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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地被長期占用!!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如果開始訴訟或是行文要求返還,該人已非善意或是和平占用
換句話說
他們佔用10年內你們都不聞不問(不提起訴訟或是要求返還),他們舉證成功的話,他們可以取得地上權
20年後不論你們有沒有要求他們返還,他們都可以取得地上權

所以依照樓主目前狀況,你們可以繼續不聞不問,到時候你們想拆都拆不了
不走訴訟.....我看不出來有什麼方式可以解套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troychang01 wrote:
請問~1.繼承才知被...(恕刪)

我看不太懂你問的問題耶!
要辦地上物登記..應該是指地上物的人在說的
怎麼會變成土地所有權人繼承後才發現被佔有算起
這樣有點怪怪的吧
佔有如果真的要算要以戶籍遷入算起吧
然後四鄰證明..鄰居鄰長都可以只要住附近能證明這段期間真的居住在這就可以
越界建築也算越界
只有鑑界有超過就算佔有
沒有分什麼佔一點點
要嘛對方買你佔有部份
要嘛拆屋還地
你這兩個問題是同時發生嗎??

我剛剛有問我父親去年那件案件..客戶的地上物佔有超過30~40年之久了吧
中間咬出程咬金繼承人去跟地政抗議不讓別人地上物登記
地政人員就是因為害怕登記下去土地所有權人要走法律途徑
怕被連累所以案件被刁難打回來
troychang01 wrote:
請問~
1.繼承才知被佔,鑑界才知被佔 <15年
2.實體佔有>20年
哪個時點起算?

證據起始點算起
他們能證明他們佔有超過20年的話,他們贏
如果他們不能證明,你贏

所有東西都在於證據
證據從何而來??水電、瓦斯、稅金、鄰里長、鄰居、信件寄送地.......都是證據
只要能舉證的都算

這樣應該有回答到吧

不清楚你所謂的所有權是什麼
地上權??土地所有權??

地方權不包含土地所有權啊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跑龍套也要找些專業的 wrote:
這樣不是嘴砲嗎?不是...(恕刪)

不是嘴砲
而是你要省錢和省時間的取捨

跑法院並沒比較省
而且告人還要繳一筆費用
外加上律師費
直接拆大概費用更便宜
訴訟有時長達2年
此時地還是被霸佔

然後拆完你想那些據地為王的要怎麼告?
首先要證明那鐵屋是他們的
光這點他就要花盡心思了
然後還要找律師繳費用才能告
但你已經將地給搶回來了

你想想那邊比較省心
雖然不是最好方式只是建議
破曉之光 wrote:
不是嘴砲而是你要省錢...(恕刪)

誰說告人一定要請律師的
你都說了敢自己直接拆他的屋子了
還怕會告不贏需要請律師嗎?
你這不是自打嘴巴
土地所有權人明確地上被人侵占
我實在想不出會輸耶
有乞丐趕廟公的道理嗎?
還有鐵皮屋不值錢不是你說的算賠多少就多少
屋主說他裡頭有貴重物品被你壓毀你要怎跟法官說
別把事情想的那麼單純好嘛
請怪手直接挖都是天才
走法律途徑都是笨蛋
強制執行法官在現場監督
要你馬上把東西搬離~
不搬他拆下去壓毀是不用負責的
就像別人開銀樓
他欠錢不還
你能直接進去搶嗎?
走法律途徑要回錢都是笨.耗時費力
直接搶就是天才對嗎?
謝謝~

占有取得只限"未登記"的土地吧?

若已登記的土地(有土地所有權)越界建築有下列的問題
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問題1.知 的時點 蓋好時 鑑界時?
2.此條有越界小部份得請求價購,惟祖產不賣的實務解法?(雙方無交集的解法)
troychang01 wrote:
謝謝~占有取得只限"...(恕刪)

1.鑑界時
2.兩個人調解不成上法院..我想不出有什麼方法內!!
一個人要買一個人不賣.那就上法院看如何判吧!判決說的算
當初親戚在你家的地蓋鐵皮屋又出租~~~~你家就悶不吭聲了~~~~

為了不打壞親戚關係我看就繼續隱忍吧
請教一下,如果有一塊地要承租給別人20年,要如何避免時效性問題? 是租約5年一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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