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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刪刪

millionbonus wrote:
應該不會連房仲都要去...(恕刪)


房仲也常常用人頭喔,他們深知怎樣去調查人頭,看房子過戶的時間點就會懷疑開始查了。
其實只要買賣雙方配合的好,房仲要拿到服務報酬的需要費很大的功夫,但房仲有的是對於佣金執著的韌性,而且是非常非常強的韌性,富貴險中求阿!
證人具結後講的話就有證據力,法官通常都會相信,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做偽證。

另外房仲也知道許多屋主想私底下交易,也會設陷阱派出人頭買方,付點小錢就可以叫屋主吐大錢了,這些都必須要注意!



kctitan wrote:
如果屋主是簽一般約載...(恕刪)


只要是房仲帶看過的,合約過期後三個月內成交都有事!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也常常用人頭喔,他們深知怎樣去調查人頭,看房子過戶的時間點就會懷疑開始查了。
其實只要買賣雙方配合的好,房仲要拿到服務報酬的需要費很大的功夫,但房仲有的是對於佣金執著的韌性,而且是非常非常強的韌性,富貴險中求阿!
證人具結後講的話就有證據力,法官通常都會相信,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做偽證。

另外房仲也知道許多屋主想私底下交易,也會設陷阱派出人頭買方,付點小錢就可以叫屋主吐大錢了,這些都必須要注意!

不用太神化仲介
屋主不認識買方
也不會知道仲介有沒有帶買方看過
本來就可以自己賣
更何況仲介確實沒帶看過
難不成房仲帶看過,那就誅連九族都不能買這間房哦
結論就是:不要找仲介賣,自己PO網賣!相信我,大部分的買方除非有特定需求,不然他們知道賣家訊息的方式,不外乎1.標的物上的布條或看板(這個屋主自己就可以做了) 2.網路上資訊(有需求會去看仲介網站的買家也會同時看591等等自售網站);所以仲介沒有比較會賣房,也沒有比較多管道幫你找買家,他只是騙你簽合約然後丟在那邊不管等願者上鈎而已,跟你自己搞完全一樣,然後他再大言不慚的說自己做了多少服務白白抽頭。其實,仲介業能夠存活,只不過是因為大部分的屋主仍非網路世代,他們對網路不熟,即使非常簡單也無法自行在網路上完整PO出屋況與需求,只要591這類網站提供這種服務,酌收少少的手續費,一旦形成固定模式,這些大型仲介業至少死一半,少了高額仲介費與仲介業者的哄抬,房價也較不容易被炒作。

陳小春2525 wrote:
只要是房仲帶看過的,...(恕刪)


1.我有一個疑問
為什麼你們都說是三個月
但我印象中 小黃、小綠都是2個月
太平洋、中信 印象中也是2個月
好像只有21世紀是3個月

2.第二個問題是
如果超過2個月或3個月以上
仲介就不會提告了嗎???????????????????????????????
millionbonus wrote:
不用太神化仲介屋主不...(恕刪)


屋主不認識買方,但如果買方被房仲錄音或串通了呢?
除非屋主證明買方有欺騙隱瞞的行為,否則就是要賠房仲!
小弟並不是神話房仲,但房仲的手段要預防真的很難!
他們整天都在串通做狀況,非常擅於欺瞞,也知道要如何說謊才不被抓包!
相同道理,你講的話他們也不會信,他們也知道要如何去搓破謊言,尤其最重要的他們知道法官的心證,而且也很有時間跑法院,畢竟沒跑法院也是在辦公室吹冷氣打電玩阿!
只要房仲抓到買方的把柄,買方一定倒戈,不會替屋主扛責任的!
甚至房仲也可以跟買方商量,跟屋主要了錢後可以分點紅...
房仲會告屋主,但會去拉攏買方,而且房仲10幾年告人的本事比賣房子專業太多了!
屋主是跟整間房仲公司對告喔,背後總部還有更專業的法律顧問,合約也是他們設計的,屋主會鑽哪邊的漏洞他們可清楚的很!



river0501 wrote:
1.我有一個疑問為什...(恕刪)


房仲會看情形提告,如果屋主在合約過期後的兩個月或三個月之內收取訂金,那也算是私底下成交!

vixaznet wrote:
結論就是:不要找仲介...(恕刪)


你說錯了,房仲很會用網路的,他們平常最大的樂趣就是在辦公室裡吹冷氣打電玩!
不過房仲沒有比較會賣房倒是真的,只是每年花大錢的電視形象廣告的確是會贏得許多人信任!
很多人以為做房地產的就是房仲!

陳小春2525 wrote:
你說錯了,房仲很會用...(恕刪)


這是XX房屋的一般約條款
部分內容:

賣方於委託期間內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XX房屋所仲介之買方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
或於委託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與XX房屋曾經介紹之客戶、其配偶及二等親內親屬成交者,
亦應給付前款約定之服務報酬。


---------
太詭異了吧 如果超過兩個月 私下交易 收取訂金,這樣也會被告????
很扯

river0501 wrote:
這是XX房屋的一般約...(恕刪)


超過兩個月買方才付訂金就沒問題了阿!
但仲介或許又會介紹別的買方給屋主,屋主看到那麼多人這麼積極想要他的房子,不會想賣更高價格嗎?
買方在這兩個月期間內不會再去看到更喜歡的房子嗎?仲介也會再介紹其他房子給買方阿!
買賣或者承租房子本來就是一時衝動決定,事後才感到太快下決定而後悔,不然仲介幹嘛那麼喜歡叫人趕快簽合約?
真正的買方也是一堆仲介想搶,這麼堅持一定要用某價格買某間房子的買方幾乎是沒有!
特殊件仲介也會自己就吃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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