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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政府又在自以為是的自作聰明--談銀行法修正案

tnt444 wrote:
我想很多人並未從事過相關行業...(恕刪)

嗯,金融業做過20幾年不知夠不夠資格加入討論?

若沒有消費(或投資)超過自己清償能力的人有多少是需要「債務協商」的?銀行又不是慈善事業,有股東要交代,借錢不依約償還你說要怎樣協商才公平?

這個話題是禁止銀行強制連帶保證人,這本意就是要求銀行放款應以借款人實際償還能力作考量,不能無端牽拖他人作保。銀行放款本就應有適當「門檻」,這又與「非正常管道」有何關係?

tnt444 wrote:
我想很多人並未從事過...(恕刪)


程度不夠就不要自曝其短.

認真過日子 wrote:
請問一下,有沒有懂得...(恕刪)




轉貼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01709665

房貸發生逾期繳款前寄存證信函給銀行,主張取消房貸保證人的身分。

而且是在在弟媳還款情況還正常的情況前,你主動與銀行協商才較有機會成功。



銀行會問您取消原因,建議您把雙方己離婚的情形據實告知,同時也請您記載通知日期及協商銀行人員的全名,有時銀行人員會請出主管跟您商談,這時也跟對方要一張名片,有跟您接觸的人都跟對方要一張名片,這樣是加強對方的注意力同時方便您日後的追蹤承辦結果。



跟銀行商談時建議您表現 "堅定退保意思"及"誠懇的態度"

誠懇的態度很重要,因..我們現在是拜託對方。

堅定退保意念是要銀行了解到您不是因一時情緒不好而已,而是您己無權力約束

屋主是否能如期繳款。



至於存證信函書寫方式您可以請您居住所的政府或是社區義務律師提供您。
這些例子,更是說明此條法律修正的確是符合正義性
法律上 對保證人 實在沒什麼保護
而債權人(財團) 確善用此點保護其債權





離婚不當房貸保人 可列協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47931/IssueID/20110906
首先要請丈夫再找其他人擔任保證人,向申請房貸的銀行進行協商,獲銀行同意才能更換。
dirtypoint wrote:
轉貼 http://...(恕刪)


謝謝好心的大大

我的問題是我們家二位手足的買房時的保證人都是我

而且我手足還是自用住宅且貸款金額不是很高的,其實也都正常繳款,只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而己

我前年也曾經打電話去手足的銀行請求取消,銀行回我不行,除非手足找得到另外的保證人,這樣一來還不是回到原點,有那個人呆要來當保

而我自己買房的時候就沒有保證人,因為我是向台銀貸款的,貨款的金額只有房價的3成而已,現在是還光了,是聽台銀的人在說買房不用保證人一事才想說去電問手足的銀行

不知有何其他管道可以取消保證人呢?
法令不是規定足夠擔保品就不用保證人嗎?可是銀行還是要求啊

頭很痛吔,不然是要我的房子來辦個設定還是怎樣的



認真過日子 wrote:
謝謝好心的大大我的問...(恕刪)


走民法大概沒有機會

建議去詢問金管會
是否你的case 是否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範圍
(此法已通過,明年1/1 實行)

若符合的話
那就有機會

依第七條 公平合理的方式

並以第13條 申訴
這樣並不用上法院請律師
只要走行政程序


另外建議 先去copy 當初簽訂保人的條款
是否允許增貸

並跟銀行協商,同意當保人
但需取消增貸
沒意外的話,銀行會說不行
這時就只能跟金管會申訴

突然想到
應該先找立委才對,會比較簡單且有機會

我印象這一條 是賴世葆委員 提案修正的
請立委要求銀行 依 新修正的銀行法的精神
檢討過去的合約,
如果房子已足額保證,
就應該可修約取消保證人

立委不能老是成利委
總該為民服務一下 ~















第 13 條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
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
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
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
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
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爭議處理機構除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外,並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
者之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解正確之金融消費
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之權利與義務,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前項業務,得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
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

第 7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
、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認真過日子 wrote:
不知有何其他管道可以取消保證人呢?

法令不是規定足夠擔保品就不用保證人嗎?可是銀行還是要求啊

銀行法在民國89年11月1號施行12條之1

禁止徵提連保人

所以如果你是在89年11月1號以後簽約,那就去檢舉吧!

一罰都百萬起跳的

但如果是之前就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再次謝謝各位大大提供的資料

我的確是在89年11月1號以後簽約的,因為我記得很清楚,是在921地震過後1年多後,手足才陸續買房的,但我忘了是連帶保證人還是保證人,說真的我都沒有影印資料,因為老的要求的,我也是沒辦法

看了各位大大的資訊,看來今晚終於可以睡大覺了

我才在想,真不公平,我買房都沒去找到任何一個人,別人買房怎都有我的份啦........,而且是自己的親手足,也不能說不啦......真的

哎~~~~政府真的改得好,德政啊~~~~~~~~~

認真過日子 wrote:
再次謝謝各位大大提供...(恕刪)


我想得太複雜了
其實最簡單的話

要求銀行依新法精神 直接取消保人
或至少要求 續當保人 ,但合約要改成不能增貸
就可大幅降低風險


銀行不願意的話
就說要轉貸至別家銀行

dirtypoint wrote:
銀行不願意的話
就說要轉貸至別家銀行
..(恕刪)


如果你是大戶(幾億元的)
銀行會怕你轉貸

如果幾百萬的
銀行會希望你趕快還一還
省得麻煩
(那個經辦跟主管同意換保證人的,萬一這案變催收,可是要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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