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3803 wrote:
若是須連續在該地設籍達6年,那不就是1人1屋自用宅了嗎?
如果有人用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雙方父母(每人買一戶都適用上述條件)
是否就鑽巧門躲開限制?
還是上述身分總共只有3戶的上限?

Henry >_ wrote:
想趁這版面問瞭解此條想趁這版面問瞭解此條款的人汗
如果手上持有一戶五年以上的住宅(戶籍設在此間)
和一戶持有不到一年的住宅(想說換到市區住,所以坪數較小)
但為了照顧年老多病的父親
所以決定搬父親家住 以便就近照顧
因此打算同時賣掉兩間
這樣會被課稅嗎??(兩間都沒超過2000萬)...(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