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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用我的名字買房,安全嗎?


fanny338 wrote:
小妹有一位多年的好友...(恕刪)


母湯喔
這麼粗糙的手法只有非專業的才想得出來, 也把國稅局看得太蠢了吧
fanny338 wrote:
小妹有一位多年的好...(恕刪)


很單純就是想用高價賣你房子

房款拿到手還能爽爽白住

到時候不搬家也不付租金

你要告他還要好多年後才會判決

講到錢

連直系親屬都能弄的你死我活

你感情深厚的朋友算個毛阿

XDDDD
如果房地現值不足220萬元
根本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何必搞那麼複雜呢?
真的要注意啊
fanny338 wrote:
小妹有一位多年的好友...(恕刪)
就拿到頭款後馬上把房子賣掉然後少個朋友 搞定
2017-11-03 01:5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但如能證明有支付價款,即買賣屬實,且約定的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免課贈與稅。

什麼會被認定為顯不相當?台北國稅局官員舉例,公告土地現值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如果以200萬元「低賣」,就是顯著不相當。

台北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兄弟姊妹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

但,台北國稅局表示,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約定的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情事時,免課贈與稅。

至於何謂顯著不相當,官員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同時,同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的價值計算按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官員指出,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

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兒女及其配偶、孫兒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此外,還有養子女與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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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買賣就不怕贈與稅了
fanny338 wrote:
小妹有一位多年的好友...(恕刪)



朋友對你相當的信任
人跟人之間不是只有金錢利益的考量
人生在世 知己難求
如果是我很信任的朋友我會幫這個忙
而且房子登記給你 該擔心的應該是對方才對
fanny338 wrote:
小妹有一位多年的好友...(恕刪)



網友的回答都很有道理
但是缺少了情感
這個社會人與人之間都只剩算計跟自保
記得一句話就好了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樓主涉世未深唷,二十幾歲嗎?

首先是對方擔心的贈與稅,二等親內買賣視同贈與,會課贈與稅

這是核課買賣金額低於房屋價值的部分之贈與稅
(因為買賣交易有課稅,政府怕妳假買賣真贈與,利用賣超低價規避稅金,故有此規定)

且不說房屋現值一定低於房屋時價

只要妳朋友向他姐姐買賣,金額合理,有做資金流向,程序上要去報贈與,但不會課到贈與稅,因為的確是買賣阿

妳朋友錢不夠,父母可以先贈與現金給她(220W免稅),她就有足夠錢向姐姐買

更何況妳說姊姊為了讓妳朋友貸多一點,房價刻意開價高些,這更不怕有贈與稅的問題

所以妳連到底要幫人家什麼都不是很清楚,對方擔心的事正常來說不會發生

人心險惡,如果是我一定覺得對方設局害我

因為這些事情查查網路,或者問問代書都可以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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