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丸俠 wrote:
你是滿腦子只有錢嗎...(恕刪)
重點不在大家腦子裡裝的是不是只有錢
而是上了法院,法律這東西就是只跟你談錢(泛指所有權、使用權及相關的各種費用)....頂多談點理,盡量不去跟你談情
貢丸俠 wrote:
意思就是房屋是 我伯...(恕刪)
清官難斷家務事(隨然台灣恐龍多但是..還有法律在跑的)
1.房子誰的 看一下權狀 樓主堂哥的.
2. 誰在住 看了一下 樓主家在住的
3.租約拿上來 (沒租約) ..........
4.樓主肯搬嗎? (如果肯 就結案了 如果不肯 具續下面)
5.樓主住了多久...... 30年 好 租金為 房價的5% 算了一算每個月3000-5000 (以公告地價為主 超便宜) 台幣 可追討6年
6.樓主肯搬嗎? 不肯下面具續
7.不搬給我付房租 但是樓主 沒錢採分期付款方式 每個月繳交 5000-10000 持續爽爽住(分期完 又回到3000-5000) .
結局
.樓主天天爽爽過 房屋漏水 等水電問題 維修提出單據 來扣減 租金 可憐的房東 每年拿個 3-5萬一到繳納房屋稅 地價稅的時候
算了算 今年 只拿到 1-3萬左右. (記得 跟房東 要收據 列舉 扣繳).
好的簽名就是沒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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