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calf wrote:
當初樓主買房時應該也...(恕刪)
czl wrote:
64樓我有舉實例
我記得我有個朋友,他們的所住的房子就是只買下地上物,土地是另屬另外的購買者,當他們遇上該地主想轉賣土地時有付錢購買他們在別人土地上的建的房子,所以當他們搬走後,也就合法的把地上物整個拆除了.(恕刪)
所謂購買土地使用權那跟在大陸與新加坡買房地產意思一樣。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你買房等於跟國家買土地使用權70年。
注意這仍然有使用年限。
所以那位議員買永久使用權,其實是因為車位是屬於公有設施。(在那社區。)
產權跟著房子走,他用一種買永久使用權作法,來"實際購買"。
不論,是否原屋主有告知。使用權是所有權積極權能,是不可分割的。
所以,所謂使用權實際跟租賃是很像的。
那在產權轉移,車位是公有設施,自然跟著房子轉移。
法官知道新屋主買房時價格已扣掉車位價格。
這也就是他們打官司遇到第一個法官會問該議員願意用多少賣,
而且還提醒他已使用多久。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