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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招打死【新違建】,買賣時,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建商準備哭哭


shukae wrote:
你的邏輯漏了一件事情
若我的房子沒違建, 為何我要多花一筆不算小的費用去給建築師簽證???
我等都發局來查也沒關係, 零成本啊。
換言之,到時候都發局光要查核就沒人力了。


S大你提出了一個非常好的問題, 這個問題台北市政府也有提出對應作法:

http://dba.gov.taipei/DO/DownloadController.Attach.asp?xpath=public/Attachment/582610575253.docx
臺北市建築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檢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費用補助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之施行,並落實建築管理及減輕市民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所有權移轉登記,指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登記者。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者。但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其後第一次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予補助。
四、 每一建築物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五、 原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開業建築師現勘檢查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正本。
(三) 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支付開業建築師現勘檢查之費用證明文件 (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 撥付補助款領據。
(六) 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都發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六、 申請補助費用,經都發局核定後,依領據所附匯款資料,撥付予申請人,申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七、 都發局應定期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八、 申請人申請補助,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部分或全部經費,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一) 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 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就申請人日後所申請之補助案不予受理。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要點試辦二年,試辦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小弟覺得是玩假的,沒啥影響
原本的新建違建都是在取得使照後才進行二工的呀,所以對於建商應該沒影響吧?

柯P要玩真的的話,應該是每次產權轉移時都要檢附三個月內建築師開立的證明,或規定
需取得工務局開立之無違建證明書,這樣才真正有殺傷力吧?

hyaohsu wrote:
小弟覺得是玩假的,...(恕刪)


他厲害的地方正是每次移轉都要提出啊...XD
h大可以再看一下規定

VICCHEN2006 wrote:
證書如果像先前大大說的要五萬元, 那真的蠻好賺的,
除非真的能被爆料說違建不是在認證後才蓋的,


零風險~~

室內夾層~~零風險~~屋主不去自己檢舉自己,誰會來?

另外,建築師開了證明,然後過戶完畢,接下來…政府也沒有來查~~~

過了5年…被檢舉說有違建,請問建築師有罪嗎?

無罪……無法在當下證明建築師是開假的證明,只要建築師咬死,我開的時候 的確沒有~~至於為何會有

我不清楚~~~畢竟公文寫「3個月」3個月的時間,夠你做違建了~~~拿到證明後再二次施工,一樣過戶。

這官司有的打了…也不會被吊證照~~~~

風險…還是「零」。

還有,陽台外推,過戶前打回來而已~~~又不是什麼困難的事,花錢罷了~~

最後這錢,你覺得屋主會吸收嗎?保證不會,轉嫁給下一個接手的人……

什麼樣的行業都有不同的人~~~

警察裡都有會收賄的了,政治人物裡也有一堆。

當然,有很多警察是好的,政治人物也有,建築師也是………但違法建築師一定會存在,也會出現…這是鐵律~~~

最好的方法,就是修法,不拆就罰錢,罰到你拆為止,每90天為一個期限,越不拆就一直罰下去。

違建自然就消失~~
搬來新竹就好了, 新竹沒有違建的問題 因為到處都是違建

okdnsfht wrote:
警察裡都有會收賄的了,政治人物裡也有一堆。

當然,有很多警察是好的,政治人物也有,建築師也是………但違法建築師一定會存在,也會出現…這是鐵律~~~

最好的方法,就是修法,不拆就罰錢,罰到你拆為止,每90天為一個期限,越不拆就一直罰下去。

違建自然就消失~~


賄絡也是需要額外多拿一筆錢出來給人家, 這就會增加將來賣房移轉的成本,
不管是自住客還是投資客, 誰會這樣沒事找事做? 現在房子那麼多可選,何必買這種房將來增加自己麻煩? XD

NCKUMAN95 wrote:
賄絡也是需要額外多...(恕刪)


如果利潤夠大,why not?

有些建案黑白兩道都有插股,這點錢他們花得起。

hyaohsu wrote:
小弟覺得是玩假的,...(恕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花錢買證明當然可以,不過最好能生出違建是在三個月之後的發票收據,
無證明一律視為偽照文書,建築師執照就等著GG囉
像現在大部分代書哪敢亂搞實價登錄

okdnsfht wrote:
零風險~~室內夾層...(恕刪)


買家可以去拿送審時報建圖然後自行對比.
如果發現有違建, 就可以不買.

建築事實地查核的時候多半會照相存證, 以確保自己日後不會吃官司.
給你無違建簽證後, 三個月你自己去怎麼搞隨便你.
但如果改了, 買家對比後發現是違建屋, 然後不買了, 吃虧的是自己..

utterman wrote:
搬來新竹就好了, ...(恕刪)


希望新竹也能比照實施, 這招真的超級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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