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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履保金剩20萬 夫妻怒潑漆房仲


dennis10 wrote:
當然不願意

會加註這種條款的買家都是來鬧的

看到這種買家 我理都不理

畢竟 連銀行信用都有問題 還學人家買房子?大笑

以為是在買菜市場嗎?

當然是讓其他人去買

樓主那個案子明顯就是買家貸不出錢違約

找誰都沒用啊

還是乖乖和屋主坐下來談吧

個人信用本來就是要維護的 哪有銀行不借錢就去怪仲介的道理...

房仲業者現身說法?
真心覺得這對夫妻根本有問題。

發生這種違約的情況,說實在問題就已經出在他們身上了。

這時候約賣方仲介都坐下來談,看要怎麼解約,只要跟屋主談好解約條件,在跟仲介談看服務費減多少,其實台灣人還是很講究見面三分情的。

直接跑到店頭去鬧,不只仲介百分之百不會退回他們收的費用,絕對還會要求他們損害賠償,多一條名譽毀損都有可能~

然後記者標題殺人蠻明顯的。
dennis10 wrote:
會加註這種條款的買家都是來鬧的

看到這種買家 我理都不理

畢竟 連銀行信用都有問題 還學人家買房子


其實有誤

加註這種不一定代表是銀行信用有問題
主要是在貸款核下的成數,有的是物件類型及區域,有的是央行的變動規範,有的是行庫承作意願等等
這都會影響銀行核貸的成數


物件搶手的,不想理這種買家那就簽約前先講明就好,如果坐下來簽約當下買方才說要加註,那拒絕後就事先請仲介告知以後的買家都依定型化契約簽約,賣方不會同意加註核貸條款,那這樣也不會浪費跑一趟的時間


01 版上之前就有個小資女生在社子買房子吧,貸款成數不足,不知道要加註核貸條款,後續忘了如何
accv6p wrote:
PTT 上有人把幾個新聞併在一起,分析說:
買家跟屋主的交易前前後後托了六個月,一開始買家付了保證金後,還沒付清
房屋就過戶給買家了,但是這時候因為要繳增值稅,所以買家同意屋主動用保
證金去繳七十八萬的增值稅
結果貸款不過,屋主讓買家去找其它銀行貸款,但是仍是沒搞定貸款,所以房
屋後來又轉回給原屋主。
所以一百八十萬,扣了七十八萬的增值稅,再扣四十四萬的仲介費,再扣一些
零零雜雜的費用,就只剩二十八萬了。
在這個例子中,我是覺得仲介並沒有把貸款有可能不過的風險跟屋主解釋清處
,造成交易不過仍有七十八萬的增值稅的支出。
而且交易不過仍收仲介費,就太扯了

如果真如分析
我覺得仲介費比較合理
畢竟服務都完成了
(或可折收部分服務費)
倒是政府的增值稅收得有點不合理
Johnny_depp wrote:
其實有誤加註這種不...(恕刪)


先說好 個人不是仲介

但是有在上市櫃公司處理貸款相關業務

可以坦白告訴大家

貸不出來九成以上都是個體戶的問題 推到銀行端根本都是藉口

舉例如下:
1.個人信用不佳 銀行不肯貸
2.物件太差 銀行不肯貸到八成
3.銀行給的利率太差 個體戶不願接受

反過來說
銀行不肯借

還是有一堆私金可以借
只是
1.要擔保
2.利率差
3.壓力大
所以個體戶也不願意去借
如果都去借 怎麼可能會有借不到錢的問題?

就算退一百步說是銀行跟個體戶之間的借貸問題好了
個人一點都不喜歡仲介 但干仲介什麼事?
你要跟仲介借錢嗎? 說穿了 就是借不到錢 違約了
你也可以等借到錢再去買房啊

買方要加註那不平等條款 那賣方也可以加註一堆啊 還不如一拍兩散算了

總不能一天到晚 張飛打岳飛....不相干的人通通拉進來打 還是回歸個人的理財問題吧...
dennis10 wrote:
買方要加註那不平等條款 那賣方也可以加註一堆啊 還不如一拍兩散算了


這並不是不平等條款,本來就是同意才會加註,並不是逼迫賣方一定要加註,這才是不平等的作法.

您在業界的形容詞怪怪的,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那是打敗戰.

賣方能加註的東西不多,當然也是可以,如現況交屋,或未做房屋相關檢測等等,但還是強不過民法


貸款成數沒有一定保證

貸款兩千萬,少一成就是兩百萬

不同購屋族群有不同的收入級距及資金調度能力

有些人搞不好買屋頭款100剩下的全部要靠貸款,少個20萬都拿不出來

通常有這類問題的又都是低總價購屋族群

加註貸款條款保障購屋族沒什麼不好,賣方不想理這種那根本不用簽約,也沒麼不平等條款.
Johnny_depp wrote:
這並不是不平等條款...(恕刪)


那也容易啊

那就賣方加註

如果貸款不成,買方可解除合約,但需負擔耽誤買方作業、勞務、時間等相關費用,以單據為準,由履保障戶扣除。
(EX:車馬費 代書費 勞務費 精神賠償 等等)

公平嘛 也沒有違反民法精神

既然雙方都付出時間成本 今天由於買方貸款問題導致合約無法履行 今天賣方投入的成本由買方賠償當然也合理

這樣應該也不用仲介了 出了問題 大家去法院談

讚成樓上說的,因為我現在也是單純想賣房換大一點的房子

dennis10 wrote:
如果貸款不成,買方可解除合約,但需負擔耽誤買方作業、勞務、時間等相關費用,以單據為準,由履保障戶扣除。


這很合理啊

人都坐下來簽約,也同意買方加註貸款條件,若失效,不管是斡旋金或什麼樣約定的金額來彌補賣方都是可談及合理的

Ray 雷 wrote:
並不針對某人,我年...(恕刪)


仲介公司也要店租水電人事開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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