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bruce wrote:
都還差一大截就要下斡旋,每次談就叫買方再加再加。
這才是樓主的重點。
房仲知道底價知道價差多少,明明差很多也硬是要談。
沒辦法舉凡銷售業務的員工訓練一定都教不嘗試怎會知道不成功。
當然會有成功機會,但機率很低。耗費大家的時間來換一個千分之一的成交。
如果是這種仲介,我也覺得不可取,
不可以就不可以,不可能就不可能,
明說就好,不要浪費彼此時間,合理範圍內再來談才有意義,
我絕對不敢拿著芭樂出價去跟賣方談。
要是我買房遇到這種仲介,我也會生氣。
但不要因此否定斡旋金的功能,
一個好的設計,總是會被人濫用,尤其台灣普遍有一種愛耍小聰明的風氣.....
如果對斡旋金有所疑慮,那麼利用有反悔罰則的要約書,
應該完全可以取代斡旋金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