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01 wrote:我岳父當初也是向前前一個車位所有權人以70萬元購買使用權,也簽約!換新屋主後,這車位也被人索取經請教律師之後(未上法庭),岳父自覺沒有贏面我岳父斷然放棄該車位使用權,也沒向對方索取任何費用,直接歸還車位我覺得我岳父比這"民代"有GUTS多了 看起來你的岳父不是不想爭車位, 也沒有一開始就斷然放棄,而是律師告訴他沒有贏面,最後才放棄,不是嗎?看來你的岳父可能找錯律師了.
對付這種不講理,不通情理的政客,只有媒體的力量可以讓他良心發現,什麼費用都不用出,可以永久使用權,這當然不符合公義,若現在法令確實如此,也讓報出來,看能不能修改法令,因為這是個惡法~對很多二手屋購買人而言,都是個不定時炸彈~
miula_hung wrote:判決書寫得很清楚買方一開始就知道使用權已經賣出,而且賣方也調低了價格所以沒辦法告仲介跟前屋主請原樓主解釋,依照賣方說法,他給你的價格就已經扣除這車位的部分了現在想要用輿論逼別人免費送你嗎 還是請miula_hung大寫出判決書文號讓大家上網查閱一下好了.在判決書上,看看判決的理由比較客觀一點.
SAPPORO208 wrote:喔喔...看來樓主寫...(恕刪) 看來不寫名子~~寫了反而多一條毀謗~~~鄉民都是盲目的~~~不去看問題點~~如果真的是樓主講的~~我看很多媒體合議員名代都會有興趣~~大概都是看過判決書~~就知道了~~這沒有搞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