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ng wrote:
調解委員會是個沒有強制力的機制(恕刪)
正確
所以不要提出調解,要先經由消保官
業者未配合陳述與協商的話,消保處會公告
屆時,該業者就會被同業砲轟,抹黑...
所以品牌業者,多半會配合
一旦配合,他就要按照程序走完
TONY-17 wrote:
第六條(五)…
當中一直存在實務上之疑義:
賣、買雙方在多次調整價格的搓商中,24小時內所進行的多次媒合,係全以書面進行,抑或採口頭協議。
然而,在成交簽約時,對最後一次要約或受定行為,是否有提出存證要求,或各種方式寫下保留意見?
屋主當時若未存證,簽約成交後,不能提出買方有更高出價的證據,這一條可能有適用的問題。
...
millionbonus wrote:
賣買雙方在多次調整價...(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