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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後來我想,我那個社區好像也有點像這樣的狀況,管委會有把多的車位賣出,但這是沒有權狀的,只有使用此特定車位的權利,重點是非常便宜.......。
那買的人也有缺點是,沒有權狀,他不能另行買賣。

標記一下等看後續~
真相到底為何


mysads wrote:
仲介跟原所有權人呢?...(恕刪)



哪位議員
不會去台北市議會查嗎?

所有台北市議員
也只有一位姓張
而且是綠營的
果然是個爛地方
沒錯沒錯~

他們就是會怕媒體報章雜誌, 但是結果會如何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電視就會報導說: [網友直呼太誇張!!!]


然後當事人受訪時就會說:[事情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在這裡多作回應]


然後一直手檔著麥克風, 一隻手拿著資料夾遮臉, 坐上轎車揚長而去~


然後過了一陣子, 事情就又消失在大家的記憶裡. . . .


不過電視一直再上演類似的戲碼~



印像中好像一直都是這樣耶~


真為樓主打抱不平, 可惜無能為力! 咳~~~
重點是房主 ...

你買房的時候仲介有說清楚嗎?

如果沒說,請狀告房仲!
如果有說,您要回車位的立場就很虛了 ...

不過看到最後,似乎是房仲隻字未提,否則怎麼會是"才發現"

恭喜房主要回車位!

不過我還是不解 ... 為什麼要和解金
看了內容覺得真的滿扯!難怪法律是保護有錢、有權勢的人。
這種人民選出來的『官』,難道都只有這樣的素質嗎?
支持樓主!加油
想了解案情的自行去看判決書吧
判決書內因該寫很清楚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自行搜尋該議員之姓名

算了,我幫貼"重點"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陳OO於原審稱:「我於購
買系爭房地後從未使用過系爭停車位,過了18年透過仲介
要賣系爭房地時,仲介查了憑證及權狀,發現我的公設比
別人多了7坪,仲介說我的公設坪數有問題,說不定地下
室有停車位我不知道,後來仲介請社區管理地下室的住戶
(即謝AA),連同被上訴人一起到我家,始發現我的權
狀應該是含有一個車位,而這個車位是前屋主(即黃XX
)將車位使用權賣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說他有去公證,
我有跟上訴人說我的權狀裡應該是有含一個停車位,但是
該停車位的使用權被黃XX賣給第三人。我也有跟被上訴
人談,被上訴人說他跟黃XX買了80萬元,結果價錢談不
攏,我沒有辦法再出價跟被上訴人買,我有跟買主商量,
確定有一個停車位含在權狀內,因此我將我的房價壓低,
停車位問題約定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兩造自行協調」等語
在卷(見原法院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正面),可見陳O
O將系爭房地出售予上訴人之締約階段,雙方雖發現系爭
房地之所有權登記上包含停車位,然亦均知悉該停車位之
永久使用權業已由黃XX出售予被上訴人,雙方並就此將
系爭房地之價金壓低,約定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事後再自
行協調,是上訴人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
,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上訴人得再就系爭
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上
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行使權利,即有違誠實及信用之方
法,其請求亦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雖為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以及系爭房地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即共有人,惟被上訴人依據合法有
效成立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債權契約所取得之該停車位使用
權,得對抗上訴人,被上訴人非無權占有,且上訴人行使權
利之方法,有違誠實及信用原則。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179條之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停車
位騰空返還予上訴人,並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車位返
還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000元,復依民法第821
條、第179條規定,備位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停車位騰空
返還予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並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
車位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4,000元,
均無理由,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上
訴論旨,仍執陳詞,斤斤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這個事一定要推,就讓他見報,議員就很了不起,只要沒有票就可以大小聲就對了,到底我們的制度出了甚麼問題?好端端的選了一堆"代表民意"的人出來魚肉鄉里.....
看了前面有些人回覆
那以後賣房子
是不是也可以比照
賣"所有權"及"使用權"??
這樣算不算一屋兩賣??
天下豈不是大亂??
買到合法所有權狀的人卻沒有使用權
因為我私底下把使用權賣掉了
而且也告不贏

換做是各位大大
合不合理?何不合法?

各位擔任仲介的..
可以開始鑽法律漏洞
把房子"所有權"跟"使用權"分開賣
真的賺翻了~~

在N年前,由於地下室是屬於防空避難所,所以只能購買使用權,後來有開放可以持有,所以建商可以將使用權轉為所有權,再轉給當初購買使用權的人,該不會是前屋主以前只有使用權,後來賣掉了使用權,再後來弄到了所有權,然後一併賣給了樓主,所以產生出爭議吧,看來還是要去找前屋主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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