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ghtblade wrote:
1.我是不太想打破妳...(恕刪)
我肯定這些想法:
「法律要與時俱進,而且該改就要馬上改」、「惡法就像釘在腳底板上的一支釘子,沒有人會嫌釘子早點拔掉會無所適從」。只是必須有一定的程序,否則,「最有效率的國家,其實就是獨裁國家」。
當然在實現上會有遺憾,例如限定繼承問題,都已經是共識了,爲什麼不能馬上改?這當中竟然有人提出所謂「王又曾條款」,批評這樣修法是爲了王又曾子女解套云云,模糊焦點(其實王又曾的子女不會不知道可以拋棄、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修法,爲的是保護更多的弱勢)。
我也同意:「就現實來說 得勢者會以法律做為護身符甚或矛弓攻擊限制打壓弱勢團體的權利,再加上執法者碰到某些特權和利益團體時, 就像光進入不同介質一樣 會轉彎或刻意做選擇性的放大某部份,忽視某部份」
所以就連我們也都主張司法改革啊
但是對於這個本票裁定,我還是肯定它與其他裁定的一致性,所以不會讓人「不可預測」
容我建議大大到市圖去借本票據法課本來看。或者,更簡單的,上法務部官網查票據法規定,全部看一遍之後,會有更清楚的認識
法律其實不是遠在千里之外,它牽涉到我們生活中許多事。
我在年紀小時,曾經擔任過公共電視某個某個法律劇場的編輯,當時有三個編輯,一個是專業,二個是我們這種念法律的去插花。專業編劇頭大的是,他編不進法律規定!但製作人更頭大的是,我們這兩個外行人都不會講故事。
在那段日子裡,總覺得看到什麼事情就會想到它的「法律效果」,比在學校唸書時還用功。
後來發現「習慣成自然」
就好像唸英文,我上大學之前英文一直都很菜,上大學那年暑假心境轉變,唸英文是爲自己好。習慣成自然,現在每星期看一本Time。
繞好遠了,趕快收回來:「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票據債務人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則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835號、47年台上字第1621號判例、73年1月10日 73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所以在這個案子中,買方要努力舉證(記得,法官不是當事人肚子裡的蛔蟲,也不能寄望「發誓」有用,否則法院很快就成了「斬雞頭大賽」會場),證明賣方詐騙
賣方依法是不可能主張拿到本票金額的全額的。因為,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仍可以主張「原因事實」。今天就算最壞情況發生(買方敗訴),也只應該賠償短缺的價金,以及賣方因買方違約所受的損失
但對於中信總部以及代書那邊 我還是得說: 被罵的無辜!
以「履約保證者」的身份來看,保管本票、價金的人,『真的』只能依照雙方履行契約進度來走。
因此,在房屋已經過戶完畢的情況下,代書、中信總部,『真的』只能交給賣方(而且,不是交付「保管」而已,因為不管本票或價金,都應該是賣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