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kevin0814 wrote:
投資客----都說:...(恕刪)
真的~你說的對極了!!
看看每一家房屋拍賣網~哪個預售或成屋案中
是標註投資客?
通通都標示屋主

Soliton wrote:
三年前買一預售屋, 二年前賣掉, 去年遭國稅局要求依實際買賣金額課稅. 因買屋時, 建商乃房地分開成兩份合約, 賣出時, 房地並未拆開, 因此依現行法令, 造成財產交易所得遠高於實際買賣價差.
因以往即有和國稅局交手經驗, 對此不合理現象當然據理力爭, 經溝通後, 稅務調查員同意依財政部83年的函計算, 讓我補稅金額從超過百萬, 降到近二萬. 這才是原Po內容的原意.
豐島 wrote:
你的問題...我簡單...(恕刪)
拉奇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4年前買了一間800萬的房子貸款300萬目前剩250萬
原本想說工作穩定這樣的房貸還算OK
但最近工作越來越不穩定擔心無法再負擔房貸
且這樣一直付房貸下去也沒有辦法存錢
於是想要把目前的房子賣掉改去買一間不用付房貸的房子
隔璧鄰居前一陣子房子也賣了1200萬
想說如果我也賣一樣的價錢那我就可以去買約950萬的房子[1200-250(房貸)]
結果查一查要繳多少稅時發現居然要繳很多
(1200賣價-800買價)*3(房屋公告現值)/4(房屋公告現值+土地公告現值)=300(賣屋獲利)
而這300萬還要算入所得報稅
再加上原本的收入應該要繳的40%的所得稅
也就是這300萬要繳120萬的稅
所以最後我實際可以買的房子只有
1200-250-120=830
如果再扣掉裝潢的費用那就不到800了
如果要避免這筆財產交易稅
目前的稅法上就只有重購自用住宅
但問題是其中一項的規定是新買的房子價格要高於賣掉的才可以
但就是沒錢才要賣房子哪有可能再買更貴的去背更多的付債呢?
原本就是因為房貸問題才要換房
結果卻還要多付一大筆財產交易所得費實在是不划算
所以想請問版上的高手是否有可以合法節稅的方式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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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
繳稅不是太大的問題該繳的就應該繳
問題是為何不用能用賣價去減掉新買的價錢而是只能減掉賣掉那間的買入價?
如果我賣掉錢放口袋那用同一間的賣價減去買價是合理的
但是我賣掉是因為換屋
那是否能夠用賣價去減掉新購買的那間這樣才合理吧?
1200-800看似賺400
但我又去買了1000的房子
所以實際上應該是1200-1000才是我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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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新一下
對於原本的標題我想已經很多網友都糾正我的觀念了
答案就是一碼歸一碼
一間房子賣了就繳一間房子的稅
政府不會管你下一間買更貴還是更便宜的
但是買更貴的好處是可以用重購自用住宅來抵扣稅款
現在有一個較專業的問題再請教一下大家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其一的規定是新買的房價要高於售出的
我想問的是
假設都不算土地部份只算房屋價金
原持有之房屋金額為800X3/4=600但房屋稅單上之認定金額為150W
若新買的為舊房子假設試算後房子金額為700W但房屋稅單上之公告金額為100W
那這樣還有符合政府重購自用住宅的規定嗎?
謝謝!!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