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口社會住宅
cougar2015 wrote:
看了所有發言結論是看(恕刪)
Eairjustin wrote:這是原義。
住宅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好像跟你的解釋差距滿大的..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 這不一定跟窮人有關
以上法律條文是您主子於106年1月修正加入的.
cougar2015 wrote:
這是原義。
分為 65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設籍或未設籍在社宅當地就學就業的青年與一般家庭
誰更改原義?
黑羽斷翼 wrote:
原義那一句話說了
只有弱勢家庭能承租社會住宅??
65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這是弱勢
設籍或未設籍在社宅當地就學就業的青年與一般家庭<--這是一般人
社會住宅並不是弱勢收容所
不要因為你自己的喜好去歪曲他的存在意義
而且..現實上..你看到的租金就是4萬那個租金
是一般人的租金...弱勢家庭去承租能在申請1萬多的補助(這是印象..數字你可以去查)
弱勢不可恥...旦也不要把他當成很光榮的事
四處去批評人家給的補助不夠
因為補助應該是給予你的福利...而不是權利
當人民把福利當成權利時
這項補助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黑羽斷翼 wrote:
原義那一句話說了
只有弱勢家庭能承租社會住宅??
65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這是弱勢
設籍或未設籍在社宅當地就學就業的青年與一般家庭<--這是一般人
社會住宅並不是弱勢收容所
不要因為你自己的喜好去歪曲他的存在意義
而且..現實上..你看到的租金就是4萬那個租金
是一般人的租金...弱勢家庭去承租能在申請1萬多的補助(這是印象..數字你可以去查)
弱勢不可恥...旦也不要把他當成很光榮的事
四處去批評人家給的補助不夠
因為補助應該是給予你的福利...而不是權利
當人民把福利當成權利時
這項補助還有存在的意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