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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不好的房東, 如何可以讓我報稅 讓他繳稅

cdx wrote:
所以報稅能讓房客省錢
房東不虧錢
這樣好為何一堆人不報稅???


因為租屋套房的居多 單身族租套房 報稅可能都是標準扣除額

無法用房租報稅扣抵

家庭的就不同了 列舉的居多 租金報稅 最多可以列舉12萬

but 如果我住的好好的 房東也好好的 自然留人一路 好維持租屋關係




但房東機機歪歪 我搬走後 隔年當然要報稅桶他一刀阿~~

這個道理你不懂 還是別當房東囉 小心等著上新聞
F.U.01 = F k you 01
其實這只在於房東要不要訴諸法律追討

制式租約裡面第16條提到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這個內容來說, 約定了"較出租前增加之稅額"由房客負擔,而不是約定禁止報稅,所以由字面上來看, 房東並沒有違法或者有強制租客不能報稅

但是只要這份合約經過雙方同意並簽署後,該約定包含相關內容就屬有效,簽約兩造就必須依照契約內容來履行。所以如果申報稅金之後, 兩年後房東如果收到補稅通知, 他可以就這份合約內容要求你給付相關稅賦的增加部分, 這時候你要負擔的可能不是只有租金所得所產生出來的稅, 甚至還包含因為出租造成房屋稅或者地價稅的稅率改變造成的額外支出, 因為這些都是屬於約定裡面 "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

當然你可以不爽去報稅, 房東也可以不爽去訴請你支付..., 而且這是白紙黑字合約規範, 老實說, 你贏的機會不大, 不管你的理由是沒看到, 沒注意,還是沒發現....





F.U.01 wrote:
因為租屋套房的居多...(恕刪)

F.U.01 wrote:
因為租屋套房的居多...(恕刪)


我沒房可租
也沒租屋

其實...我是來亂的

shortman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 是否有實際案例
因為房客去報稅 房東需要補稅
結果房東憤而提告的案例嗎??
如果有這種案例 水果日報早就大報特報了
可是為何沒有??
現在"婉君"那麼多 早就沒有秘密了!!...(恕刪)


非常好的提問阿

對阿 怎麼都沒人報導這樣的故事?

有案例分享非常好啊!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79441

律師見解,自己看。
合建都更不簡單,要事先好好談.出租房屋至少2個月押金+首月租金.千萬別變成不定期租賃.
不相信的,板主可以親身試試,看會不會被告進法院,這樣就有案例,可以上來分享了.
其實契約內容不可以有禁止對方報稅這些字眼
但是秉持司法自治原則,是可以約定稅金由誰負擔
所以還是要看契約是怎麼寫
不過真的要弄對方也不是沒辦法....

因為收租未主動報綜所稅的追繳核課期間是7年
而因出租而增加的稅金由租客負擔的這算是租金的一部分
定期債務的請求權有效期間是5年

所以只要準備好當初繳租金的詳細資料能正名對方確實有這筆收入的時候
超過5年給他檢舉下去,國稅局就會去查他水錶了...

到時候對方要追討這損失也罹於時效了

當然也還是有可能成案到民事庭去
所以這時候就要準備一套說法
因為國稅局不能任意的洩漏檢舉人的資料
誰去檢舉的跟案子本身無關,法院也無權去調這資料
這時可以主張這是五年前的事情,而任何人都應該要誠實報稅
所以並不知道房東沒有照時申報,因為已經超過5年,罹於時效拒絕給付...

先不論房東有沒有告,房東還得先很清楚的知道是5年前是租誰,才找的到人告
君子報仇三年不晚,不過為了幾千塊錢這麼做值不值就看自己的抉擇了
lyujen wrote:
cdx wrote:
我謹代表中華民國政...(恕刪)


其實不一定。

如果房租每月1萬,房客的報稅適用級距是20%,若申報列舉時一年12萬的租金都落在這個級距,則申報可以省12萬×20%=2.4萬。此時房東申報房租所得為12萬×57%=6.84萬(房租的43%可直接主張為修繕支出),若房東適用的報稅級距也是20%,且房東應繳的所得稅是6.84萬×20%=1.368萬。即便房客幫房東負擔這1.368萬(房東得證明),房客還是省下了2.4萬-1.368萬=1.032萬。

在上面的情況下,不報稅政府反而賺較多,報稅政府賺較少。所以也不用扯什麼國家感謝你,房東感謝你才是真的。

lyujen wrote:
其實不一定。如果房...(恕刪)


還有就是

你忘了報稅還可以申請租屋補貼

即使替房東繳稅

算起來還賺不少

而且不管房客報不報稅,房東沒誠實主動申報所得不就違法在先了??契約違法??
以樓主這個例子來說.房東只是契約到期.不想再租人了.把房子拿回也犯了甚麼錯?有沒有那麼嚴重阿??還報仇勒!!要是我是他無緣的房東的話.不管多少錢和時間(合乎成本!?)我都會告下去.人活著只是為了一口氣(XD.成年人契約簽假的啊?)


EAPON wrote:
可以主張這是五年前的事情,而任何人都應該要誠實報稅
所以並不知道房東沒有照時申報,因為已經超過5年,罹於時效拒絕給付...
先不論房東有沒有告,房東還得先很清楚的知道是5年前是租誰,才找的到人告
君子報仇三年不晚,不過為了幾千塊錢這麼做值不值就看自己的抉擇了
我親友的出租文件都留超過10年。哪年是哪個人住的,都很清楚。以便不時之需。

他也説:有人不守信用,背後捅刀,違約在先,犯了大忌!

當然是告到底,告到倒,反正房東時間應比房客多。看誰不方便!

若太白目,就交給年輕的去好好處理。這口氣呑不下去!
合建都更不簡單,要事先好好談.出租房屋至少2個月押金+首月租金.千萬別變成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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