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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超級懶人包)


chungnings wrote:
是樓主發言用的辭彚太...(恕刪)

看來法院判的是沒錯 合法
但是合理性是怪怪的
所有權在A 使用權在B 怎麼都不合理
應該A跟B要去解決所有權跟使用全不同人的問題
自己和解或叫法院判該多少錢
都該有個結果才比較合理

JCC. wrote:
看來法院判的是沒錯 ...(恕刪)
.


民事部分,法官通常希望當事人自己去協調
chiang:01上嘴砲太多了
有點看不懂!!

感覺像 把手機賣給你,但是把使用所有權賣給另外一個人,很搞屁!!

yangde wrote:
有點看不懂!!感覺像...(恕刪)


你看簡易版好了....
簡易版已經淺顯易懂,還看不懂那就
chiang:01上嘴砲太多了

無影之心 wrote:
我不懂法律....可...(恕刪)


推一下...我也想知道什麼是"永久使用權"???
車位有"永久使用權"...那房子有"永久使用權"嗎??
買車子房子車位...可以不用所有權只要買使用權...
就有其合法"使用性"...
過去不動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可以分開的,所以被告擁有使用權應該是合理的。原告當初買房子的時候因為根本不知有車位,好像並沒有付出車位的費用,是之後發現權狀內有登記,才去追究,並希望以最小成本取回車位,但因為被告是合法取得使用權,沒有無償返還的問題,所以原告敗訴。

這是我的理解,不知對否?
aquaaqua wrote:
先說明我不是在指責樓主,我只是在針對「懶人包」這種東西提出自己的意見。
我個人是不認同懶人包這種東西,
簡單地說懶人包也是人寫的,
摻雜攥寫者的主觀意見或是錯誤資訊或是誤導讀者思考都是可能發生的,


aquaaqua wrote:
所以個人認為懶人包並不是懶人包,只是另一種個人意見陳述,
而且以被文林苑懶人包誤導的恐怖人數來看,
這已經是種恐怖的輿論武器了。

個人認為,問題不在懶人包身上,而是在撰寫懶人包的那個人身上。文林苑的那個懶人包我沒有看過,不能評論,但是我相信我這個懶人包只是簡單地把原Po文、判決書、根據判決書整理的事件經過,懶人包一次給網友看。有沒有意圖誤導視聽,應該是可以受到公評的。

歷史學中有一種理論,認為地球上所有的歷史都是主觀的,未必絕對真實,因為歷史都是人寫出來的。如果按照這個邏輯來論,不單單是懶人包有主觀問題,您的發文也有主觀問題,天底下所有的論壇都有主觀問題。

因此,單單就懶人包有可能誤導視聽一事專論,小弟個人覺得,對也不對。對的是真的有意圖誤導視聽的懶人包出現,不對的是並非天底下的懶人包都意圖並正在誤導視聽。
ProperGeezer wrote:
以下是原PO文者魔女..


心言手語 wrote:
判決書簡化版本

建設公司民國75年將房子和車位賣給甲,甲民國77年又將房子及停車位賣給乙,乙又於民國78年將停車位使用權出售給議員,並經法院公證,乙又再民國80年將房子(告知沒有車位)售予丙,丙住了18年叫仲介賣房子,因為仲介覺得怪為什麼你家權狀多了七坪大,後來得知是車位,丙也有去跟議員談過想買回使用權,但價值談不攏做罷,民國98年丙賣了房子給樓主,因為車位問題還有降價,而開版樓主就想用法律方式去增取這停車位!

小弟只有翻譯重點,有錯誤各位大大開炮吧!!~.(恕刪)


容第說另個真實 case ..

新竹市昌益 某一期就是車位超賣.

就是房仲 B 住戶標到屋, 發現權狀多了幾坪大, 打官司,
告A 住戶 佔車位
, 但是A 住戶 是買 N 次 2手屋, 以傳很多次 .
大家使用用都OK 也都有車位使用證明, 但是, 法院傳最早賣得人,
賣得人老夫婦當年早賣掉車位,
但是當年不知道要去變跟 , 當年車位是沒獨立權狀的.
當初那年代跟本不知道要把大公設切掉轉去 B ,
A 住戶權狀公設比較小 => 小公

頭次法院判 B 得有車位, 最後法院派人來量,
發現所說坪數跟本達不到一個車位大小. B 最後還是沒有車位.

1. 原社區車位只有 19 , 一開始就賣 44 .
至於是建商超賣還是後來切割
年代太老不得知.
2. 很多人權狀沒含到 ..因為掉出圖來才發現一堆現在車位地方是其他設備

3. 就算權狀有含, 也無法確定你家權狀多了幾坪是 某個車位.

想買老屋的記得, 有很多社區雖權狀比別人多,
但要如何舉證你多出來的是車位不是其他地方? 因為公設還包含一堆發電機房..
最後不知道該住戶另一住戶如何, 只知道吵得不可開交.
全因為當年賣得人不知道切割
但當年有遷轉移證明不過並沒去公證, 當年 那知道要做個 .


過去不動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可以分開的
=> 那當年買到後來有使用權 的 A 到底能否用??
當年賣家的確是賣掉了車位只是沒去變跟公設..





JCC. wrote:
看來法院判的是沒錯 ...(恕刪)

大概看了一下這件事我覺的很怪
你買房子應該會去看權狀也會去詢問是否有車位等等
如果車位前屋主賣掉使用權...那你應該在未買之前就要請前屋主去處理好再買
如果前屋主沒有告知此狀況
那就可以告前屋主詐欺了
要告就要先找律師去討論一下,看是要告誰才有勝算而且拿的回來
有問題的屋子千萬不要碰
再便宜都不要碰
後患無窮

ProperGeezer wrote:
小弟根據判決書整理的事實懶人包如下,請各位大大恭閱:

建設公司於民國75年將房子與車位一併賣給甲,甲則於民國77年間再次將房屋與車位一併售予乙。民國78年三月,乙將車位以永久使用權的名義賣給被告張議員,並且經過法院公證。乙在民國80年的時候將房屋賣給丙,丙作證說乙告訴她沒有車位,所以丙不知道自己的權狀其實包括一個車位,所以從來沒有使用過車位。直到民國98年,丙要賣房子給原告的時候,經仲介查證,丙才知道自己的權狀中是有車位的,但是已經被乙出售使用權給被告張議員,並經法院公證在案。丙試圖買回車位使用權,但是價格沒有談攏,所以丙壓低房屋售價賣給原告,並且告訴原告事情的原委,同時與原告達成協議,那就是丙壓低房屋售價,而原告自己去跟被告談車位的問題。

法院的判決書中論及,原告對於被告擁有使用權這件事實,沒有爭執(原告不爭此事實)。至於永久使用權的問題,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之前,並未明言禁止出售所謂的永久使用權,所以除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溯及既往的規定,否則該使用權出售是有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很重要的法學理論,茲事體大不能亂改,跟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一樣重要)。而法官還很認真地查了一下當年立法的時候,是否立法院有意思要讓這個問題可以溯及既往,結果查到的是,不但沒有,甚至內政部官員們到立法院備詢的時候,還親口證實本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意思,相關立法記錄,法官也很用功地查給原告與被告,是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19期第468頁,與立法院公報第84卷第18期第117頁。所以,本案判被告張議員勝訴。


看樣子現在是張議員繼續擁有停車位使用權 ,
然後原告繼續繳稅
這樣好像對原告很不公平 ? (沒得用車位,卻又繼續繳稅 ???)
既使原告拿不回使用權 , 至少也該讓使用者付費(稅) ,
誰用那個車位,誰繳那幾坪地該繳的稅 .

我比較好奇如果有一天大樓要改建(maybe 20 年後)
這個車位怎麼辦呢 ?

1). 建商弄一個車位給張議員繼續用 ?
2). 原告改建後分得一個車位 , 繼續給張議員用 ?
3). 建商付給張議員一筆錢買回停車位使用權 ? (現在買不回,以後也不好買吧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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