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可以開價 10萬 隔天有人買 反悔 不賣改開價 12 萬 三天後有人買 反悔 不賣改開價 15 萬 15天後有人買 反悔 不賣改開價 25 萬 三個月後有人買 收下訂金,不准買方反悔,要不然沒收訂金
兩種情形1,惡質房仲,把你的房屋估很低價,讓你房子,可以很快成交,以便拿到仲介費,當你一簽下去,就如同流浪狗,被環保局人員的補狗網套住了,即使不賣,也要付一筆仲介費~~~太不合理2.遇到澳客賣家,故意把房子丟到外面試水溫,結果仲介搞半天,屋主不賣了,仲介白忙一場
這樣的新聞只是斷章取義,請將判決書完整呈現後,再來討論。法律人看的是判決書不是新聞,台灣的新聞大家都知道只選他想報導的,若是大家只是想打屁就慢慢聊!潛出水面 wrote:新聞來源:「霸王條款...(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