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你購買時~~~知悉還是不知悉~~~如果知悉 那樓主您想贏是頗為困難 若您不知悉 你的對象也應該是前屋主民法 第 349 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第 351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剛剛看到一則新聞, 感覺有點類似, 但是此案例是買屋的人勝訴, 給你參考當然前提是其他人說的, 你買屋時確定為將停車位扣除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3/31/%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349%E3%80%91%E6%B3%95%E6%8B%8D%E5%B1%8B%E8%BB%8A%E4%BD%8D%E9%81%AD%E5%8D%A0%E7%94%A8%EF%BC%8C%E6%8F%90%E5%91%8A%E5%8B%9D%E8%A8%B4%EF%BC%81/
找Mobile01鄉民的確!找Mobile01的鄉民,除了在這邊聽人打屁之外,任何法理都還是站不住腳(這官司真有那麼困難?99%是樓主自己沒理....)別再來浪費鄉民的時間啦,多數Mobile01的鄉民,可是亟待進修的....別放費他們時間在理解你這無意義的官司上面好嗎
大家都瞎到不看看判決書再來評論嗎??我剛剛去看了判決書~覺得是樓主得了便宜還賣乖耶~~判決書內容粉八股~但是我想大家都應該看得懂才是~內容大致如下 :賣房子給樓主的人到要賣時才知道自己產權有7坪的停車位~他問前屋主才知道前屋主已將"永久使用權"賣給張某議員~想商量買回但是價錢談不攏~因此主動將房子售價降低賣給樓主~至於停車位的問題由樓主與該議員協調....等等~(關於租金的部分已修正內容)~以上是判決書的大致內容~樓主似乎對他自己得利的部分有所隱瞞耶~~這樣欺騙大家不太好喲~
01真有不少不明事理的人,而且感覺樓主像是放火的人,放完火就在一邊看,樓主除了陳述事件外,也該把判決書貼上來吧,不然都是樓主在說,還好有人把判決書貼上來,看了知道發現前屋主自知車位使用權賣人了,所以也把車位的部分從房價刪減掉了,畢竟前屋主並沒收你車位的錢,沒用錢賣車位卻想要免費車位,也難怪你會敗訴,除非你能證明前屋主說謊,你買房的錢含車位的錢,否則就算上2100或蘋果綠還是一樣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