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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VS租件投資客,兩個專業互槓, 真實的背後,卻傷了我的心

nightblade wrote:
1.我是不太想打破妳...(恕刪)


我肯定這些想法:
「法律要與時俱進,而且該改就要馬上改」、「惡法就像釘在腳底板上的一支釘子,沒有人會嫌釘子早點拔掉會無所適從」。只是必須有一定的程序,否則,「最有效率的國家,其實就是獨裁國家」。

當然在實現上會有遺憾,例如限定繼承問題,都已經是共識了,爲什麼不能馬上改?這當中竟然有人提出所謂「王又曾條款」,批評這樣修法是爲了王又曾子女解套云云,模糊焦點(其實王又曾的子女不會不知道可以拋棄、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修法,爲的是保護更多的弱勢)。

我也同意:「就現實來說 得勢者會以法律做為護身符甚或矛弓攻擊限制打壓弱勢團體的權利,再加上執法者碰到某些特權和利益團體時, 就像光進入不同介質一樣 會轉彎或刻意做選擇性的放大某部份,忽視某部份」
所以就連我們也都主張司法改革啊

但是對於這個本票裁定,我還是肯定它與其他裁定的一致性,所以不會讓人「不可預測」

容我建議大大到市圖去借本票據法課本來看。或者,更簡單的,上法務部官網查票據法規定,全部看一遍之後,會有更清楚的認識

法律其實不是遠在千里之外,它牽涉到我們生活中許多事。

我在年紀小時,曾經擔任過公共電視某個某個法律劇場的編輯,當時有三個編輯,一個是專業,二個是我們這種念法律的去插花。專業編劇頭大的是,他編不進法律規定!但製作人更頭大的是,我們這兩個外行人都不會講故事。

在那段日子裡,總覺得看到什麼事情就會想到它的「法律效果」,比在學校唸書時還用功。
後來發現「習慣成自然」
就好像唸英文,我上大學之前英文一直都很菜,上大學那年暑假心境轉變,唸英文是爲自己好。習慣成自然,現在每星期看一本Time。

繞好遠了,趕快收回來:「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票據債務人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則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835號、47年台上字第1621號判例、73年1月10日 73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所以在這個案子中,買方要努力舉證(記得,法官不是當事人肚子裡的蛔蟲,也不能寄望「發誓」有用,否則法院很快就成了「斬雞頭大賽」會場),證明賣方詐騙
賣方依法是不可能主張拿到本票金額的全額的。因為,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仍可以主張「原因事實」。今天就算最壞情況發生(買方敗訴),也只應該賠償短缺的價金,以及賣方因買方違約所受的損失


但對於中信總部以及代書那邊 我還是得說: 被罵的無辜!
以「履約保證者」的身份來看,保管本票、價金的人,『真的』只能依照雙方履行契約進度來走。
因此,在房屋已經過戶完畢的情況下,代書、中信總部,『真的』只能交給賣方(而且,不是交付「保管」而已,因為不管本票或價金,都應該是賣方的)


nightblade wrote:
這沒什麼誤會,只是邏...(恕刪)


前後看了快2各小時,我從馬小格大大提供的聯結找到這些文章,覺得這麼有用的內容不應沉下去

我決定了,有空照三頓來推推

nightblade大大,我也很欣賞你喔
多發表一點想法吧
(以下是S寫的,最後一段很重要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1123757&p=11

房子蓋了一千多層,爲的是什麼?
只爲了每天上來喊加油? 不只吧! 總要有點收穫,最主要的:「前人事,後人師」

而我又了爲什麼,要上來,冒著無端被羞辱的風險來做分析? 我讀了那麼多的年的書,不是只爲了賺錢。 而之前也有網友提出:「如果不該追殺中信總部,請告訴我們。否則,錯殺了不等於造孽?」

這個案子裡,買方認爲他是遭賣方詐騙,所以買到了有瑕疵的房子,而且房子錢也付了,但前手連原設定的抵押權都不去塗銷,還來查封!

我看了買方的故事,自己當然有所警惕,希望自己不要遇到同樣的情況。只是,最主要的前提:『遭賣方詐騙』-正是訴訟中買方須努力舉證的地方。這需要他多努力。加油!
在訴訟告一段落之前,任誰都難以置喙

但是,其他部分值得討論:
1. 抵押權部份,之前有網友已經提出說明,「這是買方自己可以處理的」;

2. 中信總部交給賣方房屋價款、本票部份,從本票裁定內容可以證實,「因為本票本來就是作為擔保用的,代書無法拒絕交給賣方」。而擔任履約保證人的中信總部,在房屋已點交、過戶也完成的情況下,「除非當時曾接獲法院的假處分,禁止交付價金」,否則也無論如何都必須交付;

3. 買方曾質疑賣方身為仲介,按照經紀人應受的規範,不能賣自己的房子。但這部份,已經理清,「是買方錯解法條內容」;

4. 本票裁定不合情理?-本票裁定時,法院不探討雙方債權債務之真偽,留待實體裁判。目前,買賣雙方就是在進行訴訟中


我一定要提醒大家,不是只有中信房屋才有「履約保證」制度,日常生活裡常都會遇到。遇到類似的情形,千萬不能寄望履約保證人能違背其義務,幫你扣住款項-這種期待不實際!無異「緣木求魚」。
應該做的,是在交付款項到履約保證帳戶(以免違約)同時,應取得法院為假處分,使履約保證人有拒絕交出給賣方的根據。

好比開了支票出去,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發生,否則銀行是不能依照發票人的要求,不把帳戶內的錢撥給持票人一般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ROBERT wrote:
工地主任:請鄉民至工...(恕刪)


Robert大大,
我就是從那裡看過來的啦 看的我眼睛快凸了
謝謝馬小格大大提供了聯結 要不就錯過了
我覺得S大寫的很專業,對我們好有幫助

(其實我一直在試著要去寫這篇,因為一直進不去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39&t=1155279
有誰可以告訴我是怎麼回事? 我想問它要幾張小朋友啦
那篇被鎖住了

所以大家都無法繼續發言

真有興趣就pm給那篇的樓主

問他幾多錢啊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ROBERT wrote:
工地主任:請鄉民至工...(恕刪)


那邊的發展,我也有在留意中,但實在不是很想在那邊發言!

剛開始,也對該樓樓主的遭遇表示同情,並引以為鑒!
但到現在,反而不知道該樓樓主想要得到的是什麼?

若是要讓大家瞭解中信房屋的種種行為,並進而影響他們的聲譽:
我給該樓樓主拍拍手!恭喜!他做到了!
以後我有買賣房屋的需求,一定不會找中信房屋;週遭有人有此需求,也會相勸避之為宜!

但若是想在網路上取暖,以增加自己在官司上的勝算:
01不是司法的副戰場,就算他在這兒獲得了一面倒的支持,在法院上有用嗎?

要真的說,在這個論壇上,該樓樓主可以獲得對他的官司有幫助的事,應該是因為01上的伙伴臥虎藏龍,可以提供一些在法律及官司上的建議!

但是,有時忠言是逆耳的!
像scarlettlin大也曾在該樓點出一些建議要給該樓樓主,但是,卻被譏為中信的打手!這讓scarlettlin大情何以堪?

Robert大,對你大力支持著該樓樓主,我也深感敬佩!
但真的勸勸該樓樓主,他最好只要針對案情的持續發展進行更新就好!個人觀感及情緒性的發言,能免則免吧!

那天,中信那邊只需要將他在這兒的發言列出來,要說「他就是不喜歡我們中信,所以才設計敲詐我們」也不是不可能吧!<---這在法院行不通,但是要對外放話足夠了!
scarlettlin wrote:
但是對於這個本票裁定,我還是肯定它與其他裁定的一致性,所以不會讓人「不可預測」
...(恕刪)


因為其他裁定也是法律專業人士所做, 邏輯起點相同所以有一致性不足為奇,
或許從"法"的角度來看是有一致性,
但從主文那裡來看,這種裁定是廣為大眾所接受嗎?

司法改革一端,在下坐井觀天只看到權貴權利受損時才突然跳出來說要司法改革,
之前一般民眾或是弱勢團體受苦於惡法時他們在那裡?

說重一點, 希望法律專業人士不要自外於世,多看看社會現況,看看真正的弱勢團體被強權打壓的可憐
不要因為不合社會期待的堅持 造成整個社會價值觀的墮落

舉個實例來說,破產法-大亨-太電小股東
我們看到的是法律變成住豪宅開名車大亨拒償債務的護身符,
社會價值觀不會因此而扭曲嗎? (I love luxuries在受騙小股東耳裡聽起來很刺吧,可惜你們是老實人,不敢像討債公司去討債,只會傻傻等不知何年何月才會伸張正義的法律)

這種無"法"可治的錯誤,就要因為法律專業人士的堅持而放縱惡意利用立法漏洞的人嗎?
這要大家如何願意相信以法律為邏輯出發點和法律的一致性的論述是公理的伸張?

或可請大家發言看看:法律在一般人的心中是正義公理的行使? 還是特權的玩物?


社會價值觀其實已經被改變了,變成只要不違法作為就是可接受,

知法懂法對無奈的樓主和其他的小民還是有用的
nightblade wrote:
知法懂法對無奈的樓主和其他的小民還是有用的


說的對
所以我很贊同S大講的:一個人的故事,是很多的課本 看過要學下來


剛開始,也對該樓樓主的遭遇表示同情,並引以為鑒!
但到現在,反而不知道該樓樓主想要得到的是什麼?

若是要讓大家瞭解中信房屋的種種行為,並進而影響他們的聲譽:
我給該樓樓主拍拍手!恭喜!他做到了!...
Robert大,對你大力支持著該樓樓主,我也深感敬佩!
但真的勸勸該樓樓主,他最好只要針對案情的持續發展進行更新就好!個人觀感及情緒性的發言,能免則免吧!


Harris_Lin大大,我真佩服你
scarlettlin wrote:


我肯定這些想法:...
但對於中信總部以及代書那邊 我還是得說: 被罵的無辜!(恕刪)


雖然Scarlettlin 大對於法律方面的見解是有道理的
我相信Scalettlin 大是中立的.....

但在看完這個案例以後

我還是得說, 中信總部該死......................
這是一種道德與商譽上的個人評估, 無涉法律見解

也繼續鼓勵大家把中信踩在腳下.................

全民道德公審中信房屋!!!

其實有人覺得案主在網路上大加宣傳, 打的中信體無完膚, 似乎是強勢了??

但這是事實嗎? 如果不是有網路, 那案主就是路邊的凍死骨無人理了吧.......
網路提供了一個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途徑, 正改變著我們的社會
一種新的平等來臨了, 不再是有權有錢有勢就判生判死的時代

個人也能透過網路群集眾人之力發揮力量, 這案子要不是網路討論的火熱
新聞會報嗎? 不會吧..............就算因為網路的力量有報,
也只不過是一日新聞罷了

案主之弱勢由此可見

在馬路上看見人要死了, 不去救他犯法嗎? 似乎不犯法
看見有人被欺凌了, 當作沒看到犯法嗎? 似乎不犯法

但是這不是我們想要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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