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過延伸性問題:下次如果一開始簽約時就明定:房客如未在規定時間內繳交房租(比方說遲交1~2個月...等等)房東有權自行進入房屋內清空所有物品(與警察一同進入...等等)房客相關損失與房東無關不知這樣簽約是否有法律效益??
對這種住霸王屋的白濫,走民法那麼客氣幹嗎?直接主張它違約無權占用,告它《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讓它住免費牢房車子被不小心A到,都知道刑民事並告,以刑逼民房子被霸佔反而光走民事?
raymond0322 wrote:Hi ALL請問遇到...(恕刪) 其實用甚麼招.都很辛苦.如果他一氣之下在裡面燒炭.你不是損失更大.良心建議.慎選房客.提高押金.篩選掉缺錢的房客.租前多溝通.先把醜化說在前.可以篩選掉很多不好的房客.
就給他住到自己認為負擔不起後就會自己搬走每月去告知已經幾個月沒交共欠多少長崎下來他自己會搬走就當隨緣我爸都這樣一毛錢都沒有也都給住進來下月領錢再給大家出外打拼 給大家方便不過10個有9個是爛人只有1個是真ˇ的有困難下月會拿錢來最多給住2年半只拿到6個月的房租的還水電瓦斯免費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