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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政府又在自以為是的自作聰明--談銀行法修正案

假設轉貸利率條件不變
只要花個設定費什麼的
那就轉貸啊

我個人寧願花個幾萬元,免除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就算是花錢買經驗

如果不想花錢

先被銀行拒絕
這時就有充分的理由找立委 或水果報 來幫忙



謝謝大大們的熱心回答

也謝謝樓主讓我不小心佔了版面

其實因為是手足的關係,而且是在N年前的事情,最好的辦法是能用比較柔和的方式來避掉

畢竟怎麼做就是不要影響到手足的貸款問題,現在真的都是相安無事啦,繳款也正常,當初要貸款時銀行的配合度也很高,手足們有一位是貸政府的優惠貸款(好像是郵局的定存加碼的那種)轉貸的話就沒啦

另一位就忘了有沒有搭上優惠列車

只是都當保人當了這麼多年了,突然要取消也實在不知要如何開口,一開口又影響到兩位

頭痛啦~~~~~~

但是看到版上的大大說被保人繳款不正常,結果銀行不先去找借錢的人卻找保證人....啊~~~~~我是愈看愈怕,我只是單純想說以後萬一其中一位有什麼問題時,至少不要連累到我這兒來,這樣子我才有多出來的能力幫忙出事的一方,不要一次就死二個,誰都救不了誰



認真過日子 wrote:
謝謝大大們的熱心回答...(恕刪)


先確定合約是最重要的
到底是 保證人 還是 連帶保證人
能否增貸
另外你兄弟還欠多少貸款

先確定這些,你才知道你的風險如何
不過我覺得你要關心
但還不到頭痛的地步,
因為你的風險應該不大
因為房屋正常繳款了十年
房貸已經少很多了
且這幾年房價上漲不少

另外跟弟弟談很難
繼續當保人,
也請你弟弟千萬不能增貸
這樣告訴他,總不為過吧 ~


另外如果你已結婚
可以夫妻共同持有房屋的方式
這樣銀行要使用賤招先處分你的房子就很困難了









認真過日子 wrote:
但是看到版上的大大說被保人繳款不正常,結果銀行不先去找借錢的人卻找保證人....啊~~~~~我是愈看愈怕,我只是單純想說以後萬一其中一位有什麼問題時,至少不要連累到我這兒來,這樣子我才有多出來的能力幫忙出事的一方,不要一次就死二個,誰都救不了誰

基本上這是不可能的!

在抵押品尚未處分前,法院不會准銀行動保證人,不管是連帶或不連帶都一樣

特殊狀況是保證人自己的貸款不正常,保人的房子被拍賣,才有可能會跳過債務人直接向保人的不動產參與分配


dirtypoint wrote:
另外跟弟弟談很難
繼續當保人,
也請你弟弟千萬不能增貸
這樣告訴他,總不為過吧 ~

不管是增貸還是延長還款期限,未經過保人同意前,對保人不生效力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轉貼自經濟部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km&file=article&sid=436

連帶保證人:因必須與債務人連帶負擔清償責任,故債權人可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提起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除得對主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等到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再來採取強制債務人清償之行動。

dirtypoint wrote:
連帶保證人:因必須與債務人連帶負擔清償責任,故債權人可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提起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除得對主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等到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再來採取強制債務人清償之行動。

這是在沒有擔保品情況之下

常見於信貸案件



如果是房貸案件,銀行只是要回錢而已

最快、最方便的方法,就是賣抵押品!

一般不動產除非是發生重大事件導致房價暴跌之外(如土石流)

不然只要拍賣不動產,基本上銀行都會足額受償

沒那個閒工夫放著好吃的不吃先去吃費工的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下面判例確立連帶保證人或是加上連帶這兩個字,
連帶保證人就不是保證人 而是連帶債務人
連先訴抗辯權都沒有(不管合約有沒有放棄)
這與99% 的人認知是不同的
99% 的人都認為連帶保證人是保證人
法律規定應該先找主債務人,不足再找保證人
但實際並沒如此

所以銀行依民法是可以先處分連帶保證人財產(連帶債務人)
而無需先處分主債務人之不動產

就算銀行處分主債務人之不動產
但也可同對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進行假扣押
這些都是合法的,在判決書也都找的到的

另外若是主債務人跑路
房子被兄弟住進去
法拍也沒人要買
銀行合法確保債權的方式
就是直接對連保人 進行強制處分
這些都符合民法的


總之,簽(一般)保證人 就很不受法律保障了
而簽了 有連帶這個字眼 銀行的債權是很受法律保障的

銀行高薪的律師 對這些是專家中的專家
在文字設下對銀行債權的保障,
且寫得讓一般人看不懂,
(為什麼要寫 連帶保證人 而不直接寫連帶債務人
為什麼只寫 放訴先訴抗辯權 ,而不再合約中寫清楚說可跳過主債務人
可直接對保證人追債、假扣押)
當然就是這些專家的工作

當然 銀行、律師 合法下追求最大利益無可厚非
這是資本主義的特色

但立法跟 行政部門 本就該 一些法律極不合理的地方
進行修補修正 讓天平 不能完全傾斜於 社會優勢者
所以我認為 銀行法12條 此次修正
的確是有其正義性

最高法院判例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
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
再次謝謝各位熱心大大的解說

我想或許每一家銀行處理的手法不太一樣,不過銀行最終目的就是要回本錢,挑柿子軟的吃

我應該會去辦夫妻共同持有財產,這樣子一來會比較單純

但是我有一點不太明白,為何辦了夫妻共同持有和自己持有會有差別?

說真的簽都簽下去了,現在要來和銀行正面過招的話也來不及了,只能求自保了

哎~~~~~~小老百姓的苦啦

認真過日子 wrote:
再次謝謝各位熱心大大...(恕刪)


真的建議你先看一下你簽的合約是什麼
如果有最高限額保證
按金管會的說法是取消的


另外柿子是挑的吃的
如果房子屬你跟你先生的
萬一銀行要強制執行時
因為你先生並非保證人
也持有一半產權
要強制執行會變得非常困難

但如果產權全部是你名下
那執行起來就非常簡單





網路上找到金管會的房貸一點靈
寫得蠻多的 蠻不錯的
看起來還有點累
但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http://163.29.37.192/dof/consumer/%E6%88%BF%E8%B2%B8%E4%B8%80%E9%BB%9E%E9%9D%82.pdf

節錄

什麼是「特定債務保證」?什麼是「最高限
額保證」?

所謂的「最高限額保證」,就是由保證人與銀行約
定一個上限金額,在這個上限金額範圍內,就銀行與
借款人間所生一定範圍內的債務(例如過去、現在及將
來所發生的票據、墊款、保證、借款等債務),由保證
人予以保證,這就是「最高限額保證」,這種保證通常
是由保證人另外簽乙份保證契約。
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如果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
證人只對在保證期間內,所發生的債務,於不超過保證
金額範圍內負保證責任,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
麼,保證人雖然可以依據民法第 754 條規定,隨時通知
銀行終止保證契約(最好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
但是,對於保證契約終止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須在
保證金額範圍內負責,最高限額保證人千萬不要忽略上
述權利喔!


什麼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
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
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
民眾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時,除了簽署借款契約書
以外,如果約定提供房地設定抵押時,還必須完成一份10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這份契約書主要在約定借款人
或第三人所提供的房地,到底擔保哪些債權,因此非常
重要

dirtypoint wrote:
真的建議你先看一下你...(恕刪)


再次謝謝大大的解說,放心多了,可以好好的睡一覺了

還有樓主,您有看到嗎?雖說政府改的銀行法會對您造成某些貸款額度的困擾,可是大多數的人還是受惠的,希望您能體諒

也謝謝您的開版,真的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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