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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民宿濫用(勿政治口水10/10更新)

herblee wrote:
二、農業用地百分之九十面積土地應作農業使用,所謂「作農業使用」是指百分之九十面積範圍內種植多少比例作物?作物種類及數量為何?

三、生產的作物,如行食用或分送親友是否符合規定?又如作物須出售,其認定標準包括售數量、是否須於作物上懸掛「出售或待售」標示牌及不敷成本棄收、因品質不佳致無法售出等情形的審認標準是什麼?

縣府表示,農委會是農政單位直屬長官,地方農政單位對農地興建農舍辦法的細節有疑義,現行法令並未明確規定,未來該如何執行,應由農委會指導、解釋。...(恕刪)

第二點,種草地到底算不算農用,真的有爭議! 但假農舍也沒那麼難判斷。

第三點,種農舍是宜蘭縣最早爆出來的!宜蘭、桃園、新竹的假農舍真豪宅比屏東嚴重,
各縣市稅務局要違規農舍補稅,假農舍住戶都補稅承認不是農舍了,稅金也收到了!
農舍認定哪有什麼問題? 縣市的稅務局公務員就看得懂,縣市的農政單位就看不懂?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農舍絕對不是要第一個去檢視的問題
至少農舍興建都符合法律的容積建蔽和高度
台灣太多鐵皮亂搭的違建
從住宅到雞寮到工廠...
農舍問題不是不該檢討
但被放這麼大來看就太誇張了

我對農舍唯一有意見的是
許多人的農舍周遭空地都填滿了水泥
都不是透水的泥土或草坪
外國的房舍會漂亮
就是綠化和景觀做得很好
台灣的農舍就算蓋得漂亮..
周遭一棵樹都不種就差很多了

另外我是支持農地開放興建三樓以下的別墅的
但建築的設計要從嚴
這樣反而會幫助台灣的鄉村景觀
不然台灣的鄉村景觀就是一堆方形的水泥建築加空地
而不是斜屋頂的房舍加綠地

台灣就是一堆無聊規定
到頭來鐵皮違建一堆不管
好看的房舍卻不允許或被猜掉
kuago wrote:
農舍絕對不是要第一個..

台灣太多鐵皮亂搭的違建
從住宅到雞寮到工廠...
農舍問題不是不該檢討
但被放這麼大來看就太誇張了.(恕刪)

鐵皮亂搭的違建,只有加蓋的部份是違建。
原本建物是蓋在合法的建地,原本的建物主體也是合法的建築,

農地未農用的"假農舍",佔地1/10一整棟農舍都是大違建!
且那9/10的農地可能會被搞死無法再種植!

農地未農用,且蓋工廠的違建,歡迎檢舉.........
像義美的工廠就是大違建,還不是被拆了!
但農舍的問題,只要把那9/10的農地恢復農用,農舍就不算違建了! 可不用拆。

大違建若沒先處理好,
合法建築主體上加蓋的那一點違建若先被拆掉,應該有違比例原則吧!?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windkiss62 wrote:
所以請各位別再搬法令出來, 對於無恥政客而言,再多再周全的法令,
對他們而言反而是限制別人, 保障他們獲利的保證書而以...

所以呢? 既然無用那何不乾脆廢掉這個法大家一起來蓋農舍你說好不好!?
回溯一下歷史
1.89年以前農地只限自耕農才可以買賣(據聞連X都是自耕農),後來因政府為了加入WTO必須開放農產品進口所以只好促進農村經濟(那陣子很多農民都上街頭了,因為真得都沒飯吃了,還開放進口),終於在農委會主委走人通過了。
2.89年後的農地只要農用即可取得,但要蓋農舍仍須農民(此處沒限制須自耕農)。

以下是89年後的農民資格
資 格 :
(1)未滿20歲已結婚
(2)戶籍地與農地在同一縣市
(3)戶籍及取得土地時間均滿二年
(4)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
(6)所有權人身分
(7)確供農業使用
(8)未經申請農舍之農地

PS:農用證明是鄉公所權限。

個人蠻支持農地農用政筞,因台灣農產品外銷競爭力有限,農地很多都是沒有在耕種,農地農用確實改善農民生活(有點像飲鳩止渴,但又不可能為了農業犧牲其它產業)。
flycode wrote:
第二點,種草地到底算不算農用,真的有爭議! 但假農舍也沒那麼難判斷。

第三點,種農舍是宜蘭縣最早爆出來的!宜蘭、桃園、新竹的假農舍真豪宅比屏東嚴重,
各縣市稅務局要違規農舍補稅,假農舍住戶都補稅承認不是農舍了,稅金也收到了!
農舍認定哪有什麼問題? 縣市的稅務局公務員就看得懂,縣市的農政單位就看不懂?

...(恕刪)


台北市的草地是買草皮種出來的,鄉下是會自動冒出來的.

小弟還真是孤陋寡聞, 原來依照政府法令,照標準圖樣去蓋農舍,拿到使用執照,
還是隨時可以被指責指為違規,反正六法全書那麼多條, 總會找到一條.
偉大的政府,果然初一,十五不一樣.

我家的房子,可以因為被劃入都更區, 就要被迫拆除,不拆就指為釘子戶.

義美本來是合法的地,以前離河道很遠,因河川侵蝕改道.是縣政府後來才劃入,更改為行水區,問題是, 標準行水區寬度為110m, 到了義美廠區變成140m(如果為110m,義美就不會被劃入 ), 之後的河道最窄處只有100m.
徵地的標準不一, 然後發動輿論,指責為違建,...偉大的政府

反而,無償佔用自原本為日本人產業的的機關用地, 可以43億台幣處分出售,再幫忙變更地目為住宅用地. 真是合法的土地正義.

民眾農地中有草皮叫做"非農用"違法, 卻說不出個執法標準.

政府可以先徵收農地,再轉手賣出, 蓋成工業區. 轉一手就不是農地違法工業使用了.

農地合法蓋工廠, 這才是土地正義? 只准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州官有權可放火, 百姓無法去點燈
橫批 : 聽天由命


dougles1974 wrote:
回溯一下歷史
1.89年以前農地只限自耕農才可以買賣(據聞連X都是自耕農),後來因政府為了加入WTO必須開放農產品進口所以只好促進農村經濟(那陣子很多農民都上街頭了,因為真得都沒飯吃了,還開放進口),終於在農委會主委走人通過了。
2.89年後的農地只要農用即可取得,但要蓋農舍仍須農民(此處沒限制須自耕農)。

以下是89年後的農民資格
資 格 :
(1)未滿20歲已結婚-> 已滿20歲才對
(2)戶籍地與農地在同一縣市
(3)戶籍及取得土地時間均滿二年
(4)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每人一輩子只能申請一次農舍, 申請過賣掉了就沒資格再申請第二次農舍
(6)所有權人身分
(7)確供農業使用
(8)未經申請農舍之農地

PS:農用證明是鄉公所權限。

個人蠻支持農地農用政筞,因台灣農產品外銷競爭力有限,農地很多都是沒有在耕種,農地農用確實改善農民生活(有點像飲鳩止渴,但又不可能為了農業犧牲其它產業)。
百年榕樹, 千年九芎, 萬年七里香.
農村住宅跟農舍是兩回事,農舍就如法令白紙黑字的規定,至於執行認定每各縣市標準不一,有沒有專漏洞就因人而異,但請勿擴大解讀,農村住宅是指原本老農就有農地,但同時擁有建地,建地是原本早期農村,就是農民原本住的家,後來因老舊重新翻修,改建成外觀跟農舍一樣的,所以到宜蘭看到豪華農舍(農村住宅)是分不出來的,一定要看它的權狀是不是早期建地改建的,像我家附近及我(還沒改建),還有隔壁村落,就同時擁有農地與建地,所以請不看到豪華農村住宅就說他是農舍,要清查才進行認定

政治問題不要政治口水還真難

去宜蘭.屏東買750~1000坪農地要做農.種水稻還是香蕉..........

去看農地不就是要買來蓋農舍嗎?(要不就是投資.不也是未來給農舍蓋)

政府開放.條件也很寬鬆(沒記錯還有縣政府提供設計協助)

現在被政治炒作連道德都出來

去買農地蓋農舍和買做二工的社區大樓有何差別(不就是政府睜隻眼閉隻眼)

建築法規比農業發展條例明確多多.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有開放嗎?增建公設.二工...........?

到底是政府怠惰與不作為還是人民得錯.................都是人的錯


herblee wrote:
小弟還真是孤陋寡聞, 原來依照政府法令,照標準圖樣去蓋農舍,拿到使用執照,
還是隨時可以被指責指為違規,反正六法全書那麼多條, 總會找到一條.
偉大的政府,果然初一,十五不一樣.

我家的房子,可以因為被劃入都更區, 就要被迫拆除,不拆就指為釘子戶.

義美本來是合法的地,以前離河道很遠,因河川侵蝕改道.是縣政府後來才劃入,更改為行水區,問題是, 標準行水區寬度為110m, 到了義美廠區變成140m(如果為110m,義美就不會被劃入 ), 之後的河道最窄處只有100m.
徵地的標準不一, 然後發動輿論,指責為違建,...偉大的政府...(恕刪)

也不必那麼孤陋寡聞,我就把前面才有人貼過的再貼一次,但紅字的地方不一樣,
89年後每間農舍都這樣申請來的,要花幾百萬甚至上千萬買農地蓋農舍的申請人,
會看不懂"確供農業使用"是什麼意思嗎? 到底要裝到什麼時候啊?

只要9/10的農地農用,那1/10的農舍要蓋成豪宅+鑲金嵌銀也沒人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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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89年後的農民資格
資 格 :
(1)未滿20歲已結婚
(2)戶籍地與農地在同一縣市
(3)戶籍及取得土地時間均滿二年
(4)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
(6)所有權人身分
(7)確供農業使用
(8)未經申請農舍之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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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美是86年不服徵收,88年告到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義美95年簽了切結,若有妨礙治理計畫,願無條件拆遷。
雖然我還蠻喜歡吃義美的東東,但法院都判決了!切結也都簽了...
這種大多是"受害者"上媒體裝可憐只講自己有利的部份,對自己不利/作惡的部份完全不提!
網路上更多只聽片面之詞就在瞎攪和! 其實都是有特定立場的啦! 老在那裡裝正義之士...


若規劃行水區的公職人員有疏失,一樣可以告下去啊,最好告到監察院啦!
但義美在95年也切結了,過了5年還沒自己拆也不應該吧!?

結果,是有人告到監察院啦!但不是縣府不該拆義美,而是拖了5年才拆義美而被糾正,
義美得了便宜還賣乖,不知在那鬼叫鬼叫什麼? 大概是自認後台夠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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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美占用南崁河川地 監察院糾正桃園縣政府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監察院7日指出,桃園縣政府辦理南崁溪治理計畫延宕5年,而義美公司又占用南崁溪河川地,遲未拆除,卻推諉卸責,因此通過監委吳豐山、李復甸的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政府為南崁溪的管理機關,對前經濟部水資源局89年「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的審查結果,卻到了94年才決定進行全河段檢討修正,延宕5年的時間。

監察院表示,桃園縣政府又遲未將義美公司南崁廠建物,占用河川地的部分,列入整治工程拆遷範圍,並在蘆竹鄉公所多次函請縣府拆遷時,未積極依法拆除,讓爭議持續擴大,確有違失。

監察院認為,桃園縣政府對義美公司占用河川地建物,遲未拆除,與其他同屬河川區已徵收土地處理方式不同,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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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美公司佔用河道土地案」處置措施

針對民眾關心南崁溪長安橋順水左岸土地遭義美公司佔用案,有鑑於近年氣候變遷及反聖嬰現象影響,特別容易發生颱風、洪水,因此縣府已於100年3月10日發函義美公司依土地法234條,限期義美公司於汛期前自行遷移,若義美公司逾期不拆,縣府將依法強制執行,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本案爭議河段土地原為義美公司所有,早期為辦理桃園縣南崁溪整治工程,由蘆竹鄉公所於83年辦理土地徵收並於86年補辦該筆土地之地上物徵收程序。然義美公司不服徵收處分為由提起訴願、再訴願,並經行政法院88年1月22日八十八年度判字第101號判決駁回在案。相關救濟途徑皆已使用並經駁回。

惟義美公司於本府94年辦理南崁溪長安橋治理工程時,再度透過中央、地方民意代表,要求重新檢討治理基本計畫內容,於民國94年8月9日由立法委員趙永清、洪奇昌國會辦公室於立法院召開「桃園縣南崁溪整治計畫」協調會議,請桃園縣政府以全流域綜合治理觀點重新檢討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並由義美公司於95年3月24日提出切結(關於南崁溪已徵收用地範圍內地上物,切結因生產需要,同意俟政府辦理南崁溪全流域治理基本計畫檢討後,如有妨礙治理計畫,願無條件拆遷,恐口無憑,特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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