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別再羨慕德國了


莎朗石頭 wrote:
說的輕鬆, 有沒有看過新加坡講這個題材的電影? 最好劇情是完全沒根據的



所以,我說要和小孩保持良好關係啊....

你平常喜歡打老婆罵小孩的話,老了沒人理,也是活該啊...

但離題了.....

獨居老人,需要的不是買房獨居....
想要炒房,不用太多花招了
該買的都買了,買不起的還是買不起
不買的也不會買了,想賣高價的也賣不出去
decease wrote:
好難得的機會,德國通都出現了!

得好好把握這機會,請問各位懂德文、住過德國的朋友:
網路上充滿了關於德國如果炒房是觸犯刑法或經濟犯罪法的說法,
我google過來源,
這相關說法一切的源頭、第一篇資訊是來自中國的環球雜誌《德國房價緣何十年不漲?》這篇報導,
報導的原文是:
『德國法律規定,對于房價、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產商和房東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為“超高房價”,根據德國《經濟犯罪法》就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房價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圍內,出售者將面臨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50%則為“房價暴利”,這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出售者將受到更高罰款,甚至最高被判處三年徒刑。』

在環球這篇報導出現後,其後就有無數的網路資料,根據這篇報導來立論,
例如這篇: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0155025753.html
「德國房屋政策更為嚴格,規定賣方價格若大於合理房價20%,就得罰款五萬歐元,相當於台幣192萬元;若是大於合理價格50%,依照德國刑法規定,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台灣打房政策輕微,仍有更多改善空間。」

可是在一次聚會,有位德國回來的留學生主張,
德國絕對沒有什麼炒房會觸犯刑法或經濟犯罪法的相關法律事實,
他說,在德國房子賣貴並沒有違反刑法等刑事法,並且事實是「德國房價這幾年節節攀升一直漲」,
在德國炒房(賣貴)會觸犯刑法這種「錯誤認知」是因為中國環球雜誌那篇的「錯誤報導」,
他說,整個華文相關資訊是以訛傳訛,把那篇錯誤報導無限擴大了。

但真的是這樣嗎?那位留學生說的才是對的,還是環球雜誌的報導是對的?

由於我不懂德文,無法搜尋相關資料,
還請各位了解德國相關規定的高手能幫忙解答,
究竟環球雜誌提到的「德國法律規定,對于房價、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產商和房東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為“超高房價”,根據德國《經濟犯罪法》就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是真是假?

.(恕刪)


我查了德國的刑法Strafrecht (Deutschland)
其中有一個das Wirtschaftsstrafgesetz 1954 (WiStG), 經濟犯罪法1954(WiStrG 1954)

在德國,生活必需品違反標示價格,被認為是在犯罪,例如餐廳門口不標示商品價格,旅館不標價格,或不依照標示的價格收費,都是違法的
這在WiStrG 1954的§3,§4與配合的§16條文都有。
§ 3 Verstöße gegen die Preisregelung§3 違反價格體系
§ 4 Preisüberhöhung in einem Beruf oder Gewerbe抬高貿易或業務的價格

由於地方政府都會定期發佈房屋租金指數,所以租金也是屬於"定價法"的範圍

除此之外,防止昂貴的租金,在刑法§291也有相關條文。
在WiStrG 1954的§5也說明,何謂租金不合理。
在§7至§13 WiStrG 1954包含附加條款,則包括資產追回,即允許,對於非法獲得的差額,可予以沒入。

另外還有"價格監管"(PAngV)德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價法Preisauszeichnungsverordnung
§ 1 PAngG, § 8 Abs. 1 Nr. 9 EichG

價格監管的規定是為了規範市場行為,規範市場參與者的利益。出於這個原因,違反了價格監管,一般的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UWG)Das 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 UWG )
§ 1 PAngG, § 8 Abs. 1 Nr. 9 EichG

Mietwucher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一個特殊的情況下的"重利"(高利貸)。
無論在刑事法,以及民法領域,均有它的重要性。
由於德國認定房屋的租賃, 等同於金錢的借貸關係
收取房租等同於收取金錢利息
收取超高房租被認為是"重利罪"

該Mietwuchers界定的事實是,當約定租金超過"租金指數"的50%
(在過去商業判例,經常以100%為"超高"的標準)。
租金明顯不相稱於出租人的利益。
收取昂貴的租金應予監禁3年或以罰鍰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分長達10年(§291 刑法典)。

此外,該法令亦適用於經濟犯罪法(WiStG)§5所述之抬高租金。
如果租金超過了當地的"租金指數"的20%,只是輕罪。
根據民法,高利貸是在德國§138款 2 BGB 。該條款規定:
§138 BGB
(1)違反公共政策的法律交易是無效的。
(2)特定法律事務人,通過利用困境,經驗不足,缺乏判斷力,或者另一種意願,或第三方可以被許諾或給予金錢利益的表現的顯著弱點,在一個明顯不相稱,施以權力壓迫的情況下,其行為是無效的。

在這種情況下,協議的租金條款是無效的,如果租客能證明他是在一個困境之下,承租價格過高的公寓。
此外,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租金給房東,直至有關金額已經調整。多繳的租金,租客也可以得到退款。
退款索賠應在四年後失效。此外,租賃仍然有效。

房租是明白寫在法條之內, 是適用這些法條的
房價是否屬於"定價法"? 是否能適用這些條文?
所以, 大陸的這篇文章, 也許作者有找到法源, 證明"房價"也在定價法,民法,高利貸,經濟犯罪法(WiStG)的範圍內。
法條是寫
§ 3 Verstöße gegen die Preisregelung§3 違反價格體系
(1) Ordnungswidrig handelt, wer in anderen als den in den §§ 1, 2 bezeichneten Fällen vorsätzlich oder fahrlässig einer Rechtsvorschrift über
1.
Preise, Preisspannen, Zuschläge oder Abschläge,價格,價格利潤,附加費或折扣,
2.
Preisangaben,定價
3.
Zahlungs- oder Lieferungsbedingungen oder付款或匯款或
4.
andere der Preisbildung oder dem Preisschutz dienende Maßnahmen
其他定價或價格保護服務措施
oder einer auf Grund einer solchen Rechtsvorschrift ergangenen vollziehbaren Verfügung zuwiderhandelt, soweit die Rechtsvorschrift für einen bestimmten Tatbestand auf diese Vorschrift verweist. Die Verweisung ist nicht erforderlich, soweit § 16 dies bestimmt.
(2) Die Ordnungswidrigkeit kann mit einer Geldbuße bis zu fünfundzwanzigtausend Euro geahndet werden.

§ 4 Preisüberhöhung in einem Beruf oder Gewerbe抬高貿易或業務的價格
(1) Ordnungswidrig handelt, wer vorsätzlich oder leichtfertig in befugter oder unbefugter Betätigung in einem Beruf oder Gewerbe für Gegenstände oder Leistungen des lebenswichtigen Bedarfs Entgelte fordert, verspricht, vereinbart, annimmt oder gewährt, die infolge einer Beschränkung des Wettbewerbs oder infolge der Ausnutzung einer wirtschaftlichen Machtstellung oder einer Mangellage unangemessen hoch sind.
(2) Die Ordnungswidrigkeit kann mit einer Geldbuße bis zu fünfundzwanzigtausend Euro geahndet werden.
本罪可被處以高達25000歐元罰款。

如果符合此法,只是罰款 ,並沒有三年徒刑

不過有一個例子
Immobilienspekulant炒房客 Jürgen Schneider,前德國的房地產商
他的炒房行為被控以 詐欺罪, 這是確定的。
這個罪更重, 關起來不只三年

Betrug 欺詐
德國刑法有一個財產犯罪,詐騙是以"非法致富"為目標。對受害人以虛假藉口或掩蓋事實,欺騙而獲利,損害它人或第三者的資產。
欺詐是犯罪行為的侵犯財產犯罪。受保護的法益是"非自由處置財產"的所有者。

Kapitalanlagebetrug投資詐騙
投資欺詐是另一種形式的詐欺,這些犯罪者承諾有利可圖的”投資資本市場”,再以受害者的錢,來製造出獲利。
經典的投資欺詐模式是傳銷,其所指稱的收益,將以新的受害者的資金來支付。

這幾年,德國GDP人均所得是增加的, 房價隨著GDP漲價是正常的
如果是不正常的漲價
而德國有獨立於政府,銀行, 投資客之外的,房屋鑑價機構。依據公正的鑑價, 可以輕易認定炒房。

炒房和傳銷(老鼠會)是類似的手法, 當上一個投資客賣給下一個投資客, 就像上線和下線的關係。
上一個投資客的獲利,並非來自房屋隨著整體GDP或的物價成長的增值,而是來自下一個投資客的資金。

所以當炒房客許諾一個超過"正常漲幅"的"房價",並誘使下一個投資客投入資金購買,以這筆資金讓前一個投資客獲利,這樣的行為被認定為是一種 Kapitalanlagebetrug投資詐騙

而投資客的資金, 又來自於銀行的貸款,對信貸部門做虛偽不實的陳詞, 也違反相關金融法令,如"銀行抵押貸款法"Hypothekenbankgesetz (HBG)

台灣的銀行,超貸是常態,銀行經常配合投資客抬高房價,讓人買不起,藉以得到更高,更長期的貸款。
所以在上一次,10年前,許多銀行超貸弊案爆發,發生擠兌時,房屋價格就已經被銀行高估了。
這些付不出貸款的"不良資產",其實是這種"投資詐騙"行為下的"賊贓"。

"賊贓"應該是要拍賣, 進入法拍屋市場,經過1拍2拍3拍,特拍之後, 打回原形,價格回到市場現值。

不幸,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在2000-2008年,投入了2000億了, 買下了這批"贓物",失去讓房地產市場回歸正常的機會

而這種所謂的"投資行為"仍然被繼續複製,高房價被不斷堆積往上, 才形成現在就要泡沫化的現況。
做這統計的人一定沒讀好書不然也要看看新聞~
台灣比的上德國的社會福利???
民族性完全不同吧
人家德國 是歐盟扛霸子
工藝純精 重視工業發展
可以說是工程師個性國家 務實 踏實 又能創新
不像台灣 嘴砲 炒房 每個都是 副總級火力
比 創新 投機 比不過死老美
也沒 日本 德國 穩扎穩打個性
實在沒啥好比

herblee wrote:
我查了德國的刑法St...(恕刪)


推~~

leopold.lu wrote:
民族性完全不同吧人家...(恕刪)


台灣可以比拼負面新聞榮登國際媒體的實力


flash080 wrote:
單身年收入淨額(扣除免稅額、寬減額)薪超過5萬2,882歐元或已婚收入淨額超過10萬5,764歐元者,基本稅率為26.3%...(恕刪)



這...台灣所得淨額超過117萬,也是要20%的稅率
"淨額"超過235萬要30%的稅

到底誰高啊....德國這樣還好吧? 5萬歐元是200多萬,十萬歐400萬台幣,才繳26%
更不要說25萬歐是1000萬台幣耶,單身賺這麼多繳31%稅,台灣要40%了

德國如果是中產階級,工作穩定的,薪水不低啊,一個正職上班族收入10萬歐,算OK,但並不高。

更不要說德國現在有一堆臨時工,根本達不到繳稅門檻...台版22K
(德國低薪臨時工狀況,才是讓我們不會羨慕的地方)

Biggest King wrote:
舉個我知道的例子,台灣夫妻薪資收入500萬,撫養3個親屬,標準扣除額,
一切依照規定,沒有用些方法來節稅,當年繳綜所稅60萬,不知道是多還是少?
(因為是合併申報,分開計稅,稅率還沒到40%,有報稅的都應該知道)...


薪資收入500萬撫養三個親屬,又都是標準扣除額,不可能只繳60萬的稅..
應該有些稅已經預繳, 加一加應該要到百萬才合理..!

skylinesv wrote:
房價高~以為德國人都...(恕刪)


你也可以租房子一輩子啊
有人拿槍逼你買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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