差不多價每天一堆人買賣

房子價值誰說了算?
同條路上每間店面都同價嗎?
你認為你的房子值5仟萬就有人買嗎?
缺錢跟不缺錢的人要賣的價絕對不同

假使屋主給仲介賣5170,還要給仲介抽4%
而屋主在591刊登5200,有人願意買
這中間至少差了2百多萬
請問你是屋主,要給原本的仲介賣
還是自己賣?

當然這個案件真正原因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

jack老大 wrote:
以後可以開價 10萬 隔天有人買 反悔 不賣
改開價 12 萬 三天後有人買 反悔 不賣
改開價 15 萬 15天後有人買 反悔 不賣
改開價 25 萬 三個月後有人買 收下訂金,不准買方反悔,要不然沒收訂金


有何不可?

你認為你賣的東西值那個價碼你就開阿 , 還怕沒人買? 真好笑咧

AX52 wrote:
這個比喻不恰當房子跟...(恕刪)


你去看我回文的天兵前面寫甚麼鬼扯蛋 , 我要是花腦筋跟他分析銷售的心態實在太對不起我自己 , 你認為現在世道有人會在不缺周轉的情況下蠢到開市價的八折去賣屋嗎?

這種垃圾內容的回文你覺得我應該怎麼回比較好?
rjchardljn wrote:
好一個特別的買方,約...(恕刪)


不管信義還是永慶一般約 都充滿了不公平條約:

萬一上法院 法官承不承認就不知道了?

例如:

規定簽斡旋時 買賣都簽名確認 買賣契約就成立 而非簽不動產契約書才成立

買方後悔 要給斡旋金50%給仲介

但是賣方後悔 卻要給仲介4%服務費 而非給斡旋金50%

(根據信義一般約 第9條 服務報酬 (四)3.甲方於買賣契約成立後

未經乙方同意而與買方合意解除契約者 甲方人應給付全額服務報酬)

例如二:

斡旋金 經買賣雙方簽名 在未簽訂買賣契約前 若可歸責乙方 也就是仲介 由乙方負責賠償

卻只規定不能超出乙方可受領報酬範圍 而非像處罰賣方4%明文規定

讓仲介日後打官司有操作空間

(根據第8條 其他約定 第(一)項規定)

信義 永慶 都有這2條不平等的規定 打官司的話 不知法院承不承認
飛行爵士 wrote:
大公司只是保障了你不會在金錢與房屋交易過程中不會有閃失,卻不代表你的權益完全不會受損....


講到重點

台灣的法律基本上是在保障業者而非保護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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