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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阻止仲介從履保帳戶中扣服務費


Katong wrote:
調解委員會是個沒有強制力的機制(恕刪)


正確


所以不要提出調解,要先經由消保官


業者未配合陳述與協商的話,消保處會公告

屆時,該業者就會被同業砲轟,抹黑...
所以品牌業者,多半會配合

一旦配合,他就要按照程序走完
原來如此,
感謝大大解釋~受教了!
Katong wrote:
調解委員會是個沒有強...(恕刪)

caxman wrote:
晚間已電話三方溝通並...(恕刪)
法律途徑+1

這個經驗還蠻實用的....跟仲介過招.......

不知樓主進行到哪一招了?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小弟用心的讀過樓主的回應得到以下結論

1.
從標題看就知道樓主有自知告不贏仲介上來攻擊仲介唬爛兼取暖
2.
樓主說服務費該是那些投資客在付的自己是善良老百姓差那七萬差很多
但從樓主其他回應得到的線索有:
樓主買五年新屋沒住過、
裝潢約花70萬、
透天厝一千多應該是郊區無誤、
樓主這幾天又在台北買了新屋說自己有付服務費
3.
樓主使用591成交行情計算出來的公式直接忽略屋主服務費支出
超高段
4.樓主可笑
不知樓主進展得如何了?

好幾天沒回應 蠻好奇的

正反兩面的評價都有

一堆人也想知道

到底是非對錯是怎樣呢
不知樓主進度如何
剛無聊隨便查一下行政院網站定型化契約

六、受託人之義務
(一)受託人受託處理仲介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如有隱匿不實,應負賠償責任。
(三)受託人受託仲介銷售所做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差旅出勤等活動與支出,除有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及委託人終止契約外,均由受託人負責,受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委託人補貼。
(四)受託人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並經委託人簽認後,將副本交委託人留存;經紀人員並負有誠實告知買方之義務,如有隱瞞不實,受託人與其經紀人員應連帶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因而生損害於委託人者,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五)如買方簽立「要約書」(如附件),受託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該要約書轉交委託人,不得隱瞞或扣留。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六)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
(七)契約成立後,除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外
。否則視為不同意授權。
(八)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廿四小時內送交委託人。但如因委託人之事
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九)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受託人應於二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表明收受定金
及無法送交之事實通知委託人。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受託人於仲介買賣成交時,為維護交易安全,得協助辦理有關過戶
及貸款手續。
(十一)受託人應委託人之請求,有提供相關廣告文案資料予委託人參考之義務。


我看樓主還是先寄個存證信函要求仲介把要約書或買賣議價委託書交出來再說吧
millionbonus wrote:
不知樓主進度如何剛無...(恕刪)


第六條(五)…
當中一直存在實務上之疑義:

賣、買雙方在多次調整價格的搓商中,24小時內所進行的多次媒合,係全以書面進行,抑或採口頭協議。

然而,在成交簽約時,對最後一次要約或受定行為,是否有提出存證要求,或各種方式寫下保留意見?

屋主當時若未存證,簽約成交後,不能提出買方有更高出價的證據,這一條可能有適用的問題。

這些法條,仲介公司一定都知道。
沒有偷襲成功的可能!

屋主最好將所有文書備齊,找專業法律協助比較妥當。

TONY-17 wrote:
第六條(五)…
當中一直存在實務上之疑義:

賣、買雙方在多次調整價格的搓商中,24小時內所進行的多次媒合,係全以書面進行,抑或採口頭協議。

然而,在成交簽約時,對最後一次要約或受定行為,是否有提出存證要求,或各種方式寫下保留意見?

屋主當時若未存證,簽約成交後,不能提出買方有更高出價的證據,這一條可能有適用的問題。

...

賣買雙方在多次調整價格的搓商中當然是要簽名才算數
屋主如果連買家第一次出價的委託書都沒看過就明顯違反該條契約
如果買家寫在委託書上的價格跟屋主知道的不一樣就更有問題了
可查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9 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如違反第19條的話:
第 29 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31 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這些其實前面都有人講了,我再整理一下而己)
millionbonus wrote:
賣買雙方在多次調整價...(恕刪)


你引用的定型化契約,沒有實質參考價值

契約內容通通可以用其他雙方字句代替,只要不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規定
一個曾經出過要約的成交案件,只要沒有違反雙方所訂條款即可

定型化契約範本,並非一定要全用...那只是一個參考


最主要的,成交前的最後協議中,是否紀錄所有要約.斡旋過程?
屋主當時若放棄主張紀錄,或忘記主張紀錄,或是事後反悔
都是可能的


怎麼看,那七萬要被當成差價的話,是屋主要負責舉證的,不是仲介
然而,屋主若能舉證,何須上網取暖?

一直叫屋主提告的,有多少存心看好戲的成分? (好啦,我承認自己也有一點)
勸屋主的話語,他已經聽不下去,不如建議他找律師研究!


現在是:買主拿錢出來給屋主和仲介分,
千萬不要屋主聽了你的意見,
到最後是:屋主賠錢出來給買主和仲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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