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t444 wrote:
我想很多人並未從事過相關行業...(恕刪)
嗯,金融業做過20幾年不知夠不夠資格加入討論?
若沒有消費(或投資)超過自己清償能力的人有多少是需要「債務協商」的?銀行又不是慈善事業,有股東要交代,借錢不依約償還你說要怎樣協商才公平?
這個話題是禁止銀行強制連帶保證人,這本意就是要求銀行放款應以借款人實際償還能力作考量,不能無端牽拖他人作保。銀行放款本就應有適當「門檻」,這又與「非正常管道」有何關係?

認真過日子 wrote:
請問一下,有沒有懂得...(恕刪)
dirtypoint wrote:
轉貼 http://...(恕刪)
認真過日子 wrote:
謝謝好心的大大我的問...(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