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rlettlin wrote:
這是今天士林法院公佈...(恕刪)
昨天有網友PM問我氣什麼?
我想這也顯現了我天生的缺陷:我是人,會被感情支配。我明知刑事案件中「要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必須是確切、不能有絲毫推測;相反的,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只需邏輯上看起來合理」
但是我的感情還是會不服氣
甚至會抱怨:起訴之前的偵辦,爲什麼不嚴密點?
言歸正傳,我分析過
當時房子早已交付買方使用,加上房屋已經過戶完畢,買方也說了“爭議是14餘萬”
請問,中信房屋憑什麼扣下幾百萬尾款不付給賣方?
正如我之前提出的(也是買方曾經推測的),如果中信房屋當時真的敢扣下不轉,中信房屋會被告倒,一 定 倒!
另一方面,從這幾天買方的發言 注意到:「買方當時,應該不是不想付價金,只是認為價金應該少去14餘萬」
如果沒錯,那麼案子會更好處理,「買方當時只需在付全額價金同時,進行對這14餘萬為假扣押即可」。
按,「保全程序」是在雙方權(利)義(務)未確定之前所做的強制執行。爲了保障受執行的那一方,必須要求聲請為保全者提供擔保。
而相對於「進行假處分、不准擔任履約保證的中信房屋將委款交付賣方」,「進行只對14餘萬為假扣押」是負擔較少、風險較小的
負擔較少:要扣住好幾百萬尾款,得提供高額的擔保金;只對14餘萬為假扣押,擔保金通常只需這只對14餘萬的1/3。
風險較小:之前已分析過:「賣方已將房屋交付使用,所有權也已經移轉」,這種前提下,買方若認為尾款不應該交付賣方,日後打起官司,買方很難勝訴。
一旦買方支付全額價金,即便同時進行假扣押程序,買方仍屬已經履行其買賣契約上的義務。這時的中信房屋,在接獲假扣押裁定之後,不但不會將這爭議的14餘萬交給賣方,連本票也不會交出
終究一句:
不是只有中信房屋才有「履約保證」制度,日常生活裡常都會遇到。遇到類似的情形,千萬不能寄望履約保證人能違背其義務,幫你扣住款項-這種期待不實際!無異「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