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就是會怕媒體報章雜誌, 但是結果會如何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電視就會報導說: [網友直呼太誇張!!!]
然後當事人受訪時就會說:[事情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在這裡多作回應]
然後一直手檔著麥克風, 一隻手拿著資料夾遮臉, 坐上轎車揚長而去~
然後過了一陣子, 事情就又消失在大家的記憶裡. . . .
不過電視一直再上演類似的戲碼~
印像中好像一直都是這樣耶~
真為樓主打抱不平, 可惜無能為力! 咳~~~
判決書內因該寫很清楚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自行搜尋該議員之姓名
算了,我幫貼"重點"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陳OO於原審稱:「我於購
買系爭房地後從未使用過系爭停車位,過了18年透過仲介
要賣系爭房地時,仲介查了憑證及權狀,發現我的公設比
別人多了7坪,仲介說我的公設坪數有問題,說不定地下
室有停車位我不知道,後來仲介請社區管理地下室的住戶
(即謝AA),連同被上訴人一起到我家,始發現我的權
狀應該是含有一個車位,而這個車位是前屋主(即黃XX
)將車位使用權賣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說他有去公證,
我有跟上訴人說我的權狀裡應該是有含一個停車位,但是
該停車位的使用權被黃XX賣給第三人。我也有跟被上訴
人談,被上訴人說他跟黃XX買了80萬元,結果價錢談不
攏,我沒有辦法再出價跟被上訴人買,我有跟買主商量,
確定有一個停車位含在權狀內,因此我將我的房價壓低,
停車位問題約定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兩造自行協調」等語
在卷(見原法院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正面),可見陳O
O將系爭房地出售予上訴人之締約階段,雙方雖發現系爭
房地之所有權登記上包含停車位,然亦均知悉該停車位之
永久使用權業已由黃XX出售予被上訴人,雙方並就此將
系爭房地之價金壓低,約定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事後再自
行協調,是上訴人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
,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上訴人得再就系爭
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上
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行使權利,即有違誠實及信用之方
法,其請求亦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雖為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以及系爭房地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即共有人,惟被上訴人依據合法有
效成立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債權契約所取得之該停車位使用
權,得對抗上訴人,被上訴人非無權占有,且上訴人行使權
利之方法,有違誠實及信用原則。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179條之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停車
位騰空返還予上訴人,並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車位返
還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000元,復依民法第821
條、第179條規定,備位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停車位騰空
返還予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並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
車位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4,000元,
均無理由,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上
訴論旨,仍執陳詞,斤斤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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