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3682 wrote:內政部規定7萬仲介費就可以了偏偏房屋仲介都要收42萬提供的服務不值這個價,偏偏要收這個價難怪大家都想省掉這條費用 想省這條~很簡單~買房看屋都不要經過仲介就省了~另..我都是幫我阿姨看房子..我先出個低價..她再去出實價..就這樣..
用真實姓名 wrote:你就先跟屋主簽約事後...(恕刪) 別傻了,房仲業務會收了紅包後回報給公司,然後公司一樣告屋主,業務會推說是公司提告的,跟他無關!最後房仲公司贏了官司,業務同樣會分錢...如果屋主要用包紅包5萬、10萬的方式,那合約過期後直接找房仲公司談就好了,相信房仲公司一定會加減賺,不會跟錢過不去的!千萬不要私下找業務談,很容易出問題的!
lilice wrote:想省這條~很簡單~買房看屋都不要經過仲介就省了~...(恕刪) 我談七萬四十二萬你講買房看屋都不要經過仲介就省了要講我也會講:乾脆都不要買屋賣屋不是更省更大~~~~~~呼口號誰不會???
lilice wrote:請善用591...自...(恕刪) 委託房仲賣房後不管一般約或者專任約就都不要自己賣了!小心房仲假扮買方看房,合約過期後自己的配偶再找屋主私底下成交,花點小錢就可以搞到大錢了!有跟房仲簽約的千萬不要動歪腦筋阿,只會惹禍上身,人家可是專業的,每天都在對買賣雙方下狀況,沒那麼好呼攏,況且如果搞輸買賣雙方,會被同行笑掉大牙的!房仲最專業的不是賣房,而是下狀況搞出佣金!
lilice wrote:請善用591...自己偷懶不要怪別人...(恕刪) 真是一位自我要求甚高的智者!!!假如有一天,你走在路上被車撞了應該會怪自己不應該出門,而不會怪那位闖紅燈用力撞你的人,因為你從來不會"怪別人"記住發生任何事都要怪自己,千萬不能怪別人喔!!!
lily3682 wrote:真是一位自我要求甚高...(恕刪) 他以為委託房仲賣房的每個人都比房仲還要專業,看的出房仲的手法!會簽委託的那一個不是因為信任房仲,如果怕被搞還會簽委託嗎?房仲就是利用客戶信任的這點下狀況搞人,結果客戶被搞還被房仲大聲嘲笑說花錢學社會經驗...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有幾人?又不是愛自找麻煩!房仲絕對不是善良小天使,利用合約搞人絕對比賣房還要專業,甚至有的房仲根本不會賣房,謹慎謹慎!自以為比房仲還厲害的人下場都很慘~
若怕有個資問題, 那就只給部分ID號碼, 闢如前6碼 OR 後6碼.happywork wrote:所以為避免麻煩,我都會要求修正合約內容:"已方必須於帶看時把客戶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報給甲方簽字知曉,否則本條款不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