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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角頭老大,很抱歉,我把你家的東西全部丟掉了!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說...(恕刪)


樓主不是對法律很熟嗎?

法官可以不起訴???

所以檢察官可以無罪判決嗎???

還懂法律勒

基本用語都用錯懂個鳥喔!
檢察官起訴之後,案件才會移送地院審理,法官僅能就事證判決無罪或有罪,無權不起訴


shappytimes wrote:
刑事庭開庭時,我可以很明顯的感覺到法官就傾向我無罪。判決出爐,沒意外!我不起訴

chena wrote:
土地法34-1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沒過半數照理說不行的
這真的可以嗎...個人覺得最好先懷疑一下不要傻傻學了



我覺得這過半數的解讀,應該是包含1/2才對,否則兩人共同持有二分之一不就卡死了
所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這部份在請求分割的法庭是認同1/2的就是過半了
才會走到執行法拍的程序
Tracy k wrote:
檢察官起訴之後,案...(恕刪)

檢察官於何種情形下會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於下列情形下,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相對不起訴處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即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不起訴為適當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二)被告犯數罪,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版主所提"刑事庭開庭時,我可以很明顯的感覺到法官就傾向我無罪。判決出爐,沒意外!我不起訴"
文中所指的刑事庭應該是"刑事偵查庭"
變價分割沒有限制持分比例,
哪怕你只有1/100持分,只要法官判決准予分割,就能執行拍賣

Jason1327 wrote:
"這部份在請求分割的法庭是認同1/2的就是過半了
才會走到執行法拍的程序
migrant1999 wrote:
角頭弟的持分即將被拍賣時,拍賣之前角頭(另1/2的持有者)是否依會被公部門或銀行正式告知?能讓角頭有機會處理,而使其不會陷入不知情的困境。又或,有無這方面的規定,有優先購買權?...(恕刪)


優購權利及持分擁有者一定會被雙掛號通知
在通知到的十天內得行使優購
如果沒有通知到持分人,就要一直拖下去,所以有些持分複雜的案子(像:持分人在海外、持分人往生繼承人未定..)
光這個通知期就可以拖半年以上,是法拍持分物件的最大風險之一(得標者會被卡現金卡很久 然後最後又不一定買得到)

但因為樓主也是持分人願行使優購權 所以屆時會用抽籤來決定
但角頭兄負債累累、人又在監獄,推測他根本調不到這筆錢,所以之前我才說樓主利潤一定很好,因為他好整以暇等到二輪四拍、甚至拍定價比他手中那塊持分的得標價更低再進場都可以...
(如有誤請高手更正)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若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送達程序不完備,日後可能被提出拍賣無效訴訟,實務上有判例

rivegauche1979 wrote:
如果沒有通知到持分人,就要一直拖下去.(恕刪)



Tracy k wrote:
變價分割沒有限制持分比例,
哪怕你只有1/100持分,只要法官判決准予分割,就能執行拍賣



原來如此,學習到了,謝謝
看完內文增長知識,期待後續~

火車兄妹肉包爸 wrote:
看完內文增長知識,...(恕刪)


大哥..,已經寫完了,沒有後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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