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a wrote:土地法34-1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沒過半數照理說不行的這真的可以嗎...個人覺得最好先懷疑一下不要傻傻學了 我覺得這過半數的解讀,應該是包含1/2才對,否則兩人共同持有二分之一不就卡死了所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這部份在請求分割的法庭是認同1/2的就是過半了才會走到執行法拍的程序
Tracy k wrote:檢察官起訴之後,案...(恕刪) 檢察官於何種情形下會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於下列情形下,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相對不起訴處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即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不起訴為適當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二)被告犯數罪,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版主所提"刑事庭開庭時,我可以很明顯的感覺到法官就傾向我無罪。判決出爐,沒意外!我不起訴"文中所指的刑事庭應該是"刑事偵查庭"
migrant1999 wrote:角頭弟的持分即將被拍賣時,拍賣之前角頭(另1/2的持有者)是否依會被公部門或銀行正式告知?能讓角頭有機會處理,而使其不會陷入不知情的困境。又或,有無這方面的規定,有優先購買權?...(恕刪) 優購權利及持分擁有者一定會被雙掛號通知在通知到的十天內得行使優購如果沒有通知到持分人,就要一直拖下去,所以有些持分複雜的案子(像:持分人在海外、持分人往生繼承人未定..)光這個通知期就可以拖半年以上,是法拍持分物件的最大風險之一(得標者會被卡現金卡很久 然後最後又不一定買得到)但因為樓主也是持分人願行使優購權 所以屆時會用抽籤來決定但角頭兄負債累累、人又在監獄,推測他根本調不到這筆錢,所以之前我才說樓主利潤一定很好,因為他好整以暇等到二輪四拍、甚至拍定價比他手中那塊持分的得標價更低再進場都可以...(如有誤請高手更正)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若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送達程序不完備,日後可能被提出拍賣無效訴訟,實務上有判例rivegauche1979 wrote:如果沒有通知到持分人,就要一直拖下去.(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