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愛看書 wrote:
想到一個很簡單的二分法:
1. 設籍者為房屋擁有者,且設籍者年滿二十,有自主能力者,為自用住宅
2. 剩下的統統算空屋
下課..... XD
讚~~
就降~~~
其他都管他去死~~
要是公務單位都能像酸民那麼簡單~~
那真的是人間桃花源~~
LOG109 wrote:
瑞士這個國家,購買房子的自有率就是,他的房子自己所擁有的,是屬於你買的房子,多
少- 呢?只有15%,在德國是多少,只有30%,理由是什麼,不是大家都買不起房子,是他
- 沒有必要買房子,因為第一個,大多數的房子,如果你擁有第二棟的話,你的增值稅高
達5- 0%,而且資產稅非常的高,所以對一般的受薪階級來說,對大多數人來講,房子就
是拿來- 住的,它不是拿來炒房的,那瑞士的政策一開始,就定成如此,政府高度的介入
,因為他們- 認為,所謂房產經濟,是對於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最沒有貢獻的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