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麼多人回應~~~~~~~~版主~~~~~~~~~反正就一萬輸贏而已........可以去告一告反正這還要時間跑咧!!弄下去對方應該會退....因為弄個一萬時間搞這麼久....去打工一個月都比討這錢還多....放心..也不用擔心自己安危..一萬沒有兄弟會去弄..對方落狠話找來一定是痞阿..那個報警處理就夠
以其人之道還至其人之身,你可以回他,當初三年前,你因繳不起半年房租還半夜潛逃,我大人有大量不與你計較你還想吃乾抹淨反誣告嗎?證據就是當初你連押金都沒拿就直接跑了,如今還想回頭拿押金?(反正空口無憑大家都會,憑什麼要吹你會吹輸人?
3963 wrote:民法講究舉證責任,而不一定是原告提出證據 這篇我不這麼認為喔又在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故債務人苟證明債之關係存在,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 而受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如未能舉證證明,自不能免責 (參照本院 29 年上字第 1139號判例意旨)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証責任。 這個法律條文的意思,就是指,提出事實主張的人,必須要就他所主張的事實,負有對該主張提出証明其所稱為真實事實的責任。
TopYoung wrote:這篇我不這麼認為喔又...(恕刪) 首先,先聲明,小弟我可不是回樓主案例喔,是對其他網友的回應您誤會大了,在沒看到實際租約之前與了解兩造雙方社經地位小弟不敢妄語,本案適用為 民訴§277 或 民訴§277但詳請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