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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案與中華民國憲法是否有抵觸?

gladiator wrote:
我想你把"選舉"跟"私產"給搞混了,你今天有間房子,我可以投票只要大多數的人同意,不管你同不同意,你就得你捐出來嗎?這完全是不同概念,這是人的基本權利,跟選舉一點關係都沒有,拜託有點民主素養好不好......(恕刪)


沒有搞混啊,是你沒看懂我的回文
就說我缺乏民主素養....

私產,都更的法律規定就是多數決,一開始規劃到公佈施行就是這樣,有規定私產共同產?
我的回文是,針對你之前說應該要釋憲修改或是牴觸失效

你的原文:
"都更法案本身確實抵觸憲法,主要是都更法案規定不是全數同意,而是一定成數以上的人同意,如果有人去送大法官解釋,應該會被限期修改或是失效,這是都更法裡面可以說是直接抵觸憲法的法條。"

我只是不同意你說的,"直接牴觸憲法"的觀點而已
您是知名法學者?? 還是大法官之一??
有沒有牴觸是你覺得有就有喔??
這跟民主素養有什麼關係,我只是覺得正常經過規劃表決公佈的法律,不可能這麼容易就如你講的大法官直接宣告違憲而已...

所謂的民主素養...
多數決不就是最重要的民主素養
我有說過,不管什麼都是多數決嗎??
我想要表達的是,今天基本權利是什麼,有沒有牴觸憲法,不是你講的就算,也不是覺得應該這樣就算
法律是這樣規定,怎麼解釋跟適用,才是重點...
ckyani wrote:
單就事件 我只問你 多數決 跟公眾利益 兩件事 ...(恕刪)


1. 都市更新不只是多數決,是有很高門檻的「絕大多數決」。
2. 考慮到更新的可行性以及少數人的立場被忽略之間的平衡點,90%以上的同意應該在制度上是合理的。
3. 嘴炮無效,都更是講實力的。事實上反對者也可以在一開始就自己送另外一個版本的事業概要,問題是誰先拿到過門檻的同意書就是誰的。而且在過程中舉辦的公聽會、向審查委員送陳情書......老實說在技術上要拖延都更甚至於是推翻都更的辦法都不是沒有,問題是誰在制度內可以通過那個門檻。
4. 再強調一次,都市更新條例非常不可能違憲。很難啦。
Apple=王道 機器人=抄襲 窗戶=死定
政府對於公眾利益要做的事情很多

都更 多數決 政府不直接面對住戶
等等的這些做法 只是為增加 政府有再建設的窮忙假象
有壓力 卻無魄力解決 那來個多數決吧 快速呀
公共利益被濫用
aquaaqua wrote:
看來版上有些人仍然孜孜不倦地用各種方式形容「多數暴力」的恐怖,
不論是老梗的「換成是你」,還是恐嚇的「強暴、輪暴」,或是很鳥的小故事,
仍然無法脫離我之前所說這些都是無限放大個人權益的反智行為,
因為無論你們怎麼講,「少數服從多數」仍然是社會運行的法則,
你們不覺得如果每件事都套用你們的邏輯不就什麼事都做不了嗎?這還不夠反智嗎?

少數服從多數不是絕對的、不是社會上所有行為的運作法則,
如果少數服從多數是絕對的,
公民投票的標的就不需要有所限制了。

如果是同一棟房子的改建因為繼承權分屬多人而不易擺平,
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解決還可以理解(民法有相關規定),
如果是大樓或公寓,
因為無法分割樓層進行改建,
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解決也還可以接受,
像「文林苑」都更案王家是兩棟樓透天厝,
即使不拆他的房子,其他的房子也可以進行更新,
硬是要拆他們房子才是反智的吧?

ncvt wrote:
少數服從多數不是絕對...(恕刪)


恩恩 幫你補充





請問是有多大的公共利益非要在這 或非要這兩棟來都更

請問 所謂的公共利益 到底有多大定性定量的數據來說服
還是公共利益只是政府提升施政數字的開路先鋒?

再問 多數決的手段 使用必要性?
同目的 有這麼大的公共利益需要到這樣粗暴的強暴少數
想要結果 卻又不沾鍋的政府 沒魄力自己面對住戶協商 讓大家點頭嗎?
而且看的出來政府現在都躲在所謂的公權力後面,根本不出面協助,只是把他們當作"樣本",
那以後再出現類似的用戶都是"比照辦理",

也許這個案子利潤太大, 連反對黨也沒很用力在幫忙申請釋憲

ckyani wrote:
有11個人被丟到荒島
其中1個最無能不管事的被推為頭頭(稱為無頭吧)
剩下10個中 有1個帶了11罐凡士林(簡稱小凡吧)
有天無頭聽到"好多人"再抱怨厭倦打手槍的日子
所以無頭制定一個法條 讓小凡可用凡士林換鹿肉
無頭說 為了公眾利益 我決定給小凡來解決打手槍的民怨
方法是
小凡會跟大家溝通 選出一個人的菊花 讓公眾爽
但是為了增進方案完美 大家自備凡士林後來就可爽了

最後 大家推舉 趴在地上曬太陽的老王 且同時對他行使了同意權
如此島上充滿公眾利益的小小歡樂味(恕刪)


感覺你是在扭曲民主制度
你說的故事要成立,必須先通過一條法律:

"只要多數決, 不需要任何限制,每一個人的菊花都可以被要求強制貢獻"。

這條法律會過嗎?每個人都擔心自己會變成老王,所以這條法律不會過。


當納粹來抓共產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當他們囚禁社會民主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當他們來抓工會會員的時候,
我沒有抗議;
我不是工會會員。

當他們來抓猶太人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
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德國牧師Martin Niemöller(1892-1984)所做的詩

希特勒 掌握 多數的國會 然後合法的 少數服從多數
希特勒從此有合法權利 藉多數民意支持 行自己私慾
立法委員由多數人民選出 以執行民意
但立法院上 立委以黨團意志 用多數杯葛少數 立委意志不再代表選民意志

民主 少數服從多數 本就有缺陷不完美
政府對於都更的魄力在哪???

補充民意的多數 不代表 決策圈(這圈可從1人到N人)的多數
那所謂的多數少數 公眾與私人 更需要被定義
然則 管理眾人之事 的根本不想認真處理吧
法律不可以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不是你覺得很不爽就違反

看憲法法庭要不要收案 怎麼裁定

end
總結兩點
1.都更的公眾利益並不是主要.
主要的是開發商利益,住戶利益,政府利益
跟你我等旁人的真正公眾利益微乎其微
請 勇於檢討 劃都更範圍時 所憑藉的公眾利益
定性定量在哪?請說服以上三利益者之外的公眾.

2.
請政府當主事者自己解決土地取得與分配問題
拿出魄力 為自己口中的利益(政府的施政利益)畫上公眾利益
(本來政府就是該作公眾利益的而不是找某某代行使)
成敗自己負責 不要卸責轉嫁
請用全體同意 代替多數決
在直接相關者的需求都沒被滿足前
絕對不是負責且不是完完全全的公眾利益

簡單講 那三方的利益都橋不定了 還談什麼第三第四第五者等等的公眾利益?

補充 小弟第一篇文107樓 就指出 依標題所問這案子沒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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