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問題和我丈人家的完全一模一樣我岳父當初也是向前前一個車位所有權人以70萬元購買使用權,也簽約!換新屋主後,這車位也被人索取經請教律師之後(未上法庭),岳父自覺沒有贏面我岳父斷然放棄該車位使用權,也沒向對方索取任何費用,直接歸還車位我覺得我岳父比這"民代"有GUTS多了所以~~~這樣判決真的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小老百姓的權益,到底應該交由司法來伸張還是被司法給~踐踏!
記得站上有不少法界人士~印象中永久使用權應該會隨著產權轉移而結束,需重新與新產權所有人重新簽約。或是原產權所有人在轉移產權時就在契約內容上先行註明與說明,新產權所有人同意後才算生效。不知是否有法界人士可以針對這點開釋一下~如果原產權所有人未在買賣前說明,這樣算是原產權所有人詐欺嗎??如果原產權所有人與張姓議員的簽約內容在產權轉移後是無效的,那張姓議員應該算是侵佔嗎??有勞懂的人開釋一下,也讓大家能夠更了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