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身為人子!理應陪同父親或代表父親! 親自拜訪你大伯! 讓事情更圓滿.更順利!!南部人都很講情義的! 你敬人!人敬你!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提醒大伯:"將來若有事情可以直接跟你說".你來處理就好不需要動氣!!...
這也是為你自己未來繼承土地留下商量空間.
lordlost wrote :大伯答應大姑姑撤告,至今天(1/2)仍未撤告,明天一早開庭,準備硬著頭皮上戰場了。
法庭答辯會請父親朝向:
第1條(不溯既往原則)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8條(不動產之取得時效)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並證明父親已在此居住超過三十年以上為主,唉~
請問申請旁聽需要什麼手續嗎?還是開庭前申請即可?
骨肉相殘,歹戲拖棚.......昨天又是個失眠的夜晚!煩~~~~...(恕刪)
lordlost wrote:
第1條(不溯既往原則)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8條(不動產之取得時效)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並證明父親已在此居住超過三十年以上為主,唉~
請問申請旁聽需要什麼手續嗎?還是開庭前申請即可?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