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cingra wrote:
人家內政部網頁有講計(恕刪)
即使內政部的房價所得比統計數據是採用中位數計算,也不代表這數字能反映真實情況,引用統計數據仍要仔細探究其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會失真,而不是數據符合自己的論述方向就隨意拿來作為佐證
房價所得比公式中的分子房價與分母所得資料,具有不對稱姓!拿henry999舉例的高雄,網路上查得到108年的買賣移轉件數12,581件,其中移轉面積在35坪以下的有8200件,占比65.18%具有相對多數,可以合理推論房價中位數的交易標的應該是權狀35坪以下的兩房,或是屋齡非常老舊的舊式公寓華廈,才有可能是權狀35坪以下!至於所得中位數呢,以受薪家庭仍是社會主要組成且工作年齡可從25~65歲,可以合理推斷所得中位數應該會是落在夫妻年紀40歲上下的雙薪家庭,正常情況下育有2位子女。這種4口家庭當要購屋自住時,請問他們的購買目標類型,會是權狀35坪以下的兩房,還是含車位權狀至少要45坪以上的三房呢?因為含車位權狀面積45坪的,其實室內空間大約也僅20坪左右,對4口之家而言也僅是勉強有適當的居住空間而已
結果政府的統計數據,拿不是4口之家購買標的的兩房房價,除以他們的所得,然後說高雄地區房價所得比在108年僅有7.11倍,他們只要7年多不吃不喝,就可以買得起一間不是他們想要購買的標的2房的房子。請問這種數據有何意義?能夠符合4口之家對於購買自住房屋的負擔的真實感受嗎?看政府的統計數據不能僅看表面,要去探究樣本資料是否有盲點
市區只能買中古屋,新屋就只能往外圍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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