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code wrote:
沒那麼簡單喔! 農地...(恕刪)
感謝大大的解釋.
我看農委會官員出來解釋,對種植作物的內容定義很寬鬆,
被記者追問下,一且都是難以認定,
問題恐怕是出在法律不夠周延.
昨天有另外一位自行把農地外圍牆拆除,圍牆可能是構成限期改善的項目.
換句話說,買賣農地再蓋農舍,實為容易且合法的舉動,
補那一點點稅,繳一點點的罰款,算不上甚麼困難的事,
光追農舍自用而補繳地價稅的就超過萬戶,有一大票人就因這個法律而光明正大的自用.
搞不懂當初為何要定這樣的法律?
當初定這種法律的或有明顯有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