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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王牌大騙子 wrote:
還好吧!即然法律上站...(恕刪)


這就是要不要動用公權力的問題了
例如王院長早就可以動用警察權來處理立法院的亂象,但他老人家厚道給這些立委們留面子啊,就看喜歡演戲鬧事的立委們自己要不要臉了

人家是厚道,你可別把他們當成是傻瓜,沒看到王家得寸進尺的結果是甚麼嗎?都快成為公敵了,最後蓋起來了他家在那裏還要怎麼住下去,做人失敗啊
噗!房子被拆了要感謝政府厚道,
被酒駕撞死的家屬,不就要感謝酒駕的仁慈。

cazando wrote:
人家是厚道,你可別把他們當成是傻瓜,...(恕刪)


別理他了!管它厚不厚道,想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就乖乖繳稅、乖乖遵守法令!

他頂多把票投給反對黨,諒他也不敢去搞革命!



lelotw wrote:
別理他了!管它厚不厚道,想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就乖乖繳稅、乖乖遵守法令!

他頂多把票投給反對黨,諒他也不敢去搞革命!



別理他了!管它厚不厚道,想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就乖乖拆房、乖乖酒駕!

他頂多把票投給執政黨,諒他也不敢去搞統一!
王牌大騙子 wrote:
噗!房子被拆了要感謝...(恕刪)


你的比喻根本不倫不類
王家被拆是經過合法程序和足夠長的期間的合法行為;酒駕根本是違法行為,有甚麼可比的?中華民國有哪一條法律是准許酒駕的?

光看你這種錯亂的的價值觀和毫無邏機概念的比喻,就知道沒有跟你討論下去的必要

你還是先去把你的大學成績念好了再說吧,不然說出來的都是讓大家發噱的笑話
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總共有三筆不受理釋憲,分別為61、64(民)、65(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92466)

六一、聲請人:陳木源(會 台 字第10925號)
聲請事由: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依上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違憲疑義,始得聲請釋憲。查本件聲請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即逕對上述都市更新條文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陳木源的聲請案被駁的原因是:他以「人民確定終局判決」為違憲聲請,而實際上,陳木源的案子並沒有經確定終局裁判,因此,不合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而程序上被駁回。


六四、聲請人:立法委員林淑芬、尤美女、陳其邁等四十一人(會台 字第10954號)
聲請事由:
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七條、同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十六號、第二十七號、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同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四號、第七號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林淑芬、尤美女、陳其邁等四十一人認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允許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採取多數決方式強制將少數納入參與都市更新。被強制納入之少數,因此無法自由支配財產,致無法繼續生存,安全、和平且尊嚴居住權利受到侵擾,隱私、家庭、住居、通訊、名譽與信用等權利受到破壞。又並未賦予該少數有效教示與救濟手段,亦無誘因促使都市更新實施者與該少數進行實質協商,使該被強制納入之少數意見逕被排除,違反包容多元價值之公益。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允許都市更新實施者就公告後未自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此項設計,未要求須事先取得客觀、獨立且中立之法院同意,使行政機關介入私權紛爭,逕行行使司法權權限。被強制拆遷者不但欠缺完善程序保障,其亦無有效請求停止執行之救濟手段,居住權利因私人商業利益而受到不合比例之侵犯。是系爭規定一及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十五條生存權與財產權保障、第十六條程序基本權、第二十二條未列舉權利之保障、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第七十七條權力分立原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居住遷徙自由、第十七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同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十六號、第二十七號、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適當居住權、同公約一般性意見第四號、第七號等之疑義,須透過違憲審查制度予以釐清,並作為立法院日後修訂法律之依據,爰向本院聲請解釋。
(三)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首應符合「就其行使職權」之要件。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憲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之專屬職權。是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解釋,始與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憲法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三次會議決議及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三次、第一二九八次及第一二六九次會議對會台字第八七三二號、第八二九三號及第七八一七號案件之不受理決議參照)。經查,本件聲請書及聲請人之連署簽名,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本院,聲請時針對系爭規定一及二,第八屆立法委員尚未有法律修正案之提出。同年月二十七日及五月四日分別有院總第六六六號委員提案第一三三三四號及第一三四四四號關於同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之修正提案,仍未議決,自不符行使職權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四為民進黨提出的釋憲案。

接下來的問題是:立法者要如何聲請釋憲(合乎案件審理法就其行使職權規定)?

大法官說:
① 立法者的職權是:「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
② 立法者會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
③ 如果所制定的法律有違憲之虞,立法者必須要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如果未修成,也就是修法未果,立法者才能聲請釋憲。
④ 本案:立法者完全沒有提修正案,因此不合乎③,程序上予以駁回。

★ 指紋案為何立法者可以聲請釋憲,是因為「修正案有提出」,但都遭「另定期處理」,因此,司法院認為有提出修正案但修法未果,合乎案件審理法就其行使職權之要件。(見註一)


六五、聲請人:立法委員呂學樟等五十一人(會 台 字第10949號)
聲請事由:
為立法院通過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除賦予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經一定法定程序及比例表決機制,得強制合併相鄰土地、建物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外,另可針對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申請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之;或可針對權利變換範圍內屆期不自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遷移之,實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立法院通過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 (下稱系爭條例),除賦予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經一定法定程序及比例表決機制,得強制合併相鄰土地、建物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外,另可針對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申請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之;或可針對權利變換範圍內屆期不自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遷移之,實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參照),及提議與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之專屬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是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修正法律或憲法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憲法或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其有違憲疑義者,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始與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解釋憲法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六九次、第一二九八次及第一三四三次會議對會台字第七八一七號、第八二九三號及第八七三二號案件之不受理決議參照)。而系爭條例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聲請人固非議決通過該法律之該屆立法委員,惟如確信系爭條例有違憲疑義,亦應於先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修法權限而未果後,始得提出聲請釋憲,方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範意旨。惟迄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本件聲請案提出時,第八屆立法委員並未有法律修正案提出,嗣於同月二十七日及同年五月四日分別提出之院總第六六六號委員提案第一三三三四號及第一三四四四號關於系爭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條文之修正提案,均尚未議決,自不符行使職權要件。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六五為國民黨提出的釋憲,理由同六四(一樣沒有提修正案,程序被駁回)。


---------------------------
註一:釋字603號解釋(指紋案)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由現任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是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制定之
權限時,如認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律是否違憲之解釋者,應認為符合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意旨。
本件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係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時所增訂。行政院以系爭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於九十一年及九十四年兩次向立法院提出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建議刪
除該條第二、三項。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程序委員會決議,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第九次會議(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決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交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審查。惟第十次會議(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以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於第五屆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法委員一致決議不予修正在案,且未於朝野協商時達成共識,為避免再生爭議及七月一日起實施身分證換發時程,浪費公帑危害治安等為由,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規定提請復議,經院會決議該復議案「另定期處理」。第十四次會議(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國民黨黨團再次提出復議,仍作成「另定期處理」之決議。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有違憲疑義,乃聲請解釋。查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修正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提報立法院院會,立法院院會一次決議交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兩次就復議案決議另定期處理。本件聲請乃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經立法院議決生效之現行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故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律是否違憲之解釋,符合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受理。

cazando wrote:
任何法規只要經過法定程序立法通過公布施行,就自動合憲,因為這是憲法賦予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憲法授權的合法行為

任何人對法規存有違憲疑慮時,都可以經過合法程序向司法機關提出釋憲的申請

但大法官受理或不受理,受理後會不會做成違憲解釋則是另一層面的東西

所以別再被18分大學生誤導了,所有法規經法律程序立法通過公布施行後,都是自動合憲的,並不是你所說的"未知"


cazando wrote:
你的比喻根本不倫不類
王家被拆是經過合法程序和足夠長的期間的合法行為;酒駕根本是違法行為,有甚麼可比的?中華民國有哪一條法律是准許酒駕的?

光看你這種錯亂的的價值觀和毫無邏機概念的比喻,就知道沒有跟你討論下去的必要

你還是先去把你的大學成績念好了再說吧,不然說出來的都是讓大家發噱的笑話


cazando wrote:
這就是要不要動用公權力的問題了
例如王院長早就可以動用警察權來處理立法院的亂象,但他老人家厚道給這些立委們留面子啊,就看喜歡演戲鬧事的立委們自己要不要臉了

人家是厚道,你可別把他們當成是傻瓜,沒看到王家得寸進尺的結果是甚麼嗎?都快成為公敵了,最後蓋起來了他家在那裏還要怎麼住下去,做人失敗啊


當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可能是18分大學生,也可能是不類不類,或者錯亂的的價值觀和毫無邏機概念的比喻

反正就先扣你帽子在說,如果說到建商應該拆屋,就說合法、合憲,說到王家就得寸進尺,

現在看到的不是成熟的思想來解決方式,反正拆了你家,還要感謝政府,譁天下之大稽。
王牌大騙子 wrote:
當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可能是18分大學生,也可能是不類不類,或者錯亂的的價值觀和毫無邏機概念的比喻

反正就先扣你帽子在說,如果說到建商應該拆屋,就說合法、合憲,說到王家就得寸進尺,

現在看到的不是成熟的思想來解決方式,反正拆了你家,還要感謝政府,譁天下之大稽...(恕刪)


你真的好成熟啊,怎麼說出來的東西卻是既無根據且幼稚呢?要是王家想法和做法成熟一點早就該見好就收了不是?又何必歹戲拖棚呢?

是誰家被違法拆掉啦?又是誰要這家人感謝政府啦?王家可是依法拆除的唷,依法拆除王家是應該的,誰叫王家自己不守法?就好像酒駕被判重刑罰重金也是應該的,因為酒駕的人跟王家一樣是自己不守法在先,怎麼能怪政府執法鐵面無情呢?

大家之所以會對其口誅筆伐只不過是看不慣那些損人不利己見不得人好又視法律如無物的卑劣行為罷了

真心奉勸王牌大騙哥你還是先去把你的大學學業先念好行不行?

cazando wrote:
你真的好成熟啊,怎麼...(恕刪)

連北市府都無法肯定王家的土地權是否包含管理權,要行文行政院解釋。怎麼就有人振振有辭的說建商直接動工是完全合法的?

文林苑目前絕對不是強行動工可以解決的,看北市府龜縮的態度就略知一二。王家也已聯合其餘受害戶就文林苑一案向大法官提出釋憲申請,這就有意思了,依法大法官應該無法再拒絕受理。除了曠日廢時,政府的態度如何,也要到時才會知道。在這之前若是立法院修法通過,可能會對大法官造成一定影響。總之樂揚要是再硬來亂搞,吃虧的絕對是自己。

這點只要看得懂報紙的人應該都會了解,不用到大學程度吧!
王家背後的高人,程度應該遠高於樓上的大大,所以有人一直搞不清事情的發展狀況,還叫人見好就收,殊不知王家已經多佔了一些有利位置,未來獲得的利益應該會再增加,這才是高手。
kuoyuan1 wrote:
連北市府都無法肯定王家的土地權是否包含管理權,要行文行政院解釋。怎麼就有人振振有辭的說建商直接動工是完全合法的?
...(恕刪)


哈,要是建商動工不合法,王家早把建商告翻了,那36戶同意戶也早就跟王家站在同一陣線了嘛,用腦子好不好,如果你有腦子就要多用,不然會退化的,法院都判王家敗訴了,你應該知道敗訴的意思是甚麼吧?
北市府就是不想淌這渾水浪費時間,所以把球踢給中央,這麼簡單的意思都看不懂?

kuoyuan1 wrote:文林苑目前絕對不是強行動工可以解決的,看北市府龜縮的態度就略知一二。王家也已聯合其餘受害戶就文林苑一案向大法官提出釋憲申請,這就有意思了,依法大法官應該無法再拒絕受理。除了曠日廢時,政府的態度如何,也要到時才會知道。在這之前若是立法院修法通過,可能會對大法官造成一定影響。總之樂揚要是再硬來亂搞,吃虧的絕對是自己。...(恕刪)


其餘受害戶?別笑死人了吧,是哪裡的受害戶?文林苑那36戶同意戶才真的是被王家這種釘子戶害慘的受害戶,最後大法官要是不受理或是最後解釋文出來與憲法無牴觸的話,我是不知道王家與一路相挺王家的18分大學生們還有甚麼臉來面對文林苑的36戶同意戶,對啦反正別人的小孩死不完,最後就往政府那裡一推就沒事了對不對?
說北市府龜縮更是不知所云,這事本來就不關北市府的事,他依法拆完就沒他的事了,民事官司政府也沒有介入的餘地,你到底懂不懂法律程序啊?你要掰起碼也做點功課打個草稿好不好,你的滿嘴胡言亂語真的讓人看了噴飯

kuoyuan1 wrote:
王家背後的高人,程度應該遠高於樓上的大大,所以有人一直搞不清事情的發展狀況,還叫人見好就收,殊不知王家已經多佔了一些有利位置,未來獲得的利益應該會再增加,這才是高手...(恕刪)


把厚顏無恥的釘子戶當偶像和高手般崇拜?我只能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小弟真的沒有像大哥你這樣的勇氣去做這種丟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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